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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市)人民委员会布告

日期:1961-9-0 作者:[待确定]

自从农村集市贸易开展以来,对促进农付业生产发展,扩大物资交流,活跃农村经济,增加群众收入,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少数投机不法分子,乘机套购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重要商品,在集巾内外,高价转手倒卖,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为了保障合法贸易,打击投机不法分子,取缔投机活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特对市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第三类物资(一、二、三类物资目录另附)中的农付产品、手工业品(不包 括包购包销的手工业品)和家庭付业产品,一律允许进入集市,自由出售,或按地区经济往来关系进行运销,不得限制阻拦。但是在进入集市时,必须分别不同的商品,按照划定的交易场所(如鱼类交易场所,蔬菜交易场所等)有秩序地进行明码交易,不得在场外成交。

(二)国家实行包购的第二类物资,如油脂、油料、烤烟、麻类、肥猪等农付产品,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包购任务。完成包购任务以后多余的部分、社员个人留下自用的部分以及自留地生产的部分,有生产大队以上机关证明的,可以在集市上自由出售。没有完成国家包购任务的,生产大队不得出具证明。没有证明在集市内外自由交易的,由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按国家牌价收购。如属套购贩运,转手倒卖,投机倒把,则予以没收。

(三)国家统销的一类物资(粮食、棉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社员留下自用的部分由及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以自行处理。如果需要出售时,必须卖给国家,国家按规定给予奖励,不得在集市上出售。否则,由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按国家牌价收购,不予奖励。对于投机贩卖粮食(包括粮食制品)、棉花、布疋、布制品、针织品、粮票、布票的,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四):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士纸、雨伞、铁锅等二类物资,只能自购自用,不得套购贩卖。否则,按国家牌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五)凡向交通运输部门托运一、二类物资中的农付产品,必须取得当地商业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承运。但对旅客随身携带的允许在集市出售的物品贝及农民赠送亲友的少量农付产品,不得随意扣留、强制收购或没收。

(六)对商贩的投机活动,人人都有检举之责,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商贩的教育和管理。对投机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的投机分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当地公安机关上报县(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七)投机违法案件一律由县以上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依法制处没收的财物,由主管机关给以收据。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八)市场管理委员会必须加强对集市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合法交易,取缔投机活动。市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县(市)长×××一九六一年九月 日

附:

农付产品中的一、二、三类物资目录

第一类物资:粮食、棉花。

第二类物资:油脂、油料、烤烟、茶叶、麻类、蚕茧、肥猪、菜牛、菜羊、牛皮、出口毛皮、肠衣、猪棕、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专业队捕捞的鱼类、城市郊区专业荣社(队)生产的蔬菜、主要中药材、棕片、生漆、桐油(籽)、松脂、桕子、毛竹、主要木材。

第三类物资:凡不属于第一、二类的物资,均为第三类物资。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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