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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彭福志的处理批示表

日期:1963-4-20 作者:[待确定]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

姓名 彭福志 性别 男 年龄 38 家庭出身 中农 本人成份 教员 别名 - 反动 身份 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区盟委书记长 职业 - 前科 无 籍贯 四川 住址 四川钢梁县人 家庭人口及 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 (注明时间) 19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被告1933年读书,至45年,后教小学至49年,50年至52年任中共复兴乡支部书记,后任区委书记至56年,后任钢梁县委农村工作部付部长,57年3月下放至永嘉区委任书记,后在整风运动中,攻击党的各项政策被划为右派分子,58年3月由江津专区批准劳教,62年2月介除劳教,同年5月27日清放回家。 因反革命案件于63年2月19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逮捕。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58年3月送劳教后,在劳教期中仍坚持反动立场。62年4月与“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首犯周居正相识后,积极散布反动言论,攻击三面红旗,赞成首犯周居正的反动主张。于同年5月上旬在灌县老母孔由首犯周居正介绍被告加入“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后由周委被告为“川东区盟委书记兼璧山地区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在活动中积极向首犯周居正献策论,应将“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改名为“中国共产党马列主义者联盟”。因为中国共产党还有一定的威信,同时积极散布该反革命组织的纲领,路线等,于62年5月上旬由被告接收了劳教分子廖廉康为“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的成员,后廖首犯研究,由被告向廖宣布委任为“荣县盟委书记长”,后被告听说廖要清洗回来,并将周草拟的一分反革命组织纲领,交廖转彭择云(同案犯)又向廖布置“回去后初期不要作发展工作,要很好的了介情况。要注意安全,注意张华(周居正化名)的来信,就是组织的来信……。”被告62年5月27日清放回来后又两次与首犯通信联系。 据上述事实,被告确系“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之骨干分子。 承办人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殷福成63.4.20 县政法党组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 县委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 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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