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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同意陕西省委对农村社会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给西北局的批复

日期:1952-7-24 作者:[待确定]

西北局:

同意陕西省委七月十四日对农村社会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对农村共产党员均应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一句,有加以说明之必要:第一,农村共产党员不得雇用长工,进行富农式的剥削,否则,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这点,中央已有规定。第二,农村共产党员在原则上均应积极地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这是考验农村共产党员的一项重要条件,但这不是一条社会法律。在目前也还不要提出:不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而愿单干(也不剥削雇佣劳动)的农村共产党员,就要开除其党籍,而应首先对他们进行教育,说服他们自愿地积极地去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在几次进行教育说服以后,并在农村中多数党员参加了互助合作组织以后,如果还有少数落后党员不愿参加而愿单干,那就可以在以后的整党中令其退党或停止其党籍。对这类党员的处理,应与处理第一类党内的富农分子有所区别,同时,又不要迫使这些党员不自愿地去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因为这样,对互助合作运动是没有好处的。

中 央七月二十四日

附:

西北局转发陕西省委对目前农村社会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九五二年七月十九日)

各省委(市委)、分局,并报中央:

陕西省委七月十四日对目前农村社会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西北局认为是正确的,转发各地参考,并请中央批示。

西北局七月十九日

原文如下:

各地委、县委并报西北局:

对目前农村社会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参考执行,并请西北局批示。

(一)土改后各阶层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有自由处理之权,政府不加干涉,但地主及游民分子在未经劳动改造或未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前,不得出卖、出典和出租土地。现在不需提“保佃”口号,如有些富农要抽回出租土地而承租农民不同意时,可本照顾农民当前生活的精神,个别调解处理之。

(二)土改前把富农错定为中农而未减租者,应从土改中订正成分之时起依法减租,并废除旧租约,另订新租约,其土改前应减之租额,可一律不加追究。

(三)土改后仍须提倡自由借贷,利率由双方议定,保证有借有还。目前仍不需要规定一定的利率额。

(四)土改后雇佣自由,工资由双方议定。常年定型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得雇用长工;组员社员亦不得雇长工入组、入社。但互助合作组织仍可雇用技术工人和短工。有劳力且不从事其他职业的地主,不得雇用长工,亦不得以“化长工为零工”的方式雇用大量短工。农村共产党员均应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不得雇用长工剥削,只有在特殊情况(如疾病、劳动能力过弱、残废、或从事其他职业等)下,才可雇工帮助。

(五)土改中及土改后,均须贯彻“谁种谁收谁负担”政策。今春土改分地前后,原耕户在长有夏禾的土地上套种秋禾者,原耕户于收获夏禾后,应即将土地交给新得地户,秋禾即由新得地户经营收割,但新得地户应偿付原耕农民因套种秋禾所费的籽种、肥料与人工之相等的代价。

(六)土改中定错了的成分,应在查田定产中加以改正。但须注意在查漏网地主时,凡介乎地主与富农、地主与小土地出租者两可之间的家户,可一律不定为地主,而仍定为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农民内部各阶层间错定的成分,如错定户不要求重新改定一般农民亦无意见时,可不再加变更。

(七)农村中属于地主成分的烈、军、工属,如果有劳动能力,政治上没有问题,群众通得过时,可以允许其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

中共陕西省委七月十四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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