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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中党的监察工作的意见(草案)

日期:1956-5-0 作者:[待确定]

(一)

目前我国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高潮中。随着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之后,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基本建设部门也提高了自己的发展速度,并且在这条战线上,广泛地开展了提前和超额完成5年计划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形成了工业生产的高潮。为了保证提前和超额完成工业建设5年计划,必须提高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战斗作用,充分发扬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一切不利于生产、不利于发挥党和群众积极作用的因素。因此,加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中党的监察工作,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和制止某些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工业生产建设中违反党的政策和党的纪律的行为,实为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

目前,在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中,绝大多数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忠实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党的纪律的,他们在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并且积极领导广大职工群众胜利地完成国家计划。但是,在这些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也还存在着许多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这主要是有些党员不忠实执行国家计划,假报成绩,隐瞒错误,骗取荣誉和资金,以及有意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品或废品冒充成品;有些党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失职行为,漠视工人疾苦,不重视工人生命安全,致使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有些党员有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骄傲自满,拒绝党的监督,甚至将他们所管理的国家企业看作个人的独立王国;有的党员争夺权势,搞宗派活动,破坏党的团结,违反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有的党员右倾麻痹,引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甚至有的丧失立场,重用和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此外,腐化堕落、贪污盗窃、违法乱纪的行为在某些党员中也是相当严重的。这些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倾向,严重地阻碍着国家计划的顺利实现,并且给党在广大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坚决地加以纠正和克服。

根据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任务和当前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问题,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工矿(包括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通过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向一切危害生产、破坏国家计划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以保证生产,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和超额完成。为此,特提出以下几项具体斗争任务:

一、反对和制止共产党员不忠实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假报成绩、隐瞒错误、窃取别人的创造发明、骗取荣誉和奖金,以及有意降低产品质量等危害生产的行为;

二、反对和制止共产党员浪费、损坏国家财产,漠视工人疾苦,不重视工人生命安全,以及由于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而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反对和制止共产党员争夺个人权力、破坏党的团结、向党闹独立性,以及压制民主、报复陷害的行为;

四、反对和制止共产党员腐化堕落、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五、积极参加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严肃处理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坏分子的共产党员。

(二)

过去各地监察委员会(纪委)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生产、增产节约和“肃反”等各项中心工作,检查处理了不少属于工矿和基本建设方面较重大的案件,工矿党的支部监察工作也有了开展,这对于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工矿党的监察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缺点,主要是对迅速发展着的国内政治形势认识不清,对加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存在着严重的右倾保守思想,以致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害怕困难,对坏人坏事不敢坚持原则斗争,积压大量案件。因此,要使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工作顺利地开展,必须对这种右倾保守思想认真地加以批判和克服。

首先,必须批判某些党的监察工作干部对目前阶级斗争形势的不正确的看法,他们认为:“经过三反、五反和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国内阶级斗争缓和了,今后党员犯错误的减少了,监委快无事可做了”,“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工矿,阶级斗争反映不到这里来”。这是一种右倾麻痹和削弱党的监察工作的思想,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当然,不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认为阶级斗争总是日益尖锐的说法,也是不对的。目前,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国内政治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必须了解,社会主义革命高潮本身就是阶级斗争,国内的政治形势的根本变化,也是阶级斗争胜利的结果。在这正在进行着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伟大变革时期,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是很快的,我们必须根据发展着的新情况,加以具体分析。目前阶级敌人的内部,已经起了严重的分化和瓦解,其中绝大多数人愿意接受改造,接受社会主义;一部分动摇的人更加动摇了,其中多数人最后也将接受社会主义;少数人仍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因此,目前阶级斗争有缓和的方面,也有尖锐的方面,对于愿意接受改造、接受社会主义的人来说,斗争是趋于缓和的;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资本家中的反动分子来说,斗争仍然是尖锐的,他们对社会主义的破坏活动,将是采取更加毒辣、更加狡猾、更加隐蔽的两面手法。还应该指出,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还没有最后被消灭;地主、富农分子大量地进入合作社组织中来,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大量地进入国营企业、科学、文教系统和国家机关,他们带来的剥削阶级的思想作风和生活方式,将经常地影响着和侵蚀着我们的党员和工人阶级队伍,因此,阶级斗争特别是反对剥削阶级思想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还有,帝国主义还存在,国民党残余势力还盘据在台湾,他们不会放弃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行破坏。总之,阶级斗争仍在继续,而且是复杂的、长期的。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某些党的组织和党员极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和滋长骄傲情绪,如果不加警惕,在工作上犯了错误,也可能促使阶级斗争的尖锐化。阶级斗争是复杂的、长期的,因而反映到党内思想斗争和反对党员中坏人坏事的斗争也将是复杂的、长期的。只要有党存在,就有这类性质的斗争,就有党的纪律问题,因此,也就有党的监察工作长期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仅以目前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暴露出的党员严重的违法乱纪的情况来看,已经足够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根据这种分析,今后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减少;党的察监工作的任务也不会减轻,可能是更加繁重的。党的监察工作干部对这些情况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使我们更加精明和机智,善于总结经验,分析新的情况,创造新的工作方法,以便做好党的监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

其次,必须批判和克服某些党的监察工作干部对坏人坏事不敢坚持原则斗争、患得患失的思想。据了解,有些党的监察工作干部有“五怕”:怕领导上印象不好,怕孤立,怕受打击报复,怕得不到提拔,怕党委不支持。这些干部由于有“五怕思想”,就不敢坚持原则斗争,特别是在检查某些负责干部的时候,前怕龙、后怕虎,顾虑多端,因而强调困难,消极悲观,不安心工作,工作打不开局面,使案件长期积压,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在目前,这种患得患失的思想,乃是党的监察工作中右倾思想的主要根源,必须坚决地予以批判和克服。怕领导印象不好,怕得不到提拔是错误的。保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个根本性的重大的原则问题,也是我们一切行动的准则。党的监察工作干部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保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反对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热爱和器重。我们是为党和人民做事情,不是为了个人做官;我们应该按党的原则办事,不应该无原则地看领导上的脸色行事。怕孤立是没有根据的。进行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是好事,好人好事是多数,多数人拥护,是不会孤立的;坏人坏事是少数,他们即使一时得逞,也不会长久的。怕打击报复也不对。共产党人从参加革命第一天起,就应该决心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利益,直到牺牲个人的生命,因此,在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中不应该害怕打击报复,而打击报复者最后必然会受到惩处的。怕党委不支持也是不对的,党委对反对坏人坏事是会支持的,如果遇有某些党委不支持,应该继续坚持原则,必要时向上级党委和监委反映,直至报告中央。

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于历史短、干部少、机构不健全、缺乏经验,工作中是有困难的,“五怕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客观事实。但是,对党的监察工作干部来说,这种“五怕思想”实际上是个人主义思想,必须坚决地加以克服。只有克服这种个人主义思想,才能把党的监察工作做好。

再次,还必须批判对党的监察工作任务的一些不正确的了解。如认为党的监察工作的方针应该以“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防重于治”等等,这同样是一种忽视党的纪律、忽视党的监察工作的思想,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特别是防止象高岗、饶漱石这一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党的监察委员会是执行党的纪律的机关,而不是党的一般宣传教育机关。党处分党员的积极目的是为了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并且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开除少数不可救药的分子出党,是党的最高处分,也是对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一种教育,其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为惩办而惩办。执行党的纪律和进行党的教育是不矛盾的,执行纪律也是一种教育的方法,如果以为对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只须进行教育,而不必执行党的纪律,这实际上是取消党的纪律的“教育万能论”,是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精神相违背的。但是,必须指出,批判“以教育为主”的思想,并不是否定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党员进行党的纪律教育,和在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过程中向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恰恰相反,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加强这种教育工作。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同“以教育为主”有原则上的区别,不应该混同起来。

此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说法,即监察委员会“不要到处找岔子”。把检查和处理党员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叫做“找岔子”,而且还不叫找,这同样是一种忽视党的纪律、放松对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思想,应该加以批判。要不要找“岔子”,问题在于有没有“岔子”,有“岔子”,党的监察委员会就要找,而且要到处找,不找就是失职。当然,这样做对坏人坏事是不利的,但也只有对他们不利,才对党和人民有利。因此,我们一定要找党员违反党纪的“岔子”,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当然,党的监察委员会要找的“岔子”,不是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犯的某些个别的轻微的错误,而是那些严重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

(三)

为了使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形势的要求,就必须认真地贯彻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反对右倾保守思想,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全面规划,积极主动地开展党的监察工作。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按照党委的工业建设和生产任务的规划,针对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违反纪律的情况,根据监察委员会本身的力量,定出自己的工作规划。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经常地向党委报告自己的工作,将工作中的大事、要事提交党委讨论,经常地系统地向党委报告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纪的情况,并且请求党委指示;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检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不妨碍在发现同级党委或党委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时候,行使向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作报告的职权。

第二、依靠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一切坏人坏事都是危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因此,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在反对坏人坏事上有着高度的积极性,党的监察工作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时候,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地发动群众,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这就是说,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同党支部、工会、青年团和其他群众组织取得密切的联系,重视职工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工作,以便依靠党内外广大群众揭发和检举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也是教育和发动党员、群众揭发检举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有效方法。这样就能够提高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反对坏人坏事的积极性,克服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加强党员的纪律性。

第三、为要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必须密切结合生产这一中心任务,进行党的监察工作。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经常地了解党员和党的组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违反党纪的情况,发现有严重危害生产的案件,应该迅速地进行检查和处理,特别是针对每个时期党员在完成国家计划中违反党纪的错误,选择性质严重的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推动生产。同时还要经常地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及时正确地检查处理这类案件。

第四、加强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查深查透,并且得到正确的及时的处理,必须注意作好以下几点:

(一)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检查一个案件以前,必须很好地收集材料,了解情况,加以研究,制定出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对可能遇到的困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规模,组织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国家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联合检查。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技术性的问题,还可以聘请技术干部参加。

(二)在检查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克服困难,坚持原则,坚决同坏人坏事斗争到底。在工矿中检查案件,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往往是案情复杂,牵涉面宽,头绪多,涉及到许多生产技术上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多、阻力大。党的监察干部,在遇到这些困难和阻力的时候,必须有克服困难的精神和坚持原则向坏人坏事斗争到底的毅力和决心,必须坚决打破任何阻挠和抵抗。对案情复杂、牵涉面宽、头绪多的案件,必须抓住关键问题,查深查透,有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吸收被检查单位的工人、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对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可以请教专家,采取“技术鉴定”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必须将案件查深查透。不少工矿检查案件的经验证明,往往从对一个人或一件事情的检查,发现许多人或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甚至于是反革命性质的问题。因此,在具体进行检查的时候,应该从多方面去发现问题,不放松每一个疑点,以阶级观点进行分析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查清案情,得出正确的结论。以往有些监委在检查案件的时候,检查得不深不透,使坏人坏事轻易过关,以致在作出结论以后又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这种教训必须吸取。

(四)检查处理案件的 时候,必须注意不要妨碍生产。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的特点是分工科学、组织严密、工作紧张,因此,在这些单位中检查处理案件必须适应这些特点,检查人员要利用职工的业余时间,要深入车间和工地,要多进行个别调查和询问,多开小型座谈会,尽量少开大会,以免耽误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上或工作上的问题,要及时提供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上加以研究解决,作到边检查、边改进,以推动生产。

(五)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对错误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反复核对,检查人员必须全面地观察问题,既要看到发生错误的主观原因,也要看到客观原因,既要听取正面的意见,也要听取反面的意见;绝不能主观臆断,强调一点,夸大一面或先入为主,片面地作出结论。

(六)应该把检查案件的过程当成对犯错误的党员和广大党员、职工群众的教育过程。在检查案件工作中,应该通过个别谈话、小型座谈会、检查对证会和党的各种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除思想顾虑,反对自由主义,以教育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以及犯错误的党员本人。对待犯有错误的党员,除了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以外,都必须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严肃的思想斗争和耐心的说服教育,启发他们进行自我批评,深刻地认识错误。

(七)为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制止某种违反党纪的错误倾向,打破党的监察工作小手小脚,按常规办事的保守落后状态,党的监察委员会可以集中力量,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几个工矿、几个单位或几个车间同时检查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违反党纪的错误倾向。检查以后,加以深入研究总结,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党委,由党委动员全党和广大职工群众有系统地向某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

(八)针对党员干部中违反党纪的主要错误,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器、黑板报、党报、党刊、干部会、代表会等各种方式公开地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要有计划有准备地组织党员联系实际进行讨论和批判,进一步地揭发问题,并且对新揭发出来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检查和处理。大张旗鼓地处理案件是打击坏人坏事、教育党员和群众的有效的方法。有些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对公开处理案件有很多顾虑,他们害怕“影响生产”,害怕“造成混乱”,害怕“影响犯错误者的威信”,这是一种右倾思想的表现,必须加以纠正。公开处理的典型案件必须是事实确凿、结论恰当而又确实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五、开展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中党的支部监察工作。支部监察工作的加强,就会提高党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推动工矿企业的生产。党的支部(包括总支)在监察工作方面应该经常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了解并且向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党员在执行党的政策、决议和完成生产任务等方面违反党纪的情况;

(二)直接检查或协助上级监察委员会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

(三)向党员传达上级监察委员会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指示、决定和通报等,对党员进行党的纪律教育;

(四)考察和教育受处分的党员,适时地取消已经改正了错误的党员的处分。

党的支部监察工作是支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总支和支部委员会必须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经常讨论和布置党的监察工作。为了加强支部监察工作,工矿、交通和基本建设部门应该指定由党的支部和总支的书记或付书记来兼管这项工作。

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对支部监察工作加强具体指导,使党的支部了解加强党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帮助和指导支部检查处理案件,教给他们做支部监察工作的方法和执行党的纪律的基本原则。

第六、积极参加“肃反”运动,作好“肃反”运动中的党纪处理工作。“肃反”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参加这项工作,经常地深入地了解“肃反”运动中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策的情况,对那些借机挟嫌报复、诬陷好人、丧失立场和包庇反革命分子等违反党纪的行为,应该及时地进行检查处理,以保证“肃反”运动的健康发展。对于在“肃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有问题的党员,应该按照“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斗争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进行处理。

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参加“肃反”斗争的时候,应该根据“肃反”斗争的任务和自己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部署自己的力量,防止对肃反工作“根本不管”或者把自己的力量全部投入肃反,影响党的监察工作的两种错误做法。

第七、健全机构,充实和培养干部。目前,大多数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已建立起来的单位,干部质量很低,缺额很大。这一情况必须引起各地注意。凡是应该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必须迅速地建立起来,并且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将专职干部在第二季度按质按量配齐。凡设有党委的公私合营工厂也应该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为了提高党的监察工作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城市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采取各种办法(办短期训练班、召开专业会议等等),在1956年内将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工作干部普遍训练一次。

第八、加强领导,改进工作作风。

(一)各省市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地讨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省市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深入下层了解和检查工矿、交通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对下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思想领导和业务领导。省市监察委员会为了系统地及时地了解下情,可以选择重点,建立经常的联系,以便取得经验,指导一般。

(二)各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建立和健全集体领导的制度。为使工矿党的监察委员会切实实现集体领导,在选举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的时候,应该选任适当的干部,必要时还可以建立常委会,以便及时地处理日常工作。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必须定期开会,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都必须由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通过决定的时候,必须够法定人数。必须纠正个人决定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偏向。对于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认真地进行检查。

(三)必须严格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必须定期地忠实地报告工作和反映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应该请示的问题必须请示。不请示、不报告,都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地反对和迅速地纠正。

(四)党的监察工作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谦虚谨慎,老老实实,实事求是,力戒一切虚夸和骄傲。不要只喜欢听好话,不愿接受批评;向上级作报告的时候,不要只报喜不报忧,要坚决反对作假报告;要虚心学习别人和别的地区的经验,不要自以为是,固步自封。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加强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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