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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日期:1956-8-19 作者:[待确定]

一、陈云同志“对于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所提出的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中央已经同意(报告记录已发至各县委及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于7月28日发出了‘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载7月30日的浙江日报),国务院并于7月29日用电报发出“关于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补充指示”(已转发各地)。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结合本省情况将在8月21日在浙江日报公布“关于执行国务院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的指示”。各级党委对陈云同志的报告及以上三个指示,应当进行研究,并传达到县、镇人民委员会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目前改造小商贩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联购分销、各负盈亏或者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把他们组织起来,一般不要组织统一核算的合作商店。但有些行业戒有些小商贩如果适宜于组织合作商店,而且出于自愿,也可以允许组织少数合作商店。个别小商业适宜参加于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批准。

三、公私合营企业(包括过渡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今年上半年的私股利息,应当争取在8月间发给私方,有困难的至迟不得拖到9月半。不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的其他公私合营企业(如戏院、书店等),也由各归口主管部门尽可能在8月间按规定的息率(年息5%)发给私方。

四、企业私营时期(原则上应从解放后计算,但各地情况不同,可通过协商决定)拖欠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包括半停工期间和全停工期间酌发的部分工资),应当在清产核资时由原企业的资产中偿还。如果原企业流动资金短少,无法偿还时,应当划归公私合营企业偿还(合营企业偿还部分应当在私股股本中扣除),划归公私合营企业偿还职工的工资,必须一律在发放私股利息以前或同时发给职工。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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