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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县人民法院对熊绍武的处理批示表

日期:1963-4-20 作者:[待确定]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

姓名 熊绍武 性别 男 年龄 30 家庭 出身 贫农 本人 成份 右派分子 别名 - 反动身份 川东地区盟委书记 职业 - 前科 - 籍贯 四川 住址 四川秀山县人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家庭3人。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3年由四川省公安厅扣捕。 同案人 已拘捕 -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解放时参加过土改,后参加我军,56年转业,调秀山县联社工作,57年整风攻击我党划为右派分子,58年4月送劳教,60年摘掉右派分子帽子,62年4月清放回家。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在劳教期中于62年3月在旺苍地区劳动时,由首犯周居正介绍加入反革命组织“中国马列主义者联盟”(亦为中国工农民主联盟)并委任被告为“川东地区盟委书记”。后被告便积极与周犯密谋策划在酉阳县建立反革命武装根据地,3年内发展组织,5年内掌握一定兵力,先占小城市,后解决大城市,以山区为主,孤立大城市,城市人民没吃的,就会反对共产党等。62年4月被告清放回家后,走至中途又转返灌县托向光美与周犯代信叫5月1日到灌县,要周联络,被告在回家后又积极与写信与首犯周居正和反革命成员冉茂涵联系,询问女成员舒顺达等人的详细地址同时又伪装积极窃取生产队记分员职务。与自新分子胡伯川私加工分,在大春征购中盗窃黄谷200余斤,伙同伪■之子富春芽拆毁公房5间,毒打15岁的社员。

承办人 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邱玉棋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 党组 判处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徒刑20年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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