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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区、村两级“三反”整党的意见

日期:1952-6-3 作者:[待确定]

华北局、兵哥中央局、分局:

五月三十日电悉,同意你们关于区村两级三反运动的意见。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参考。今年冬季工作,在老区农村应以三反和整党为重点,在新区农村应以土改或土改复查及民主建政和建党为重点(并结合三反,但不单另进行三反),望各中央局、分局即以此为目标拟订计划,并进行准备。同时,务使以上各项工作密切结合农村生产和城乡交流工作。

中央六月三日

华北局关于区、村两级“三反”整党的意见

毛主席并中央:

兹将我们关于区、村两级三反运动的意见报告如下,请批示:

华北县以上的三反运动,六月中旬可基本结束。区、村两级的三反,拟于秋征后视具体情况进行,以便在秋前集中全力领导工农业生产和恢复并加强城乡经济工作。如果到那时,因为经济情况不允许,还准备再推迟一下。

区级三反拟从十一月或十二月初开始,大体用一个月时间解决问题。拟以县为单位集中大部分区干部进行三反,留少数无问题者坚持工作,容后集训或在参加农村三反中学习。区级干部三反的内容和方法,大体和县级以上同。但不用分配“打虎”数字的办法,而用整风学习的办法,一次搞清,不留尾巴。要做到三反、工作两不误。

农村三反很复杂,根据我们对十来个三反典型实验村的研究,初步拟定如下作法:

(一)反贪污、反浪费、反命令主义为农村三反的主要内容。农村干部在征收公粮、村款,发放帐粮、贷款、防汛款、代耕粮,征收扩军费、慰劳金、抗美援朝捐款,保管军队存粮存物、斗争果实,经营合作社业务,以及在其他临时摊派方面,贪污是很普遍的;有的并用公粮公款放帐,或在私商中入股;有个别坏干部,甚至敲诈勒索,或收受反革命分子和地主的贿赂,尤为群众不满。至于不爱惜民力、浪费公款公物、大吃大喝以及随便动员(“六一”动员、接走动员、结婚送礼等)现象,也很普遍,以新区为最严重。作风上的强迫命令,近年来有很大克服,但仍然是普遍和严重的。这种作风妨碍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正常关系。个别坏分子为非作歹,更为群众所痛恨。这些问题在此次三反中应集中地予以解决。其他问题虽多,不应也不可能一次解决。

(二)农村三反的目的性必须十分明确,应在三反前和三反中,向所有县、区、村三级和工作组(队)的干部及广大群众反复交代清楚。三反目的是为了肃清干部中的贪污、浪费现象,彻底纠正强迫命令作风,继续发扬廉洁朴素的团结民主的作风,清除旧社会的遗毒,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政治觉悟,增强党与群众的联系,并制订一些必要的可能的制度,以便顺利地开展农村爱国增产运动。基本方法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教育与群众揭发相结合;是改造教育绝大多数,惩办极少数;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态度是与人为善,治病救人。为分果实而搞三反的单纯经济观点和宗派报复观点都是错误的,必须严格防止。

(三)农村进行三反的具体办法,坚决不采用高级机关“打虎”方式,不用“打虎”名词,更不可分配“打虎”数字,应用干部整风结合群众提意见的办法进行。遇有重大案件,应由县直接掌握,专案处理。拟分片集中村主要干部,在县委直接领导下进行学习和检查;与此同时,即派遣工作组到村,组织其余干部和党员学习,并通过人民代表会,深入群众,搜集意见,背靠背搞清问题,这样,约需十天左右的时间。其后集中三反的干部即行回村,在本村的干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上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求得解决。个别问题较大、群众意见较多者,亦可在村人民代表会议上公开检讨,承认错误,接受处分;一般问题不大,群众意见不多者,可分别在较小的会议上公开检讨,或只向个别有关群众道歉认错,即可通过;个别问题严重者,亦可经过群众大会批评斗争,给予处分,但一般不采取群众大会斗争的方式。处理完有关三反问题后,党员即转入交代和地主、富农、商业资本家的关系,划清思想界限,结合进行党员八项条件的教育,提高干部和党员的思想,整理党的组织,个别地清洗应该清洗的坏分子及处理不够党员条件的分子,即三反和整党密切结合,一次完成。最后民主改选村政权,制订生产计划,建立合理的财政制度(如小学教育经费、村级行政开支、村干补贴费等),接收一些够条件的新党员。使运动有头有尾,从思想上、组织上、财政制度上巩固三反成果。全部工作,估计约一个月左右结束。整个党的村子,可能用不了一个月。大村、问题多、情况复杂、党的基础差的村子可能要一个月稍多点。进行的步骤是采取分区、分批、分期,由点到面,稳步前进的办法。华北全区共八万多个行政村,共三百四十六个县(旗),第一期每县平均集中三处,共可有一千处,每处训练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即可训练十二万至十五万主要干部,同时,则可在两个村子中,进行三反。以后因多数干部经过实际锻炼,骨干分子及能够单独负责的干部逐渐增多,范围也可逐期扩大。这样分区分期分批进行,每村三反约需一个月左右时间计算,全区自本年十二月或明年一月开始,到明年二月或三月底可基本搞完,如有特殊情况,如灾区,少数民族地区,已经过整党、问题不大的地区等等,可以在今冬明春免予进行,集中全力搞冬季生产及其他工作。

绥远省今冬明春应以土改工作(约三十万人口),进一步发动群众、发展冬季生产、建立和加强农村人民政权及建党工作为主要任务,一般不进行三反整党工作。村干部和党员中的贪污、浪费、命令主义等项错误,应在土改复查和民主建政中解决之。

用集中训练并结合工作组到村领导的办法去进行乡村三反,这是比较稳当的,否则,很难于控制。但工作组到村后,不应包办代替,必须依靠党的组织及党员中的积极分子和较好分子(没有党员的村庄,应依靠村干和人民代表中的积极分子),发动全体党员积极参加三反,并努力领导群众参加三反。不能因党员中有少数贪污分子而踢开党的组织,个别问题较大而又阻挠三反运动者,只能个别处理。少数支部即使多数党员问题较严重,也还有问题不大或没有问题的,而在问题较严重的党员中,有些也还是可以改造的。总之,工作组的领导同志,必须征求和尊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切实分析具体情况,艰苦工作,绝不要否定一切,图省事,一脚踢开。工作组到村,并须首先把生产工作安排好,使三反与生产结合进行。

(四)几个有关政策的问题,我们拟作如下规定:

1、贪污起算时间坚决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以后,并一律不折算。只有极个别性质严重恶劣而又民愤甚大者,可追算几笔(不是所有的)群众坚持要算入的,惟最远亦不得超过各省省城解放之日。土改问题肯定不翻。

2、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将贪污与浪费、一般贪污与敲诈勒索、浪费与必要的开支(虽不合法)、作风不民主与欺压群众等界限加以区分,绝不能一锅粥搅起来算。

3、退赃一般以确能退出并不影响其生产为原则,更不得株连无辜亲朋。方法是自报、公议(经过人民代表会)、领导(工作组)批准。赃款除敲诈勒索的一般退还原主外,其余均不退还群众,更不得当斗争果实分配。原属国家财政项内者统交县人民政府,在加派或本村另派的粮款中贪污者一律归入村财政,以为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或生产事业之用。

4、处分问题。三反中一般不杀人,刑事处分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其重点应放在那些贪污数目既大、性质恶劣、民愤甚大者,包庇地主反革命对人民损失极大者,以及混在党内和人民政府内的恶霸大流氓分子等。凡受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者,均应经过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巡回法庭审判。行政处分也应尽量缩小,且六种行政处分中的开除、降职、降级等不适于农村,撤职处分是需要的。有些则不予处分,可由群众开展批评(斗争),以为儆戒。广大群众认为这种形式,比之警告、记过尤为适当。行政处分批准权,应由村人民代表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党内处分按党章规定办理。

5、蜕化回家的区级以上干部、久已卸职的村干部,不是此次三反的重点。共有贪污行为者,群众可予揭发,但除民愤极大者外,凡已经处理者不再追究,未处理而问题不大群众意见不多者,也可不加追究。

(五)为保证三反运动健康地开始与结束,应宣布如下纪律:第一,未改变成份的地主、富农及其他被管制分子,不得乱说乱动,不得当选代表,不能参加大会,不准造谣生事、搬弄是非,违者严惩不贷。惟工作组及指定的村干部可采取一定形式,个别征集意见,并注意不要把他们无区别地打在一起。第二,农村三反只能动嘴,不能动手;严禁打人、捆人;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概不得捕人。第三,任何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不得挟嫌诬告。第四,处分、斗争、退赃,均须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无组织无纪律。第五,未宣布进行三反的村子,所有干部均应照常工作,积极领导群众生产,不得消极怠工,有错误者应立功改过。而群众则不得私自发动斗争,如发觉,县、区应即派人停止下来,不得放任不管。

(六)为了彻底根绝今后农村干部的贪污浪费现象,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工作上的具体指导,另一方面对于他们因工作忙、生产快得多、毫无补贴等所引起的不能不解决的某些困难,三反后亦应毫不敷衍地、适当地予以解决,广大群众也希望国家注意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对村干部谅解地说:“人是官的,肚子可不是官的!”

(七)全区约有整党工作队一万人,均已经过三反,应在秋征前集中省委党校,进行农村三反整党教育,以便届时随同省委所派其它工作人员一同到村领导三反整党工作。上述整党工作队,不应调作其它工作,各省委应切实加以控制。

(八)农村三反是一场严重、复杂的斗争,县、区以上的领导机关应早为策划,将各期进行村庄、干部力量配备(工作组干部一律应受短期训练)、如何领导生产等问题,逐项做出具体计划,送级批准。各省的计划应经过华北局批准。

华北局五月三十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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