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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检查

日期:1962-5-27 作者:原中共光山县南向店公社党委第一书记, 县委工业部长, 芦子玉

原中共光山县南向店公社党委第一书记、县委工业部长、芦子玉

我叫芦子玉,男,现年40岁,住河北省易县白杨公社真武庙村人,家系贫农成分,个人出身农民。解放前家庭7口人,地4亩7分,房间6间。解放后家庭7口人,另分土地4亩,计8亩7分。

1942年参加抗日先锋队(任主任),1946年9月参加第一总队,第一旅,七团,七连、二排战士,同年12月班长,1947年7月任排长,同年9月到湖北麻城县岐亭镇九龙山战斗负伤,负伤后,送到红安县七里坪开荒了(应去此3字——编者)柳树柏小湾休养,同年12月,被敌人围剿后,那时我的伤疾比较好了些,但扶着棍能走,那时也找不着老队和工作人员,我就慢慢向方北方逃,结果逃到南向店区何家畈区分部,并找到刘述增、郭柄峰、赵乃力等人接头后,一起工作,1950年 4月又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区通讯员、工作队员。1949年任工作队长,1950年任区宣传委员,1951年任区长,同年10月任区委付(应为副,下同——编者)书记,1952年元月任区第一书记,1954年6月任槐店区书记,同年10月任县国营农场场长,1956年7月到省文化干校学习,1958年9月担任光山县钢铁厂长,1959年调到南向店公社任第一书记,同年12月调县任工业部长。

1959年冬和1960年春,所犯错误如下。

1,南向店公社粮食问题“欺上瞒下”,虚报产量。全社实收每亩单产360多斤,虚报为600多斤。尤其我不执行中央双统(即统购统销——编者)政策,全社征购1160万多斤,不顾群众生死,窃取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在全社总收入内,已征购80%以上。例如柴山大队,有田1500多亩,实收53万多斤,就征购44万与斤·,全队有700余人吃饭。全社完成任务中,但是大队与大队完成不够平衡,有的超额完成了,有的队尚未完成,后来又在完成好的队进行加派征购任务38万余斤,弥补完成差的队和非农业人口粮等,全社完成征购任务后,在安排生活中,在黄畈大队召开大队副队长和食堂管理人员参加这个现场会,计70余人,我亲自带领人员参观了黄畈、孙湾、余楼、业弯,实际看着粮食1万余斤,后又参观大队仓库有粮70000斤左右(其中有种子40000斤),我叫杨华江介绍实有粮10万斤,会后我又布置全公社工作,并说哪队弄出来粮食自供自己小队不准乱调,大队不要搞统管(实际这个现场会就是反瞒产现场会),并在口头上说,干部回去如何思想发动,解除群众思想顾虑,干部以自己实际行动,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安排好生活等。同时,把蔬菜和其它副食品加强管理。由于这个会议造成全公社有的地方进行搜查,代替思想发动,此后我叫长冲支部书记冷朝均在电话会上,介绍罗弯自报粮300多斤(实际有搜查现象)。由于这样不断(应为但,应加不能——编者)把全社生活安排好,相反的给群众造下思想和生活中的困难,以后到12月份在全社造下大量的断炊现象,从而发生人口大量外流,浮肿和死亡现象,恶果是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县与县和社与社之间发生人员大量外流,县委办公室主任赵政良在电话会议上,传达马龙山的指示说省、地委指示,无论那县那社外流人员一律都收容起来,每人每天给他4两米吃,由国家拨给,收容后急(应为及——编者)时上报,本县通知各公社去镇,外县的一律送到县内来,公社没有研究以前,新县千斤公社送来我县外流人员27人,在我社停留一天,后他们已领走,此后公社党委会进行研究设立收容所,建立罗丝弯,具体分工由财贸书记李明负责,后我就调县内来了,以后收我就不知道了。

2,由于全公社粮食征购透底,生活不能安排,造成食堂停伙,有的地方宰杀耕牛,破坏尸体,如刘堂大队毕香铺小队女社员曾广秀,为生活所迫,将自己的死去的小孩吃掉,又方店大队社员刘基善宰杀耕牛维持生活,大队反映后,我叫张大本(党委办公室干事)、熊登永(公安助理员)了解情况,整理材料进行法办,曾广秀死在狱中,刘基善死在公社(但是他两人材料我也没看,又没研究)。

3,违法乱纪。1959年10月初,县委召开党员扩干大会上,在会议当中进行了斗打公社党委副书记、王荣义头毛扒掉,头打肿,同时将党委委员副社长李家乐的衣服撕破,身上打青,另将县委你根本长郭均功也进行了毒打,斗郭时,我亲自主持,这次共斗争5人,我应负责。由于在县扩干会议,这一股的歪风,造成党员干部的恐慌,同月14日回到公社,召开公社小队长以上的党员干部会议时,由(应加于——编者)陈墩大队长李文开不敢到会,在会议中并在有的地方进行了斗打,由于这样不管,是党员干部和非党员干部,给党和政府反映真实情况,严重的脱离了群众,群众因饿死现象,就不敢反映真实情况,所以我在南向店造成严重的最后恶果,并且我亲自在县委扩大会上打了晏河公社党委副书记张本深几下子。由于我个人不顾国法党纪,造成其它干部进行打人,干部与干部之间,领导与领导之间互不相信,离心离德,所以全公社造下(应为成,下同——编者)破产。

4,在光山事件中的认识。自从1960年12月底进大仓,和反右倾学习以来,这个思想回忆起来,实在光山事件中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虽然在党的教育十余年,不断(应为但——编者)没有给党和群众做出贡献,给党造下不可挽回的损失,在人民当中和劳动人民果实抢购透底,造成人口大量死亡,生产遭到破坏,是对不起光山的父母、姐妹,更重要的破坏党中央提出的三面红旗,在这种情况下为个人得失,不顾党中央的指示,一切,好表扬,不愿受批评,在马龙山弯曲党中央指示政策,自己是积极的跟着马龙山一块跑,陷害了光山的人民,进行毒打和亲自的斗争,造成乱七八糟,不顾党纪国法,自己为王,所以说我个人错误是极其严重的,作风是恶劣的,并要求上级党给予我撤销一切职务,开除党籍,下到农村去劳动改造,挽回党和人民的关系。

5,个人保证。由于在民主革命补课运动以来,新的县委对(应为的——编者)教育和帮助,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我严格批评和教育,我深刻认识到是一个血地(应为的——编者)教训,我个人进一步提高了马克思和列宁主义的理论,处处为人民着想,听取上级的正确指示和教育,到农村劳动当中偿还人民血债,改造我的思想,忠心恳(应为耿——编者)恳地的为人民服务,感谢党和新的县委对我的帮助和教育,就是在工作中,积极的、大胆的把问题向新的县委反映和汇报,恢复光山破产状况(原文如此——编者)。

芦子玉1962年5月27日

来源:

河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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