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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专区公、检、法三个机关“对延津县看守所、吴安屯劳改农场犯人大批死亡、瞒产、偷盗等严重违法乱纪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的通报

日期:1960-5-16 作者:[待确定]

兹将新乡专区公、检、法三个机关“关于对延津县看守所、吴安屯劳改农场犯人大批死亡、瞒产、偷盗等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初步调查报告”转发各地。

这个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性质是很恶劣的,延津县公安局及其领导下的看守所、吴安屯劳改农场,执法犯法,严重的违法乱纪,违犯政策,隐瞒错误,抵抗检查,达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可以说是一个坏的典型,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势必给党和国家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新乡政法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检查处理,这是十分正确的。除责成三个机关进一步彻底弄清问题,并报请党委作出组织处理外,希各级政法机关应结合当前的反官僚主义运动组织干警座谈讨论籍以进行教育,以防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1960年5月16日

河南省新乡专员公署公安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新乡分院、河南省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延津县看守所吴安屯劳改农场犯人大批死亡、瞒产、偷盗等严重违法乱纪情况初步调查报告

地委、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在3月下旬接到群众检举延津县吴安屯劳改农场违法乱纪材料以后,共同组织力量,配合该县公、检、法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在地、县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近月来的深入检查,认为该县看守所、吴安屯农场几年来在改造罪犯工作上,工农业生产上是有成绩的。但是,在劳改工作上和干部作风上也都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将初步调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 犯人死亡情况:

59年看守所、吴安屯农场共死亡犯人38名,占当时在押犯人总数304人的12.49%。60年元至4月份,共死亡犯人38名,占目前在押犯人18%。尤其是吴安屯劳改农场从59年12月到60年4月23日共死亡犯人39名,占犯人总数24.37%。其中59年12月死11名,60年元月死11名,二月死12名,三月死5名。而该县共向专报死亡犯人8名,只占实死亡犯人数的20.5%。正如劳改股副股长陈德卿说:“这不是啥好事,可以少报几个”的不忠诚欺骗组织的论调。为什么犯人会大批死亡呢?我们认为:(1)不能坚决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没有认识到犯人是社会上一部份劳动力,没有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管教干部既不积极领导生产,又不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2)对抓好生活、卫生工作为政治思想改造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不明确,不能很好管理犯人生活,降低吃粮标准,如从59年10月份王副局长将犯人吃粮标准每月降低到24斤,管教干部苏永昌却私自降到16斤6两,每人每天只合半斤多一点。同时,占80%以上是红薯面,加上吃的菜又是干红萝卜缨和老白菜帮,煮不烂,犯人吃了拉肚子,使大部分犯人身体瘦弱和浮肿,这样持续20余天,病犯突然上升到60名,占犯人总数23.7%。从此犯人死亡逐月增加;(3)工作不深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即是发现些问题,也是采取消极态度不予及时研究解决,掌握犯人思想动向不够,缺乏经常进行政治教育。以惩办代替教育,采取捆、绑、带背铐、关禁闭的手段,死在禁闭室的3人。如倒算犯徐好金,男,60岁,因其消极怠工,管教干部王成贤给其带上背铐,用绳将脚捆住,并系在手上,捆成“燕子飞”,死在禁闭室内;(4)冬季天冷,春季系多病季节,一部分老年犯体弱力衰,有的老病复发,经医治无效而死亡。

二、 保外就医人犯情况:

59年共保外就医人犯51名,占当时在押犯人总数16.77%,60年第一季度共保外就医人犯31名,占目前在押犯人总数15.16%。从保外就医人犯的犯罪性质上看:反革命犯55名,刑事犯27名;从刑期上看:7年以下徒刑的72名,7年以上徒刑的6名,无期徒刑的1名,未决犯3名。特别是59年12月一个月就保外就医29名。这种情况是严重的。对人犯进行保外就医时,农场场长王文训或者管教干部,给公安局劳改股长或公安局领导上打个电话,无论是什么犯罪性质,多长刑期,什么病症,有否医生鉴定等问题,就可立即批准。将不少的反革命分子保出去,这是不顾国法党纪,人民利益,超越权限的无组织无纪律的一种表现,保出后不进行查查,对犯人在就医期间有否破坏活动一点也不知道,致使有些犯人在农村兴风作浪重新犯罪。如一个被判20年徒刑,一个被判15年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保出病好后,混入生产大队内当上了干部。这实质上就是放纵敌人的行为。

三、 隐瞒产量,套购国家粮食:

59年麦、秋两季共收入粮食141346斤,共隐瞒粮食37423斤。劳改股陈副股长竟向粮局私自多报147名犯人,套购国家3500斤小麦。不但如此,更严重的是用欺骗手段,以麦种籽不够为名,套购国家粮食4000斤,用在干部小伙上大肆挥霍浪费。吴安屯农场隐藏棉花7541斤未卖给国家;看守所58年给粮局加工花生油时,在陈副股长,会计刘存正(现任政治协理员)、管教干部庞文祥密谋策划,隐瞒超产粮405斤。吴安屯农场并隐瞒青年女犯4名未报。

四、 偷盗水泥,砍伐树木:

在场长王文训的主谋下,于59年12月一天夜里,指使雇佣人员,留场员工、犯人共4名,各拉平车1辆,到大沙河水库上偷盗即将施工的水泥32袋共4070斤,用棉花盖着。陈副股长发现偷盗水泥后说:“弄这些也不多”,並准备修理公安局井台用之。并以王场长为首,偷盗水利工地石磙3个,砍伐小树400余棵。

五、 破坏财经制度,大肆挥霍浪费:

该县公安局私借吴安屯农场现金1000元。并以王副局长、陈副股长为主,动用公款,挥霍浪费,讲铺张,闹阔气更为突出。购买收音机三部、钟表2个,自行车5辆等,共浪费国家资金1600元。前任会计刘存正库存现金1132元,既不走账,又不上交。

六、 损公利己,徇私舞弊:

以王副局长、陈副股长为主,用劳改股稻谷245斤,换回农场小麦159斤,黄豆330斤,江豆200斤,绿豆30斤,又套购看守所白面1111斤,大米620斤,多占犯人粮票100斤,食油150斤。上述之物品,公安局小伙全部挥霍了。竟不顾国法党纪,以公安局长明远、副局长王德玉、政治协理员刘存正、劳改股副股长陈德卿、法院院长郭书绅、副院长刘三榜为主,共套购国家白面149斤,大米165斤,食油41斤,黑白布133尺,棉花36.5斤,多占粮票60斤,长期借用公款86元不还。

延津县的这一案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我们认为该县在劳改工作上之所以存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主要是公安局的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检察院也有不深入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官僚主义,因此,不能及时向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反映问题的本质,严格说起来,这是失职行为,所以说这一问题,该县检察院也是有责任。

问题被揭发后,涉及到有关人员,本应老老实实的检查交代问题,反而变本加厉的进行隐瞒,攻守同盟,使错误更加严重。如劳改股陈副股长获得检查组要进行检查的消息后,竟于3月21日暗地给农场写密信一封说:“群众检举农场有瞒产行为,要组织人员检查,希作好准备,我想早去一天,恐大家怀疑,千万保守秘密”,农场场长王文训接信后,召开紧急会议进行谋划,决定将隐瞒的粮食全部埋起来,抽出12名犯人埋粮,并说:“都不准说,谁说谁负责”。管教干部王成贤说:“行动必须迅速,要绝对保守秘密,千万不能暴露,叫干部受了处分,这都是为了你们”,并用12斤小米给埋粮犯人做了夜饭,将14003斤粮食埋入地下,上面打夯,种上菜浇了水,到天明未埋完,将余之粮食埋到煤内,此种目无法纪的行为,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已达登峰造极。59年以来犯人死亡的数字比例已达到30.49%,保外就医达到31.83%的触目警心的程度,而公安局的领导上确无动于衷、在他们的心目中无有党的纪律和国法,失去一个公安干部的应有品质,如劳改股陈副股长说:“可把犯人死亡数字少报几个,多报几个保外就医,从保外中多报几个积极”,他们企图用如此卑鄙的手段,掩盖事实的真相。

在此次检查中,身为副局长王德玉和劳改股陈副股长,政治协理员刘存正、农场场长王文训以及管教干部庞文祥、王成贤、苏家昌订立攻守同盟、封锁检查组,交代问题采取避重就轻隐瞒欺骗的手段,特别是王副局长,本应模范的执行党纪国法,反而纵容支持干部违法乱纪,明知庞文祥有严重历史问题(曾三次参加会道门,与反革命分子结拜为生死弟兄,包庇地、富,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和违法乱纪的问题(57年强奸女犯被撤看守所长职务),确多次提出要提拔庞为秘书。并说:“不提秘书也得提劳改股长”。陈副股长对管教干部说:“都不能给检察长报犯人死亡、保外就医的数字”。

法院副院长也套购劳改股黄豆8斤、白面65斤、大米40斤、食油6斤、黑白布3尺、棉花5斤。问题被揭发后,县委让其检查,该竟认为“事不关己,没啥问题”,不能深刻的检查。法院院长郭书绅同志也套购劳改股6斤食油,身为政法党组成员,本应积极支持检查组查清问题,反而采取极其消极的态度,也是不应该的。

我们在检查这个案件过程中,看到延津县政法工作成绩是很大的。同时感到延津县政法部门业务工作上,某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思想、生活作风上,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劳改工作中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教育干部,加强团结,改进工作,对该县的政法工作,尤其劳改工作,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根据这个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工作,总结经验,分清责任,对部份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应进行严肃处理。

目前由分院陶副检察长率领工作组,正在进一步深入的检查,待彻底查清再报。

各市、县也应根据延津县劳改工作中的问题,检查一下工作,并将检查出来的问题报告我们。

1960年5月12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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