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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居正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63-11-1 作者:[待确定]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鸿杰

被告:周居正,男,38岁,汉族,四川省合川县人,高中文化,家庭出身中农,本人反革命分子。扑前系永川新胜茶场就业人员。

周犯居正,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本院于1963年11月1日,由审判员王殿理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黄先文、刘永福组成审判庭、书记员彭正担任记录,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周犯居正,解放前参加三青团、国民党、青年军等反动组织,任过三青团分队长、青年军中队长,并为首组织“中国青年革新会”反动组织,自任主席兼联络部长,积极发展反动成员,监视我地下党活动。解放后,伪造历史,冒充中共地下党员,混入革命阵营,并利用职权,将反革命分子周若尧等7人拉入我政府机关,进行破坏活动。1957年整风运动中,猖狂的攻击我党,被划为右派分子,送四川省筑路支队劳动教养。改造中,周犯仍不思悔改,于1961年又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自任“书记总长”,发展成员;1962年调去永川新胜茶场劳教,继续进行活动,先后串连发展反革命成员69名,委任“中央委员”、“盟委书记长”等骨干分子10余名,并指使骨干分子陈仲伟等在重庆设立“地下贸易委员会”,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筹集反革命经费;同时,又亲拟反革命纲领,大肆诬蔑我党和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辱骂人民领袖,策划建立反革命“根据地”,伺机暴动,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政权,恢复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

本院认为:周犯居正,一贯反共反人民,虽经我人民政府一再宽大处理,毫无悔悟,竟敢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暴动,实属罪大恶极,怙恶不悛,死心踏地,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处。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周犯居正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63年11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 王殿理人民陪审员 黄先文人民陪审员 刘永福1963年11月2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彭正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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