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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县人民法院对费宇鸣的判处案犯批示表

日期:1963-5-15 作者:[待确定]

案由 反革命集团“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 案件发生时间 1962.5. 姓名 费宇鸣 别名 - 性别 男 年龄 33 种族 汉族 职业 就业人员 文化程度 高中 籍贯 四川成都市人 住址 新胜茶场,现押永川看守所 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 全家4人 家庭出身 工商业兼地主 个人成份 伪职员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特务党派会门组织 - 社会关系 - 何时 逮捕 1963.2.1 四川省公安厅 捕后表现 捕后在狱交待比较好,遵守监规制老实些。 主要经历 1946年读书,1947年在伪安岳县田粮管理处任会计,1948年在成都东门外小学当教员,1949年在川西日报工作,1950年调川北军大学习,同年5月调广元粮食公司工作,51年因逃跑被开除回家,同年5月考入财干校学习,12月调绵阳专区中心银行工作,54年调江油县银行工作,57年整风中划为右派,58年3月收容劳教,61年11月解除劳教,留队就业(未摘帽子)。 费犯于1962年5月在灌县筑路支队由李犯玉平介绍参加反革命组织“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交纪念邮票一张和永久通讯地址,由周犯居正委派为“成都地区盟委”书记长(李犯玉平未通知道)。62年6月调新胜茶场后,于7月上旬,周犯居正又委任该犯为“永生茶场盟委会”委员兼第二支部书记,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先后收缴了集团成员缴的所谓“盟费”2元,积极物色对象,发展反革命组织。该犯物色的潘岳、冉从纪二人,认为眼光短小,只顾个人打算,没有自我牺牲精神,故未发展成。并曾数次指示要成员谭国仁等“工作说话要注意,不要硬闯,要稳重,劳动上还是要过得去,不要暴露身份”等,并向李犯玉平造谣说:“王丹凤是定时炸弹,刺杀刘主席被发觉,以现行犯逮捕了”等。62年8月该犯将周居正写在红旗杂志上的密码、联络暗号传递给骨干分子陈云武看,又准备给李玉平看时,因李犯被我拘留。该犯为了毁灭罪证,即将写在红旗上的密码、联络暗号烧毁。并向反革命集团成员廖廉康、陈云武等说:“不要怕,我们不是为个人利益打算”等。在陈云武向我坦白自首后,费犯又向廖廉康说:“老五(指陈云武)气节衰弱,可能要投降,你去后要多多保重,斗争到底”。

承办人 意见 该犯自参加反革命组织后,任成都盟委书记等。并任永生茶场盟委委员等,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情节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李定明 1963.3.18 县政法党委意见 该犯费宇鸣,系反革命分子,审讯中,交待较好,我们意见,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高佩芝、赵子明、武学文、李春萍 1963.3.19 县委意见 同意政法党委意见,应判处该费犯有期徒刑15年,立即执行。 签名盖章 卓红钊、赵子明、高佩芝 1963.3.19 专区政法党组意见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蒲芳南 陶翠勋 李仲元 1963.5.3 地委意见 同意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签名盖章 赵次庸 1963.5.15 签名盖章 - 签名盖章 - 备注 -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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