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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送往夹边沟农场被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日期:1964-10-24 作者:中共庆阳地委统战部

中共庆阳地委统战部

省委统战部、省改右办公室:

根据省委“关于对送往夹边沟农场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地委统战部和专署公安处共同抽人组成工作组,督促与协助有关县委所指定的作清理工作的同志,对送往夹边沟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庆阳专区,送往夹边沟劳动教养的人员,共二十一人。其中:男二十,女一;现在活着的十人(继续工作的三人,劳动就业的六人,逃跑下落不明的一人)、已病故的十一人(均病故于夹边沟农场);家居本区的十六人,居住外区处省的五人;原系共产党员的十一人,共青团员四人,非党人员六名;初级骨干四名,一般干部十七人;原按坏分子处理的十二名,按右派分子处理的九名。

经过这次清理查证,十二名坏分子现在活着的是五人,病故的七人;原系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十一人,保留公职,劳动教养的一人。对这十二人的问题,六一至六二年,有关县委已全部进行了甄别。甄别结果:原处分决定错的八人,基本上错的四人。甄别结论,已通知了本人或其家属。并对活着的五人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安置。即:安排了工作的二人,按退职处理了的一人,劳动就业的二人。九名右派分子,现在活着的五人,已病故的四人;原定右派的处分决定,均(此处一字辨认不出)保留公职,留用察看;原加重处分决定,(此处一字辨认不出)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八名,保留公职,劳动教养的一名。对这九名右派分子的原定性处分和加重处分决定,我们均按当时中央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的逐个进行了查对。查对结果:原定性处分正确的七名,基本正确的二名;原加重处分基本正确的四人,错的或基本错的五人。目前活着的五名右派分子,已安排了工作的一人(吴庆玉,现在庆阳仓库工作,原定性正确,加重处分不正确),法办劳改的一人(芮正林,从夹边沟逃跑回家后,因盗窃被法办,现在子午岭农场劳改。该芮原定性和加重处分均正确),农村参加生产的二人(姚万长,现在宁县和盛公社生产,原定性和加重处分均正确;张振甲,现在合水太白公社生产,原定性和加重处分基本正确),逃跑下落不明的一人(刘运华,宁县坪子公社人,从夹边沟逃回家中,去年社教运动开始后迁逃,至今下落不明,原定性处分正确,加重处分不正确)。据调查,逃回农村的两名右派分子,在社教运动未开始前,均表现不规矩。姚万长从夹边沟农场逃回后,不积极参加生产,一度进项不服管教,到处申诉,要求平反,张振甲从夹边沟逃回后,长期隐瞒其右派身分,不服从领导,要求多种自留地,并偷盗队里的小麦四捆。

根据这次清理结果来看,右派分子的原定性处分决定,基本上都是正确的;右派分子的加重处分决定和对坏分子的处分决定,大部分不正确。右派分子的加重处分决定,属于错的和基本上错的占被加重处分总人数的56%;坏分子的处分决定均属于错的和基本上错的。这种情况说明了,我区的反右运动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反右运动一样,是健康的、正确的、成绩是巨大的。右派分子的原处分决定,其所以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认真地贯彻了党中央对右派分子的方针、政策,在处理右派分子中是比较严肃认真的。右派分子的加重处分和对坏分子的处分决定,其所以多数是错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从思想认识上来看:我区个别单位的负责同志,由于对主席著作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领会的不够深刻,思想上曾一度时期存在着严重的惩办主义思想,忽视了我党一贯坚持的“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另外,从工作作风上来看:一些同志缺乏实事求是和对党对同志负责的精神,不深入调查,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事实不确凿、不充分,就给人下结论、作决定。加之个别基层干部有打击报复的不良作风。从成见出发,夸大事实,捏造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真实。下边不能如实地反映情况,上边不深入调查,这就势必要作出错误的决定。如原华池县柔远乡乡长王振玉,在宣传总路线时,生产队的一名干部找他写几张标语,当时他因工作很忙没有答应;另外,他在检查水利工作时,发现工地上对女劳动力组织的很不好,有窝工浪费现象。当时王就说这是“白费力”。这两件事本来不算什么错误,但反映情况的人却夸大为“王在大张旗鼓地宣传总路线的时候,拒绝写标语口号;一贯主张少、慢、差、费,公开反对大跃进”;诬蔑兴修水利是“白费劳力”。庆阳县右派分子吴庆玉,在被定成右派分子下放劳动锻炼期间,根本未到过崆峒山。但加重处分决定中却写:“在崆峒山劳动锻炼期间表现不规”。

由于上述原因,所以,错误地处理了一些干部,给党在工作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政治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我们认为除了从上述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外;还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凡被错误地处理了的人员,人在的,应安排工作的,由原单位安置适当工作;不宜安排工作的,该按退职处理的,按退职处理;不该按退职处理的,也应妥善安置其就业。人已死去的,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退职金或抚恤金。并应作好其家属的安置和思想教育工作。

附:被劳教人员清理结论二十一份。

中共庆阳地委统战部1966年10月24日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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