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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劳动部关于解决天津、上海解雇工人问题的报告

日期:1952-8-29 作者:[待确定]

中财委并各中央局、分局及各大市委:

兹将劳动部关于天津、上海解雇工人日益增多的情况报告转发各地参考。中央同意劳动部所建议的各项意见,望即照此执行。

中 央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委党组并毛主席、中央:

“五反”以后,各地劳资争议普遍增多。为此,中央劳动部特派工作组去天津,兹将该组最近反映情况简报于后:

一、劳资纠纷情况

(1)劳资争议、解雇不断增加。六月份争议九百二十六件,协议七百四十八件;七月份争议六百九十九件,协议九百三十八件;八月上半月争议四百零二件,协议六百四十件。争议中解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协议中解雇占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如六月份七百四十八件协议中有七百一十八件是解雇,七月份九百三十八件协议中有九百二十广件是解雇,八月份上半月六百四十件协议中有六百二十六件是解雇。解雇的人数八月上半月为三千三百七十二人,相当于一至六月解雇人数一万零六百七十四人的百分之三十一点四。

(2)解雇特点:1、商业少、工业多,工业中大部分是十人以下的小厂。如在最近两个半月劳资争议四千三百五十三件中,十人以下小厂占百分之八十三,大中工厂生产正常,发生争议解雇较少。2、解雇中多数是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并向劳动局申请备案,与过去资方要解雇工人而形成争议很久不能解决显有不同。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

(1)小厂生产方式落后,出品质量差,成本高,在生产经营上确有困难。小厂资方在“五反”前主要靠残酷剥削工人(工资低、工时长、福利待遇差)来维持,现在工人觉悟提高,资方再也不能保持原来的剥削和压迫,加上“五反”中停工或半停工,资金几已消耗净尽,就更加困难。这些资方本人也大都有技术,他们自认小厂没有前途,迟早要垮,不如早些关门去当工人,反而省事些。因此,有的本来还可以维持,也故意以停薪、停工、停伙来威逼工人,达到解雇的目的。如九区义记成铁铺,自“五反”结束至今,停薪、停伙已达二十余次,最后工人说:“我实在不能再在这里受罪下去了”,只好同意解雇。也有资方因“五反”中被斗现在故意报复的情形。

(2)工人不愿再在小厂做工,愿到国营工厂。由于小厂工时长、工作苦、待遇低,只能维持个人生活,且“五反”后又感到小厂无前途;另一方面大工厂原来待遇较高,现在又将新建宿舍,文娱活动福利待遇增多,相形之下,工人更不愿留在小厂。所以他们愿意解雇,取得“解雇证”,到劳动介绍所登记,以便转到大厂,尤其是国营厂。即使一时找不到职业,还可请求救济。因此工人不仅不反对解雇,而且要求解雇,个别的还帮助资方述说困难,以达解雇目的。如手工业搓线厂工人张复生与资方订立解雇协议,其内容:“厂中营业不振,开支困难,劳方为个人前途计,愿与资方脱离关系,拟请劳动局批准,给予登记转业,劳方不向资方索取一切出厂费用,也无任何纠纷存在。”三兴成铁工厂资方积欠工人工资五百余万元,资方提出新工资方案并保证今后不欠,旧欠逐步还清,但工人不同意,要求解雇转业。

(3)从发生争议的行业来看,近两个半月中,纺织业九百一十一件,五金机器业六百五十六件,生活供应商业五百七十件,缝纫业三百二十七件,食品工业三百二十件。其中,生活供应商业和食品工业据说是由于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听说现发展至百分之三十五比例);五金、纺织的过去是为大厂加工,现在大厂不给活;帆布、缝纫、皮件业等是由于军事加工订货停止的影响;此外如绒毛业是由于不能出口。

(4)工作上的影响。从前解雇须经产业工会同意,现在工会组织形式改变,各区建立区工会,而工人不经过区工会,由组联(基层工会)取得介绍信,直接到劳动局请求解决。过去资方解雇工人要过“三关”(须取得工人、工会和劳动局同意批准),实际上最难过的是工人那一关,现在工人那一关容易过,组联干部政策水平低,只要工人答应便给介绍信,劳动局对争议解雇虽然抓得紧,但资方和工人却用协议的方法请求批准解雇,弄得劳动局很被动。

三、处理办法

上级工会与工商机关因忙于其他工作,对此新情况尚未及注意。目前劳动局接到的争议和协议每日达百余件,应接不暇,每天排队挂号拥挤不堪,常因争先恐后而发生争端。本部工作组与劳动局领导同志商量,拟采下述办法,解决目前问题:(1)由劳动局与工会发一内部联合通知,责由各级工会组织与工商联各按其组织系统召集会议,交代政策,以纠正劳资双方的错误思想;(2)抓住典型在报纸上公开批评;(3)由市人民政府发一通告,重申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没有取得区工会和工商联的介绍信,劳动局概不受理;(4)按行业情况排队,哪些可同意解雇,哪些不同意解雇,做到心中有数。

我们基本同意上述办法,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1)由于社会经济改组,那些生产落后的小工厂被淘汰是不可避免的,但应采取缓慢的方针,如尚能维持的则说服劳资双方尽力设法维持。对于解雇应按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的精神切实加以掌握;对敌视职工;进行反攻的资本家,情节严重的予以依法处理;一般的则予以批评教育。(2)建议当地财委适当照顾小型企业困难,如生产、销售方面适当加以分工等。(3)应着重向劳资双方进行教育,特别要召开小厂工人代表会议,交代政策,说明目前就业仍甚困难,如急于解雇,于公于私均属不利。

对天津情况尚在继续调查研究,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加指示。

此外,据上海劳动局报告:五月份受理争议一千六百七十三件,协议二千七百八十九件;六月份争议一千四百九十七件,协议四千九百四十八件;七月份争议一千零二十五件,协议三千二百四十四件(以上不包括区劳动科处理的小型企业争议数字)。上述纠纷性质与协议内容大部分为解雇职工,三个月内经劳动局调解和协议中批准解雇的共有四万零六百二十四人,其中五月份八千三百六十四人,六月份一万九千六百一十三人,七月份一万二千六百四十七人。解雇特点多为解放后新开设的工业中的小五金、手摇织袜和商业中的食品、衣着、鞋帽以及手工业的小型厂店;被解雇者青年职工多,技术职工少,解雇费拿得少。发生这一情况的原因,与天津大体相同。

毛齐华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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