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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十人小组批转江苏省委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日期:1956-1-0 作者:[待确定]

中央十人小组批语:

江苏省委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工作的情况报告”很好,现发给你们参考。我们认为在甄别定案工作中,粗枝大叶夸大案情,草率定案,结论不合规格,以及政策界限不清,处理偏重偏严的现象,不仅江苏存在,而且在不少地区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希望你们根据中央十人小组发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暂行规定(草案)”和“关于甄别定案小组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两个文件的要求,深入基层单位帮助审查甄别一批案件,逐个写出结论,提出意见,分别加以处理。并找出各类典型案例作为甄别定案结论的规格样本,发各单位仿行,以保证甄别定案工作的质量。

附:

江苏省委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我省第一批单位的肃反运动,从10月下旬起,开始进行甄别定案工作。除常州市至今没有建立甄别定案小组外,省委十人小组和其他各地、市及各“口”均先后建立了甄别定案小组,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在经过训练初步明确了甄别定案工作的意义、范围和工作方法之后,即着手进行工作。到12月15日为止,省级机关各口和各地、市委甄别定案小组共受理1053个案件(缺镇江市、清江市的数字),已经初步甄别定案的654件,其中经过甄别提出处理意见的587件。

各地在甄别定案工作中,一般都能贯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复地审阅材料、证据、辨别真伪轻重,审慎地确定案件的性质,并根据政策提出处理的意见。苏州地委并且组织群众和领导一道来进行甄别定案工作,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小组核实案情,与重点对象本人核对事实,口的领导小组、地委甄别定案进行甄别,最后由地委或地委七人小组讨论确定等步骤,因此甄别定案工作做得较好。经过甄别定案后,进一步划清了好人与坏人界限,分清了案情的真伪轻重,保证了每个案件材料确实、处理恰当。

根据各地汇报和我们初步检查,在甄别定案工作中,还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一、定案工作草率。一种情况是对整个案情未弄清楚,材料没有很好核实,即草率定案。如华东农业科学研究所陈经武,本人坦白过去抢劫、敲诈20余次,但交代的情节矛盾多端,且与调查材料不符,而该单位即根据陈的口供定案,后陈又全部推翻。另一种情况是碰到疑难案件时,没有下决心去把主要情节和关键性的问题彻底追查清楚,而仅根据初步掌握的一些材料定了案。如有的案件有重大现行反革命嫌疑,但未认真追查,就以历史反革命定案,有的只要做一番艰苦工作可以弄清的,也列入长期侦察等。在各地甄别工作中“打回票”的案件,有许多是属于这种情况的。省水利厅王XX案因王在机关内曾贪污、偷窃共约200元左右,该厅即以此论定为惯偷,要求逮捕,而对王自己交代曾增加过中统“党纲”的政治问题则轻轻放过,没有追查。又如南统专署祁XX,被捕叛变后,曾接受敌人布置搜集我方的情报任务,对他有没有进行特务活动的问题,只根据他本乡一个支委的简单证明即行否定,而调查中发现他被敌人放回不久,又到敌据点伪副官家去,这一十分可疑的情节,没有彻底查清。以上这些,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右倾畏难情绪的反映,这样草率定案、糊涂了案的结果,就可能漏掉反革命分子。

二、在材料的整理和案件性质的论定上,有加重语气、誇大情节的现象。由于不适当地提高案情,致使问题严重化、复杂化。如苏州市工会对钱XX的定案意见中,将钱与某现行反革命分子(钱是否知道他是反革命无确证)会谈工会干部情况,论定为“向反革命分子供给情报”;将他们见面时,钱曾给他几万元(旧人民币)的事实,论定为“经济上支援现行反革命活动”,并根据以上论定要求逮捕法办,这显然是不对的。又如镇江地委某单位,在历史特务吴XX的结论中,将特务组长抓了一人(事先吴不知道)的事,也记在吴的帐上,理由是吴是这个组的人,这也是不当的。又如苏州市工会对顾XX的定案意见中,关于顾“强占民妻,致使二个小孩死亡”一节的论定,经甄别了解是该妇女自己找顾搞不正当关系,而小孩之死,一个是在汽车上闷死的,一个是在家病死的,不能由顾负责。此外,有的材料是加油添酱、道听途说的,有的材料张冠李戴。如省民政厅论定韦XX的主要罪行中,将其祖父在土改时非法卖田的罪行加到韦的头上;泰州市人民银行将1927年匪县党部清党时,被害700余人的全部罪恶都写在刘XX一个人的帐上。甚至还发现个别的主观臆断,制造案情。如太州市专卖公司对王XX杀人的问题,王交代是谋杀未遂,并未查出谋杀已成的证据,而该单位即定是血案,推断说:“三人用枪打一人,一定可能被打死了”。并说:“”根据分析是不会错的”。以上这些都是极其有害的作法,必须坚决纠正。

三、政策界限不清,处理有偏激的现象。我们从省级机关初步甄别定案的113个案件中抽查了62个反革命分子与坏分子案件的情况看,无论在案件的性质论定上和提出的处理意见,都有偏严的现象,经过甄别后有很大变动。在案件性质的论定上,原论定为历史反革命、特务的41件,甄别后,减为31件,改为敌对阶级分子1件,刑事犯罪分子1件,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5件,思想问题的2件,原论定现行反革命分子的3件,甄别后减为1件,属于思想问题的2件,原论定为敌对阶级分子的8件,甄别后减为3件,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2件,思想问题的3件。在提出的处理意见上:原确定逮捕法办的25人,甄别后减为17人,改为劳动教养的5人,清洗的1人,行政处分的1人,不需处理的1人,原确定劳动教养的16人,甄别后减为8人,改为清洗的1人,行政处分的2人,不需处分的5人;原确定清洗的20人,甄别后改为7人,改为劳动教养的1人,行政处理的4人,不需处理的8人。苏州地委各口报批逮捕的11人,经地委审查后,只有4人需要逮捕。以上情况,除了说明甄别工作的必要外,同时反映了下面较普遍的存在偏严的情绪。造成以上现象我们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案件的性质论定不当致处理偏严的,如公安厅邵永龙案就是如此。另一种情况是对有反革命身分但无重大罪恶的,或在运动中曾作为反革命嫌疑分子斗争但经查实仅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或虽没有政治问题但平时自高自大思想落后的,要求从严处理,或者不肯继续留用,企图通过“肃反”清洗了事。第三种情况是算老帐。如南京市公安局李XX包庇恶霸地主父亲一案,事情发生在1949年,李在“三反”中已经交代,组织上也作了处理,这次又翻出出来定罪。与此同时,也发现有些地方由于定案工作草率马虎,掌握政策不稳,把一些真正的反革命分子放过去了。如常州市委财经口茅XX,受过清乡委员会特种师资训练班的训练,曾任汪记国民党区党部主任委员,检问所主任、三等警长、一贯道坛主等,在任职期间,一贯敲诈勒索,协助日寇“扫荡”,解放后一直隐瞒,此人显系一个有罪恶的反革命分子,该单位已将他放掉,未作任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问题,同样在有些地方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中,也存在着。常州市没有建立甄别定案小组,在甄别时,只听取“口”的口头汇报,领导人没有仔细的审阅材料和研究案情,实际上是形式主义的通过一下。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

产生以上这些问题,除了因为甄别定案工作是一件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外,主要还是由于对甄别定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领导同志没有亲自动手,缺乏高度的负责精神和艰苦深入、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其次是甄别定案小组中有些同志没有认真学习上级指示,有些同志思想方法片面,有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客观地全面地分析研究案情,因而不能实事求是地进行甄别定案工作,甚至产生主观臆断的错误。

经过一个多月的甄别定案工作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甄别定案工作是肃反运动中一个不可缺多的步骤,是保证运动彻底胜利和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松一个反革命分子的重要环节,为了坚决贯彻肃反方针,做到不枉不纵,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做好甄别定案工作。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必须加强甄别定案工作的领导。由于甄别定案工作是一件具有高度政策性的十分细致复杂的工作,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对甄别定案工作人员反复进行教育,发扬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粗枝大叶,马虎草率的作风和畏难情绪。对不合条件的甄别定案人员,随时加以调换。同时领导上必须亲自动手,认真地审阅材料,研究案情,最后作出结论。在工作中,必须加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加以解决。

第二、必须加强原单位材料的整理与核实工作。这是甄别定案工作的基础,必须贯彻甄别的精神。每个案件的材料要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和核对,每个主要情节和关键性的问题都必须根据确凿的证据作出结论。如发现在重要的材料上有矛盾或旁证不足的地方,要下决心去查对,直到弄清问题为止。在甄别定案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主观臆断、断章取义、夸大案情、草率从事的现象,同时也要防止拘泥细节,纠缠在枝节问题和次要问题上的现象,以保证甄别定案工作的正确进行。

第三,为了保证处理正确,必须对每个案件全面地、具体地进行分析研究,从问题的性质、罪恶大小、过去曾否交代、工作中一贯表现如何、此次运动中有无悔改表现等方面联系起来考虑,真正体现党的“坦白从宽、抵拒从严”的政策。同时在甄别定案过程中,应当将疑难的和典型的案件集中起来进行研究,通过具体案件的研究,明确政策思想,树立政策标准。

第四、各地必须集中精力抓紧甄别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案件,凡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可移交审干中解决。对于正在专案追查的案件,也必须贯彻甄别的精神,一面进行审查,一面整理与核实材料。

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中央十人小组和省委指示。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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