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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加工订货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日期:1956-7-30 作者:[待确定]

关于目前加工订货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商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和手工业管理局曾于七月三十日联合向基层工厂、商店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出了通知。通知说:

“自从今年一月以来,私营工商业已经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手工业已经实行了合作化,生产关系和市场情况均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供应市场更多、更好的产品,目前已有必要也有可能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环节重新加以考虑,根据当前及今后的需要,制定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

通知说:“鉴于上述工作牵涉的方面很广,情况复杂,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若干问题,所以先规定下列几项办法,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

“(一)在九五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降低工缴费和出厂价格的,一律恢复原状(提高出厂价维持提高水平不动),并将因降低而少付的工缴货价自降低之日起,全部补还给生产单位。一九五六年内的工缴货价一般不再变动。

“(二)工业产品,必须标贴生产企业的商标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凡有检验机构或联合检验机构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质量和配方,由生产企业负责,产品出厂的时候,商业部门不再检验。商业部门原来负责检验出厂产品的人员,如当地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调一定数量给有关的工业部门。生产单位出厂的产品,争取从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开始,附送说明书,说明产品的性能、生产时间、有效时间、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当注意之点。以后产品出售后,如发现质量不好,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包换包退,一切费用由工业部门负责偿付(由于运输、保管过程损坏,或者是过期失效的,由商业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工商计划衔接问题:

(1)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者是由中央工、商各部联合下达的产品计划,工业部门应当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商业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收购,并负责保管提运。超产或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而完不成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工、商双方协商解决。

(2)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或者地方工商机关联合下达的产品计划,原则上按(1)条的办法办理。

(3)未列入生产计划的各类小产品,在数量指标上尽可能将其中的大部分生产固定下来,至少一季不变,工业部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商业部门负责收购。另一小部分,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可以一个月编一次计划,但应当在半个月至一个月前提出,以便生产企业申请原料,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为此,各地商业部门应向工业部门提出对这些小产品的轮廓需要,工业部门应当在这些行业里妥善地安排生产,使一部分工厂生产固定下来;另一部分工厂(规模可以小些,但是技术条件不能太低)生产比较机动,并在资金和原材料方面对这些工厂予以充分支持,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通知还要求工、商部门的负责干部,对广大职工进行教育,强调团结合作,充分协商、为发展生产和适应市场人民需要而努力。

通知指出:“在产量计划指标不变的原则下,花色品种规格的变化是必要的。商业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的变化提出要求,工商部门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尽力满足商业部门的要求。如果因为改变花色品种规格而提高或降低工业成本的,由工商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如果因为改变花色品种而需要改变设备的,可以经过工商双方协商由商业部门酌予补贴。”

来源:1956年8月25日《新华社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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