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灌县人民法院对朱文安的处理批示表

日期:1963-4-20 作者:[待确定]

送案单位:灌县人民法院 案由:反革命集团

姓名 朱文安 性别 男 年龄 50 家庭 出身 商人 本人 成份 伪军官 别名 朱杰民 反动 身份 中央委员兼书记长 职业 - 前科 无 籍贯 四川省什邡县 住址 押灌县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 社会关系 - 是否拘捕(注明时间) 1963年2月12日由四川省公安厅 同案人 已拘捕 周居正 未拘捕 - 政治历史情况 24岁前在家读书,经营茶旅店。后参加敌伪军任通讯上士,26岁(39年)升为准尉司书,上尉课员,代理连长。解放前夕任什邡县伪政府课员,井定局分队长。曾在1938年参加国民党,46年参加袍哥7排。50年被我资遣回家生产,58年劳教至62年2月解除劳教回家。 主要犯罪事实(注明时间、地址及依据) 被告朱文安因不务正业无理谩骂我政府,于58年4月收容劳动教养,在劳教期中,仍坚持其反动思想,对我更加仇视。于61年10月调旺苍县固天坝劳动时,便与首犯周居正(劳教分子)相识后,几次密谈,周犯向被告介绍了反革命组织纲领,路线,方针,组织原则等。听后被告即积极参加,周犯即代表“中国工农民主联盟”(系中国马列主义联盟前身)中央委员接收了被告并委被告为中央委员,兼川西地区盟委书记长,被告参加反革命组织后,便接受了首犯周居正布置发展组织的方针,任务,入盟手续。即竹根形的发展,每个盟员发展3人,只能一人知道,入盟者缴纪念邮票一张,背面写通讯地址,每月缴盟费5角。发展对象是:工人中对国家不满的,农村中中贫农对粮食不满的……。后被告在首犯周居正的支使下,帮助黄光明如何区分敌,友,我三材料,首犯周居正61年12月调离旺苍时,还把反革命组织的有关材料。抄在日记本上交被告存阅使用(在广元车站烧掉)1961年12月来灌县后伙同黄光明两次去白沙探听首犯周居正下落,妄图取得联系。62年2月解除回家后,仍继续进行流窜活动。两次被我收容送回农村。

承办人 意见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邱玉棋 63.4.20 县法院审查意见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殷福纯 63.4.20 县政法 党组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63.4.20 县委 判处无期徒刑 签名盖章 63.4.20 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 签名盖章 - 专区政法党组 - 签名盖章 - 地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省委 -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考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