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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杨应森的起诉书

日期:1963-7-12 作者:[待确定]

被告杨应森,男,33岁,家庭富农,个人右派分子,高中文化,四川岳池县人。1944年至1946年8月,在伪航空特务旅、伪军校当勤务兵,后返乡读书,1947年参加三青团。1950年9月参加我人民解放军,历任文书、军事助教。1953年实弹射击中,因违犯靶场纪律,险出事故,受到行政通令警告处分,1957年因恶毒攻击我党,咒骂我领袖,叫嚣:“若有一天把我押赴刑场,我要沿途高喊打倒共产党,打倒XXX……”等,被划为右派分子,剥夺其准尉军衔,开除军笈;1958年送劳动教养。在劳教期间,又因抗拒改造。打击改造积极分子,受记过处分。63年2月18日因反革命罪被我依法逮捕经四川省公安厅预审终结移送我院,经审查被告犯有下列罪行:

一、被告杨应森在劳教期间,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抗拒改造。1961年入夏以来,纠合劳教右派分子任世同、张无痴、周茂岐、罗铁夫、范通才等人经常聚会,制造谣言,妄想反革命复辟,1961年10月,积极策划劳教右派分子张先痴、周茂岐逃往北京,投奔南斯拉夫大使馆,叛国投敌;同时勾结劳教分子白福里、郑均盛等人,企图逃往旺苍县的南山搞所谓“农民运动”,同年11月,与范通才勾结以帮助当地农民种自留地、担水、砍柴等手段骗得群众的信任,阴谋煽起群众对我不满,组织复员军人武装暴动;1962年2月,获悉劳教分子朱世臣的姨娘在香港的通讯地址,企图和海外敌特挂钩,同年5月还竭力支持罗铁夫、张先痴伺机逃往西藏、印度搞反革命武装等活动。

二、1962年5月经首犯周居正介绍参加“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反革命集团后,大肆在成员中宣扬首犯的反动主张,积极向首犯出谋献策,修改反革命纪律,伙同策划反革命活动,并亲自发展劳教右派分子王景、姚凤起、农民汤从田、魏兴志,粮食保管员郭福良等十余人为反革命集团成员。由于被告积极从事反革命活动,深受首犯周居正的赏识、信任、被委任为“川北区盟委书记长”反动要职。同年7月,以被告为首,纠合成员王景、姚凤起等人在灌县筑路支队成立了反革命“核心小组”。委任王景负责财经,姚凤起负责保卫,被告自负组织、宣传反革命活动。同时提出:“乘清放劳教人员之机,大力发展成员,以分散活动,要在3-5年内建立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战斗力的革命队伍”,妄图推翻我党。被告以“狂涛”为笔名,先后编写有“为了自由”“致勇士”,“疯狗咬人”,“送君”和“战斗进行曲”,并指使成员王景、陈民国写有“战歌”,“儿歌”,“为了这,来找你”等反革命诗歌,指使姚凤起大量缮写,散发给成员,进行所谓“自我教育”,鼓午反革命士气。与此同时,被告又亲手草拟了长达3000余字的署名为75岁老人的“告白、蒋队长”匿名恐吓信一封。恶毒攻击我党的方针、政策是:“惨无人道”,“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诬蔑咒骂我国家工作人员是:“残害人民的帮凶”,是“共匪”,“野兽”,“反动派”,叫嚣要“打倒反动派”等。

1962年7月中旬,被告闻讯龙溪大山有空降国民党的特务消息后,随即指派成员陈民国进山寻找,图谋挂钩联系,终因无寻着空投特务,使其阴谋未能得逞。但被告反革命野心不死,一方面积极唆使成员王景、姚凤起乘我工地搬迁之机,偷窃物资,破坏烧毁档案文件(未遂),另方面又积极与成员王、姚两犯共谋暗杀我筑路支队中队长蒋白合同志,进而夺得武器,控制劳教人员、煽起民兵叛乱,最后上山打游击,同时又指派成员王景、姚凤起积极与“中国劳动者联盟”反革命集团的首犯蒋世恒(劳教分子)挂钩,以扩展反革命实力。

三、被告在成员中大肆造谣煽动说:“共产党专横武断,监狱成倍增加,城市、农村到处都是监狱”,“目前每一个中国人的心里都埋藏着一颗定时炸弹,只要有人登高一呼,肯定会有无数人揭竿而起”,“盟中央在党内有实力,解放军内部有我们的人,公安部门、机要部门、政府、文教各处都有我们的人,有朝一日,上级令下,上面来个政变,下面来个遍地开花……”,“我们好比是屠宰场里的牛羊,任你怎样啼哭,怎样哀号,但屠夫的刀还会放到你的脖子上”,“共产党也会关我们,杀我们,但他是关不完,杀不尽的!”等等。

四、被告在被审讯期间,一直抗拒狡辩,拒不认罪,公开在人犯中宣传其“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的反革命纲领和政治主张,并大肆进行造谣破坏,煽动犯人说:“我一人作事一人当,什么立功赎罪,不过是他们到处挖线索来振人罢了”,“他们是残酷无情的,不要对共产党抱有任何幻想!”“什么坦白,我把团体交待了之后,现在又如何呢?只是给我加上了手铐、脚镣,手铐脚镣是20世纪6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明产物”,“我死不甘心……”并多次恶毒咒骂我领袖等等。

综上所述,被告杨应森实属死心踏地,誓以人民为敌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严惩。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鸿杰1963年7月12日

附:1、被告杨应森现押四川省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杨应森的预审卷宗共5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63年法刑一字第1号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鸿杰。

被告:杨应森,男,33岁,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家庭出身富农,本人成分学生,高中文化,扑前在四川省筑路支队劳动教养。

杨犯应森,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本院于1963年11月2日,由审判员王殿理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书记员彭正担任记录,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杨犯应森,出身于富农家庭,解放前当过伪兵,解放后混入我人民解放军,1953年因违犯纪律,受过警告处分,对我不满。1957年整风运动中,恶毒攻击我党,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军籍,送四川省筑路支队劳动教养。改造中,坚持反动立场,曾与右派分子张先痴等勾结,策划逃跑,企图和海外敌特挂勾,阴谋进行反革命活动。1962年5月,加入周犯居正组织的反革命集团,任匪“川北区盟委书记长”,积极参与周犯草拟反革命纲领的活动;同年6月,周犯居正调走后,杨犯即为首成立“核心小组”,发展成员,委任组织、宣传、保卫、财经等骨干分子;亲手书写反动诗歌和恐吓信,恶毒诬蔑我党方针政策。同时,指使成员寻找特务组织,积极与另一反革命集团勾结,扩大反革命实力,密谋偷盗工地物资,烧毁公文,杀害我中队长,夺取武器,进行暴动,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逮扑入狱后,拒不坦白,公开在人犯中进行宣传反革命纲领等破坏活动。

本院认为:杨犯反共反人民的罪行,经人民政府从宽处理后,毫无悔悟,胆敢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杀害干部,夺枪暴动入狱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罪大恶极,不堪改造,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处。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杨犯应森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63年11月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 王殿理

人民陪审员 黄先文

人民陪审员 刘永福

1963年11月4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彭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63年度刑二字第20号(乙)

上诉人(即被告人)杨应森,男,33岁,汉族,家庭富农,本人学生,四川省岳池县人,解放前充当伪兵,捕前在四川省筑路支队劳动教养。

上诉人杨应森为反革命集团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63年1月2日,以(63)法刑一字第1号第一审刑事判决判处死刑,上诉人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从宽处理。本院于1963年11月23日,由审判员甘学标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于涛、代理审判员张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应森,在混入人民解放军后,因违犯军纪,受过警告处分不满;在1957年整风运动中,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军籍,在送劳动教养中,不思改造,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1961年10月间,与右派分子张先痴等勾结,策划逃跑,企图和海外敌特挂勾。1962年5月,又参与周犯居正组织的反革命集团,任匪“川北区盟委书记长”职务,积极参与周犯草拟反革命纲领活动;同年6月,周犯居正调走后,上诉人又为首成立“核心小组”,继续进行发展成员等活动;亲手书写反动诗歌和恐吓信,恶毒诬蔑党的方针政策;同时,指使其成员积极与另一反革命集团勾结,以扩大反革命实力,密谋偷盗工地物资,烧毁公文,杀害我中队长,夺取武器,进行暴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被捕后,拒不坦白,还公开在犯人中进行宣传反革命纲领等破坏活动。

上诉人上述罪恶,业经查证确实,上诉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也无意见,应予认定。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一贯反动,在劳动教养中,不接受改造,又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杀害干部,夺枪暴动;被捕后,拒不坦白,还继续在犯人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罪行严重,而又不堪改造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处。上诉人要求“再给最后一次恩宽”是毫无理由的。据此,特判决如下:

原判反革命犯杨应森死刑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196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甘学标

审判员 赵于涛

代理审判员 张敏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63年 月 日

书记员 王永成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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