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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都匀市物资局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油桶坐购赃物案件的报告

日期:1961-1-1 作者:[待确定]

省委:

苗书记指示我们办理的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油桶坐购赃物的案件,已经处理完毕,现将处理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于后:

苗书记根据省委财贸部转报“贵阳市委财贸部关于都匀市物质局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物资并购买赃物的情况报告”,批示,“此人应当受刑事处玢,请省法院会同贵阳、都匀负责处理,处理后,可以通报到各县、各厂矿企业。”我们遵照苗书记指示,立即审查了贵阳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都匀市物质局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物资购买赃物的通报”,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过研究,我们认为鲁志强工作机关和住地均在都匀,为了便于处理,遂于七月二十三日将我们所了解的材料和苗书记的指示一并转发黔南中级法院处理。黔南中级法院接到我们的通知后,于七月二十八日报请州委批准,七月二十九日即将鲁志强依法逮捕。经过审讯和他们再次向贵阳、都匀等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了反复就地调查后,完全查明证实鲁志绐唆使小偷盗窃油桶坐购赃物的犯罪行为。其具体事实情况是:都匀市物资局干部鲁志强于今年五月七日到贵阳办理物资调拨工作,因常找赵立浩、唐选富、徐明国等人(均系去年盲目流入城市的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没有户口和固定住址)搬运胶底上车的关系,以后就不断同他们在贵阳市省府西路“互助茶社”一道喝茶、打扑克,并约定该茶社为聚焦地点。同月十三日鲁志强因装运精乾汽油需用汽油桶,就叫赵立浩、徐明国、唐选富等人设法寻找,并付给他们公共汽车费。赵立浩等积极到处寻找后,向鲁说:油桶已找到,但人家不卖,又没有发票。鲁不顾汽油桶是国家统销物资,早已明令禁止私人买卖的规定,断续叫赵等设法搞来,并说“要多少钱不论,有付款证明单就行”。这就激发了赵立浩等进行盗窃的念头。于是他们三人便于同月十五日约同肖胜文一起到城基路五十一号偷窥油桶一个交给鲁志强。鲁得桶后,立即以五元钱和一斤粮票请小偷吃饭,当天下午又付给他们人民币七十元,写了一张七十五元的付款证明单,上面经手人是鲁志强,证明人是小偷唐选富,没有卖主。之后,为了掩饰这个来路不明的油桶,鲁志强又指使小偷买回油漆一盒和笔一枝,在油桶上写上“都匀物资局”几个字,以免遭受检查。于十七日将油运回都匀后,鲁志强向该局李局长说:“贵阳没有油桶,从私人方面还能买到,不过价钱贵一点。”李局长说:“能买到就买,只要不违反政策,不出问题。”同月二十二日鲁志强第二次到贵阳,又遇到小偷赵立浩等人,赵说:“油桶还要不要?”鲁说:“当然要,但要有正式发票。”赵说没有税务局的发票,鲁说:“有付款证明单和证明也行。”于是赵立浩、肖胜文等又在紫林菴附近一个工厂偷窥了油桶一个,鲁志强付给赃款五十五元,并写了假证明和假发票各一张。后小偷因分赃不均,发生争吵,鲁恐怕张扬出去,事情被发觉,即劝告他们说:“你们不要闹,闹出事来我不负责,你们要吃亏的的。”同时,黔南中级法院还查清了鲁志强未经允许,未办任何手续,曾代人套购了统购统销物资砂胶四袋约四百斤和汽油等物资的行为。从以上情况分析,鲁志强为国家干部,竟不惜违反统购统销政策,无视国家法纪,教唆指使他们进行盗窃活动,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管理,危害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其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单从物资价值看,虽然数量较小,但是违法乱纪、唆使他人犯罪的情节是严重恶劣的,应予严肃处理。基于上述,黔南中级法院报经州委批准,于九月十一日依法判处了鲁志强有期徒刑三年。(我们认为判刑三年过重,改为一年徒刑或者缓刑较合适)黔南州人委于同月十八日向该州、市属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了通报。

在黔南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都匀市物资局不仅不遵照省委和州委的决定的指示,积极协同法院弄清事实,及时作出妥善处理,以从中吸取教训,教育干部,反而从本位主义出发,偏听鲁志强一面之词,以驳斥贵阳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都匀市物资局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物资购买赃物的通报”为名,否定鲁的罪行,为鲁辩护开脱,以抗议贵阳市“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查实,偏听黄同志的汇报和小偷的供词,没有任何政法部门的签署和逮捕手续,非法将国家干部逮捕扣押四天,不分青红皂白,乱加刑具,这样做是非法的,侵犯了人权,要求贵阳市委和人委查实处理”为借口,而横加阻难。我们认为都匀市物资局的这种态度是非常不应该的,是错误的。

为了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教育干部,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特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建议各厂矿、企业、事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加强对全体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教育,特别是对外出采购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悉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有关领导对于(下缺)

来源: 贵州省档案:“关于处理都匀市物资局鲁志强唆使小偷盗窃油桶坐购赃物案件的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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