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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补充指示

日期:1956-7-29 作者:[待确定]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四日到六月九日分两次召开的全国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改造汇报会议上所提出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国务院认为是正确的、必要的。会议记录当时已分发各省市参考。国务院于七月二十八日发出专门指示,列举各项办法,通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现再提出以下各点,望各级政府研究执行。

一、对夫妻店、小商贩必须负责安排。保证他们正常的经营和必要的收入。各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指定批发店,按照不同地区和商贩的不同情况,保证合作小组内每户夫妻店和摊贩每月达到四十元左右、三十元左右、二十元左右和十元左右的收入。现在夫妻店小商贩的收入高于上述数字的,不得予以降低。规定有十元左右的收入,是因为有一部分小商贩每月还有其他收入,而是以商业作为副业的。这一指示,各个商业部门必须切实认真地执行。

二、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手工业者,必须根据统筹兼顾的方针,全面安排,保证他们正常的生产和得到必要的收入。有些地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收购价格和工缴费偏低的情况,应当加以调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现有工资水平较低,福利也很少,合作社每月收入应首先保证发工资,其次应解决社员的疾病救济,有余的时候,再定公积金的数量。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资改革问题,极为复杂,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应在近期间,切实领导手工业管理机关,加以研究,提出方案。

三、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小业主的资金和财产,现在都分别按照定息、分红、存社付息等办法处理,将来如何还本,还待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决定。公私合营企业小业主如果要求献股的,现在不要接受。

四、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的领导问题。国务院、各省市的财经各部门必须直接管理对私改造工作。中央各工业、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有关部门在今年八月,必须召开一次关于对私改造问题的会议,布置工作。并且需要认真讨论一下公私双方在企业内部共事的问题。

以上各条,请各地加以研究,并且望传达到县、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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