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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城县委对王昆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日期:1962-5-23 作者:[待确定]

王昆明,男,现年37岁,个人农民成份,家庭中农,河南省内黄县人。1947年 2月参加我军,49年 3月入党,50年来商城工作,历任区组织委员,县检察院付检察长,公安局长等职,60年冬因犯错误被集训。

主要历史问题:

王1946年曾参加过伪内黄县地方团土匪郭建林部充当匪兵10多天,并参加抢劫两次,抢走我军地方粮仓粮食八千多斤,王分得五斗(审干已结论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免予处份)。

主要错误事实:

1、 1959年11月 4日上午,王问县监所管理干部吴家声说:“现在监内犯人吃多少粮?”吴答:“按标准每人每月吃22斤。”王说:“现在农村社员每人每天只能吃到半斤粮,有的半斤还吃不上,监内生活不能高出群众”,随指示吴说:“从现在起每人每天改吃半斤粮”。执行后过约20多天,王昆明亲自入监查看犯人生活,这时新来的犯人反映监内生活好,比农村强(农村食堂停伙了),原来的犯人叫喊半斤吃不饱,同时王又亲自检查,见到犯人面黄饥瘦,病情严重,不去过问,反而对吴又指示说“现在监内生活还比农村强,从现在起每人每天改吃四两,(16两秤的)。煮一两一碗的稀饭,吃两顿”,执行时吴实际叫吃六两,过有10多天后,吴家声见监内犯人病情严重,死人增多,才请示局长焦希明批准改吃半斤,直至12月底才恢复按标准吃粮。在改吃四两期间监内死人22个,王应负重要责任。

2、 1959年11月间,王在原上石桥公社土埂大队搞反瞒产时,亲自掌握会议斗争干部 6人,并将该队党支部书王庆金斗争10多次,逼王交粮,在斗争中均采用推、打、炒盐豆子等违法乱纪手段,王不但不加制止,还亲自动手推拉、罚站,在群众无粮停火,人口开始死亡时王又指使干部搜查社员,共搜查40多户,王并亲自动手搜查贫农社员吕大付家,将吕家几斤粮食全部搜走。王子该队反瞒产期间,死亡社员41人,王应负一定的责任。

3、1960年元月,王到邬岗大队搞生活安排时,住在该队教养场内,一天夜里被教养人员王治安(贫农使用)偷跑被捉回来,有干部丁法科等将王治安吊起用小板凳毒打,王因受刑不过,大声喊叫“救命”,当时王昆明睡在屋内被叫声惊醒,提着手枪到现场查看了情况,对干部打人未加追究,反而大熊王治安一顿,次日又亲自写信派民兵将王送县入狱,一个月后王死在监内。

4、1959年11月15日王在土埂大队搞反瞒产时,有贫农社员凡少清偷杀别人的一只羊吃,被王昆明知道后,派民兵周传甫、凡文礼二人将凡捆到大队部,王亲自进行审讯,并威吓说:“凡少清你是想死还是想活”,凡交代后,被扣押一夜。次日王亲自写信派民兵将凡捆送县监狱,凡因身体太坏,走到城关外三里桥死在路上。

王昆明在“信阳事件”中积极执行原地委的反动乱令,非法逮捕为生活所迫杀牛、杀羊渡命的基本群众,不执行党的政策,私自降低犯人吃粮标准,造成严重死亡。在土埂工作时,大搞反瞒产斗争,违法乱纪,亲自搜查社员,影响很坏,错误严重。为了严肃党纪,挽回影响,教育本人,故根据党的“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政策精神,经县委常委于5月23日研究,给王昆明撤除公安局长,工资由19级降为20级处分。

中共商城县委(章)1962年5月23日

县委对我在59年冬60年春所犯错误的结论,经审阅后符合实际情况,没有意见,对我的处分完全接受。

王昆明1962年5月24日

来源:

河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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