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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处理地主富农分子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问题的指示

日期:1956-4-4 作者:[待确定]

自中央“全国农业生产发展纲要(草案)”公布以后,各地区均按照纲要第四、五条原则和省委关于具体贯彻执行的部署,广泛宣传了处理地主、富农分子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问题的政策,并且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吸收了一大批这类分子入社,这对于分化瓦解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最后消灭农村中的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有些地区由于党员、干部对中央指示的精神,缺乏深刻的正确的了解,因而在吸收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问题上存在着两方面的偏向:一是有些党员干部,对于中央指示在合作化的新情况下采取区别对待吸收这些人入社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的重大意义缺乏全面正确理解,因而仍以老的观点简单化的办法,一律拒绝吸收入社。如,济阳太平区先锋社,认为这样做太便宜了他们。泰安东平县四、五区已高级化了,但没有吸收一户地主富农;另一种是对于中央指示的精神发生误解,甚至歪曲。在吸收地主富农分子和少数反革命分子入社的时候,不是严格地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的规定,区别对待,严格处理,而是了草从事,一拥而进,一律对待,或则将吸收入社实行劳动生产改造与改变成份混为一谈,因而过多过早地改变了地主富农的成份,摘掉反革命帽子。甚至更错误地认为:一旦办起高级社,地主富农分子进了社,就是已经消灭了阶级,没有敌我之分了。例如东平县八区将300多户地主富农分子都吸收入社成为社员(经县委批评后又全部赶出去了)。临沂县大岭乡共有地主44户,富农12户,在吸收入社的时候,将12户地主(全家)和11户富农评为正式社员,27户地主评为候补社员,只将5户地主和1户富农管制生产。沂水县有的合作社还号召地主富农在社里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上述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领导上缺乏深入的教育和及时地采取具体措施所致。

省委认为:在目前全省已完成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并且有64%的农户加入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以后,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中间已经开始发生了分化的情况下,根据中央指示,正确地有计划地解决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的入社问题,以最终地消灭农村敌对阶级有效地分化瓦解敌人,乃是当前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的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如果不按照新情况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就会增加我们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改造的困难。如果我们政治上因此麻痹起来,亦会发生偏差,造成严重后果。为此,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入社问题,应进行一次检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全面规划,并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这一问题。

一、必须根据中央“全国农业生产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区别对待的政策和中央3月3日批转广东省委报告的指示精神,根据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有领导有掌握地分别吸收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不能盲目地一般化的处理。在已经高级化、同时社的领导较强的乡村,应当在整社工作已告就绪后,争取于今年上半年将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分别吸收入社,在社内进行劳动改造。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监督他们劳动改造,便于分化他们,同时也有利于合作社的土地连片经营,发展农业生产。否则,继续把他们留在社外,将会放松对他们的监督,增加他们的不满,不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但是,如果有一部分乡村在社外尚有一定数量的贫农、中农还没有入社,则应当等到今年秋后解决吸收贫中农入社问题以后,再解决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的问题。至于那些刚刚改造的部分落后乡村,由于贫农政治优势尚未确立,领导骨干不强,则一般以暂不吸收他们为好,待到秋后再分批吸收他们,今后在吸收地主,富农入社时,对他们所有的土地耕畜与农具的处理,应按照中央规定的“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第七条掌握执行,以便从经济上消灭地主富农剥削(已经入社的则应加强领导并即按上述原则采取具体措施)。

二、对于吸收地主富农分子入社区别对待的政策的具体执行上,在初吸收入社时,作为社员的,只能是少数作为样子,约占15%-20%;作为候补社员的数量可多些,约占60%-70%;管制生产的,也应是少数的,约占10%-15%左右。同时,要规定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后,必须遵守:(一)老实守法;(二)勤劳生产;(三)随时检举不法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根据以上三条规定,每年定期评议一次,按照他们表现好坏,决定是否允许其升为社员或候补社员。或者给以应得的处罚。这样才符合把他们吸收入社进行改造的精神,而不是把他们吸收入社就一律成为社员,一律改变成份,从此放松对他们的监督改造与失去警惕。

三、无论那种地区,在吸收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的时候都要做到:(一)首先将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的政策精神,向党员干部讲清,求得划清界限,提高思想,然后按照中央区别对待的政策原则与上述要求,分类排队,进行评议,作出规划;(二)应向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公布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规定吸收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的反革命分子入社的政策,并且要他们自己按照区别对待的条件自行评议;(三)向群众进行政策教育,划清界限,再组织群众评议,社员大会通过,并经区委审查,区公所批准。已经吸收入社者,应根据上述要求进行一次检查,工作了草、处理有偏差的,必须补课。

四、必须在党内和群众中继续深入进行合作化新形势下阶级斗争的教育,提高政治警惕性,批判那种认为办了高级社后不需要阶级路线,取消阶级斗争的右倾思想。必须使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由于合作化的实现,在农村中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使社会主义获得决定性的胜利,使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开始分化。但是,正由于把地主、富农和一般历史问题反革命分子吸收入社,阶级斗争的形式改变了,社内的成分也比以前复杂了。因此,必须提高政治警惕性,加强社的保卫工作,监督地主、富农及反革命分子劳动改造。如果丧失政治警惕性,认为“百事大吉”就会使我们的事业造成损失。此点应引起各级党委十分注意。

以上各项要求,望各地研究贯彻执行。如有不当,请中央指示。

1956年4月4日

来源:《山东省农业合作化史料集(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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