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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珍破坏人体的调查报告(手写稿)

日期:1961-5-14 作者:中共贵州省赤水县隆兴公社党委会

中共贵州省赤水县隆兴公社党委会

县委:

5月11日下午获悉马山管理区江守成同志报告:“银华生产队三小队贫农王治珍破坏人体”。获悉后即派公社党委副书记江守成公安特派员吴陇飞二同志前往当地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王治珍又名王瑞莲,女,31岁,汉族,贵州省夕水县东丰公社人,家庭成份贫农,个人农民出身、文盲,现住赤水县隆兴公社葛口管理区新华队三小队岩脚、全家现有二口人务农为业,王治珍于1951年2月同仁怀县回龙公社瓮平管理区匪连长黄步高结婚,于同年5月黄因罪恶重大被我枪决,同年11月返回东皇,53年6月5日由罗进香介绍同贫农罗安才结婚,55年6月生罗三女,该人常有小摸小偷行为。60年8月偷生产队苞谷四次共31个,其中三次被拿获捆绑,同月偷母亲从食堂拨回口粮10顿大米3斤,同年5月偷余瑞莲炸海菽1斤,同年11月偷余瑞莲公鸡1只,扭死藏在被条内被查送管理局关押一天两夜,同月又偷罗长春三次四只兔子,去冬今春偷群众蔬菜10余行100多斤。61年古历正月初八日其夫罗安才从管理区病房返家,在食堂拨粮回家煮吃,王治珍除偷麦吃而外,还三次估打罗安才煮中饭吃,同时又偷煮小孩黄茆秀(11岁)、罗三女(6岁)的口粮吃,当小孩找其吵啼时,被其乱骂毒打等。王本身好吃,死老鼠、死蛇等都弄回家中煮吃,在目前由??转为清瘦。该王的特点:平时谈话正经,如遇伤心事就像种傻傻作去,说话像失了信养似的,因此当地群众说她是“走阴婆”——即是信(?)的意思。

5月10日下午8时左右罗三女(6岁)忽得急病(罗三女原身染有小儿乾病身体很瘦),口头流白泡泡,日日口头流青口水,眼睛鼓起说不得话,经医生陆明德检查诊治打了一针(樟桥针)仍无效果,于当晚四时左右,罗三女死亡。王治珍出门呼唤同房居住的罗安福,罗未应声,王返自己屋内,次日即5月11日早晨8时左右王治珍向罗安福报告小孩已死,请求安埋。但没有待到支持,又向生产小队长罗安全报告“娃儿已经死了,请求帮忙埋葬”。小队长罗安全批评说:“生产队拨了3日粮给你,拿去给小孩偷煮吃了,不给小孩吃,是你自己饿死的,关不了政府的事,也不关生产队的事。你饿死了,你自己安埋,埋不了,煮来吃了吗”等,王治珍回到自己房内时生气。其母亲张应芝(65岁),大骂说:“自己落下来的肉都找不到办法,把粮食偷煮吃了,不给我的孙女吃,饿都饿死了,你拿来砍成块块煮吃了吗”等语。由于王治珍平时有小偷小摸,不爱出工,嘴巴爱乱骂人的坏脾气,加上本身遇事气不得,一气就胡思乱想,说话不投数。因此,孩子死了,没人帮助料理,又受批评辱骂,以致又气胡思乱想:“牛、猪、羊,是吃草的肉都好吃,人是吃粮的,人肉可能好吃”,又想起在家当姑娘时,听说解放前,住长沙场的伪联防队长,谢五干杀人吃肝来补血等,想后就行动,拿把菜刀公开在屋内将死者罗三女的肚子破开取出人肝,放沙锅炒熟煎汤吃,吃时感到好吃便将人肉大小砍成10块放入沙锅煮熟,当挚脚跟时,被其母张应芝发觉报告副业生产队会计罗安福、医生陆明德二人,将王治珍捆送管理区反省。  几个同乡的调查说是:

1·不是扣粮扣饭造成。确11日前王治珍与其他16-60岁人口一样每天吃不多,每五天一旬向生产队买回口粮,每天在食堂吃一顿4两米,其余食堂按旬拨给个人自炊由个人安排,4月11日后食堂撒伙,由个人自炊,生产队为了发挥群众劳动积极性,由社员讨论通过:吃每天吃9.6两数,每天基本口粮拿吃,生产队除9.6两积来作为每旬的劳动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据一般都对特殊和病属仍然照9.6两吃的没有扣除)其中5月5-10号两旬因分的是谷子,全队均未扣除9.6两的按劳分配粮,自21-30号两旬王治珍参加了劳动得按劳动工分分得大米7两,由于粮食拨给自炊,加上王治珍好吃不按计划用粮,每旬的粮食都提前一天或一天半吃光,其实宅下3分多地的园内窝鸡菜,没菜当粮食好,有些菜叶子黄了都未打来吃。还有一个不好的是王治珍好吃赖做,如拨回家的苞谷,高粮等就不加工成米或面并吃,??吃饱,高粮够吃,用开水来下,菜都不煮一根来吃,

2·没有坏人支使,我们在调查中,认真排了队,经常王治珍来往的都是基本农妇,没有让五类分子或坏人来搞。

3·王治珍抓来有兔子三只,每只有二斤多重,没有喂鸡,鸭,羊和猪等。

4·由于王治珍本人有小偷小摸及好吃的坏行为、坏习惯,加上王治珍本身有遇事生气神经不健全的病态,兼之小孩死后,本身有病,生产队未给予帮助安埋,反而批评,因而造成气急神经失掉应有作用,破坏人体,经研究其矛盾是人民内部问题。

通过把王治珍破坏人体事实弄清后,在该队进行了会后宣传解释工作,对王治珍本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对队干进行了座谈,特别是工作方式方法认真进行了讨论,以此不影响生产、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以上报告妥否批评指示。

中共贵州省赤水县隆兴公社党委会

抄:县公安局一份。

来源:

贵州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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