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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正确结束“三反”运动的指示

日期:1952-5-9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

此件很好,发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仿行。

中 央五月九日

华北局关于正确结束“三反”运动的指示

内蒙分局,各省委、市委,军区党委,天津铁路局党委并报中央:

自华北局确定以春耕播种、工业生产和各项经济工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后,经济工作已经获得显著成绩,与此同时,在追赃定案及处理方面,也有很大进展。但截至四月底止,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只处理了百分之五十左右;追赃数平均只约及贪污款四分之一,少数只及十分之一;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尚须追查对证;多数地区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因之要彻底完成“三反”任务,还须做很多工作,这些工作都应该是围绕着当前的中心任务而进行。兹就处理贪污分子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加注意:

第一,各地对尚未处理的贪污分子应系统地进行一次审查,凡问题已搞清者,迅速作出结论,问题较复杂者,可大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根据确切材料,证明贪污为数不很大(一般在千万元以下),虽仍有可疑情节,但查无实据、经过本人具结(保证再无问题)者,即应迅速作出结论,分别处理。(2)经对证确实,本人贪污款额已在一千万元以上,并确有重大嫌疑者,亦可责令本人具结、写出保证书后,进行处理或判决。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短期难弄清但又必须弄清的少数分子,则可视情况由地委或省委以上机关集中训练,配备少数较强骨干和一定的干部,继续搞透。(3)有贪污行为但为数不大,不管政治问题严重与否,均先作贪污结论,政治问题则由公安部门继续侦察。贪污和政治问题均严重者,一律交公安部门专案处理。(4)对已揭开尚未破获的大贪污案,作为专案处理(须经过地委以上批准),组织力量,继续追查,务必破获。未揭开,本身力量不足而又无危险性者,可推迟一步,先作调查,俟机破案。

第二,在执行上述办法时请注意:

(一)追退赃款赃物,乃是定案处理的先决条件。凡是这个工作很差的地方,必须继续努力,特别要抓紧一千万元以上的追查核实,借以打透“老虎”,并在核实中切实辨别大小真伪,弄个水落石出。绝不能因为迅速处理而放松追赃核实工作。但追赃核实时,一要实事求是;二要适可而止;三概不得牵连其家庭及亲友,并应停止向家属追赃的做法。

(二)结论应根据本人已承认或确凿无误的材料,不能按怀疑的材料作。如果在具结并作了结论后又证实了他一直不承认的贪污问题,则可依照《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加重或从重处分。这样做,我们永远是主动的。

(三)过去追得远、算得多的,在定案处理时即应统一遵照中央规定,认真甄别,凡该下降的均应下降。有些因逼供确实弄错的,应即平反。明知错了,而不改正,就是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做法,对党不利,必须批评改正。如有个别贪污分子借此翻供,自应予以揭发,暴露其无耻企图。对于散布消极情绪乘机打击积极分子者,应展开批评斗争,并给群众撑腰。

第三,为争取较快地完成处理工作,从华北至县级一律建立处理委员会(处理工作已结束或只留个别问题者不建立),由党委常委之一负主责,并吸收各有关部门的必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开会讨论。这种委员会对同级党委负责,以“三反”办公室为其进行工作的机关,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归其掌握指挥。所有“三反”中重要问题的处理,包括判处死刑案件,都先经过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送党委审核批准。

“三反”运动已经持续了近五个月,目前正处在结束阶段(对“三反”运动完满结束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望各级党委及所有主持和参加此项工作的同志,发扬坚持不懈的精神,再接再厉,贯彻始终,为完满而健全地结束“三反”运动而努力工作。

华北局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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