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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光山县委对芦子玉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日期:1962-6-25 作者:[待确定]

芦子玉,男,现年40岁,河北省易县白杨公社真武庙村人,贫农出身,农民成份,1946年入党,同年 9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1947年随军南下,同年 9月在湖北歧亭镇九龙山战斗中负伤,送红安县第三分医院休养,后芦子玉同志在1947年 9月到光山县南向店区何家畈与我区工作人员接头,安排了工作。1950年 4月又重新入党,历任区通讯员、工作队员、干事、区长、区委书记、公社党委第一书记、县委工业部长等职务。

主要错误事实

一、严重违法乱纪。1959年10月在县委反右倾扩大会议上,芦毒打原晏河公社党委副书记张本深两个耳光子,主持斗打了南向店公社党委委员李家乐、王荣义等五人,当场把李家乐同志打的冒屎,其他同志被打的也很厉害,有的被打的身子发青,有的被打的屙血,也有的当场被打伤等,芦不仅如此,还积极要求把县直机关和外公社的所谓犯有“右倾”错误的党员干部,要到本公社进行斗打。如把泼河公社王道明要到南向店组,芦亲自主持斗争。不仅在会上发生乱打,而且斗争会上有的同志还叫王学狗爬等,芦在场不加制止。后又把县委农工部长郭均功同志要到南向店组进行斗争,在斗争时芦子玉同志亲自站在凳子上指挥斗打,并说:“郭均功1958年在南向店大办钢铁时,诬蔑南向店、晏河两个公社的党员干部是土匪、小保队等等”。促使到会人员一轰而上,拳打脚踢,拔头发等,打的更加厉害。郭感到难忍受时,芦还说:“郭均功装洋迷……”等。

二、积极执行马龙山等人的乱令,限制人民的自由,断绝群众生路。1959年冬当农村发生食堂普遍断炊、人口死亡、外流之机,芦在公社党委会上,根据乱令作出决议,设立收容所(实际是拘留所)。芦子玉说:“杀牛的、破坏尸体的、外逃的都是敌人,趁机破坏粮食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等。指使熊登永(原政法助理员)整理材料,将所谓“杀牛犯”、“破坏尸体犯”、“外逃犯”等前后拘留27人,如1959年11月间刘堂大队毕店铺小队社员曾广秀因饥饿无法,将自已死去的小孩吃了,该同志得知后,即指使公社干部张大本整理材料,第二天又指派公安助理员熊登永前去,将其逮捕法办,送县后死于狱中。同时,方店大队汇报刘基善杀牛,芦又派熊登永整理材料,逮捕法办,由于沿路斗打,到公社后又被党委办公室主任叶继续毒打一顿,于当天下午死在公社小房内。

三、芦子玉同志任南向店公社党委书记期间,据不完全统计,群众被饥饿死的就达2600余人,牲畜房屋均受到严重破坏,芦应负一定责任。

芦子玉同志在“信阳事件”中,犯了严重地违法乱纪错误,斗打党员干部,杜绝群众生路,给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精神,经县委常委1962年 6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芦子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

中共光山县委员会(印)1962年 6月25日

除了王道明我没有亲自主持斗争外,其它材料事实。同意常委处分决定。

芦子玉1962年 6月25日

来源:

河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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