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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省委关于评审富农入社问题的意见

日期:1956-11-10 作者:[待确定]

陕西省委并告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陕西省委在接收富农入社时不必重新评定成分的意见。现将原报告转发各地参考。

(此件及附件均可登党刊)

中央1956年11月10日

关于评审富农入社问题的意见

西安市委,各地委、县(市)委并报中央:

最近各地在试办评审富农入社问题中,有的把居于支配地位的家长划为富农分子,其余划为农民成分;有的把劳动不好的划为富农分子,劳动好的划为农民;有的把土改时不足劳动年龄的子弟、一贯上学的学生和从事其他劳动的人除去,其余都按富农分子看待。这样把富农家庭成员,逐个区分为富农分子和非富农分子,我们觉得是不必要的。因为老解放区的富农大部已经在1954年普选中摘掉了帽子,剩下的部分,这次评审入社时多数也将摘掉帽子。在晚解放区的富农原来就享有一般人民的选举权,同时在土改中对富农家庭成员也没有这样划开,如果现在再把他们一家人中划分为富农分子与非富农分子,不但实际意义不大,而且增加了工作量,对于他们当中换当户长,以及一些人有几年劳动好有几年劳动不好等复杂情况,一时也难以辨清。所以我们的意见,对于富农的成分不必重新评定,对于富农入社问题,应以户为单位进行评审。有些富农家庭大多数成员可以做社员,个别的也可以做候补社员;有的富农家庭大多数成员可以做候补社员,只有个别成员政治上反动,不遵守政府法令,劳动不好,应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准其参加合作社劳动生产,但不给社员或候补社员的称号;有的富农家庭大部分人被评为候补社员或只参加社内生产,但对其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的个别人,如土改时年龄不满18岁的少年儿童、在校读书的学生、在家中劳动或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则应根据本人现在的情况给予社员或候补社员的称号。

以上意见,不妥之处,请中央指示。

中共陕西省委1956年10月23日

来源:

陕西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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