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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罗山县委对连水发同志在信阳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日期:1962-6-11 作者:[待确定]

连水发,男,现年32岁,贫农出身,学生成分,初中文化程度,河南午阳县人。自幼上学,1949年参加我予(应为豫——编者注)西干校学习,1950年入党,54年参加县委。历任工作员、区团委付书记、区宣传委员、区委正、付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县监委付书记,事件中任水利局长。

1953年因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受党内警告处分。

其主要错误事实:

一、指使和纵容违法乱纪。

1959年10月20日,连在莽张公社兴隆大队搞反瞒产时,教员胡玉金(右派)因饿在兴隆食堂吃了一碗稀饭,又偷了一点东西,其知道后,指使民兵把胡捆吊两次后,送公社转县拘留死在狱中。

1959年12月在石山口水库工地整屯食堂期间,有些人反映工地文卫现场会中 100多斤肉,没有吃够数量,恰遇黄开伦、时奇华向他反映说:“炊事员李道生偷吃肉”。连即批准在指挥部斗争,斗争中推、翁、按头,他入会场后,对违法乱纪没加制止,反人(认)为李不坦白,并威胁说:“不坦白拿绳子绳起来”,工地邮电所吕伟式当即将李吊在屋梁上,草绳断了,换了绳又吊起来,李受刑难忍,哀求说:“把我放下来!我说!”。放下后李仍不承认,直至李拉一裤档屎。这时连还用手指着李说:“不坦白,不亏你吧!”。连在指挥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快传遍了全工地,影响到各连队。次日他又召开各兵团负责人会议,研究整屯(顿)食堂斗争对象,确定斗争祝洪志(竹杆兵团事务长),李道生(指挥部炊事员),董●●(莽张兵团民工)等三人。午饭后集中 400余人参加的辩论会,连在会上号召各兵团当场揭发,开展斗争。随之工地分头拉出10余人作为斗争对象,斗争中又出现推、翁、、拳打脚踢、按头发及用土坯压等,当场董●●、孔祥成被打得头鼻流血。连对这种违法乱纪行为也曾作过一般制止,但由于制止不力,致使工地违法乱纪继续发生。

二、利用职权,将地主子弟作风流氓的任建科(连的妻弟)安置在龙山水电队学习。1960年 4月份将自已的父亲、外甥,不带户口和吃粮关系,从午阳迁移罗山,私自安置在龙山水库种瓜。

连水发同志,身为县委委员,水利局长,在莽张公社兴隆大队搞反瞒产斗争时和在水利工地整屯食堂中,亲自指使和纵容违法乱纪,造成恶劣的影响。虽经过一年多的集训学习和同志们的多次帮助,但其对错误的认识检讨仍不深刻。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经县委常委于1962年 6月 8日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罗山县委员会1962年 6月11日

以上材料属实,同意组织结论对给予我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完全同意。

连水发

1962年 6月12日

来源:

河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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