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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分局关于当前土地改革运动中贯彻政策的决定

日期:1952-9-16 作者:[待确定]

夏收后,广东全省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正常的,成绩是伟大的。目前的运动,已在既得胜利的基础上,形成全面的高潮。为使这一大规模的运动继续健康与正常的发展,以取得秋前运动的完全胜利,当前对运动的指导上,除继续贯彻深入外,必须把认真贯彻政策的问题作为当前指导运动的关键问题,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没收地主阶级余粮问题:

(一)为适当满足贫雇农要求,并照顾地主实际交纳余粮的能力,必须坚决而适当的没收地主阶级的余粮。余粮计算标准,一般以地主一年所收租粮为宜(雇佣耕种之田地为计算简便计,亦按当地出租田地一年租粮计算)。其确有困难者,亦可酌情少于一年租粮。其确无力交出余粮之小地主(此种小地主约相等地主总户数的20%左右),应免于追缴。同时,对每户地主应交余粮数目,应按上述规定一次结算并加以公布,交清者即予结案不得再要。

(二)对抗交余粮的不法地主,应坚决严惩不贷,务求打破顽抗局面;对交清余粮的守法地主,应及时宣布结案,以便切实做到宽严分明,区别对待。

二、对工商业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者,应坚决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土地改革中处理城乡关系问题的几项规定》。没收余粮亦应按一项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因兼有工商业而多要。租押确实未退者,仍应依法清理(押金照折半清理确有困难者还可酌情减少),此外不得再额外清算或罚款。

农民对县城及其以下工商业较集中的圩镇依法清算余粮时,须经区委批准清算数目与正式介绍,然后经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联络处处理,不得直接追要。此类城镇的人民政府不健全,而又无城乡联络处者,应建立城乡联络处,或派得力干部担负城乡联络处工作,切实做到城镇支援土改,土改不搞乱城镇秩序。

三、关于划分阶级问题:

(一)当前各级领导对划阶级的指导上,应特别强调依据划分阶级的标准,正确确定阶级成份的问题,只准划对不准划错。

(二)各级领导在划分阶级中,对地主、富农所占乡村户口比例,应严加控制。根据广东阶级情况,在一区范围内,地主户数不得超过总户数的5%,富农户数不得超过总户数的3%,地主、富农合计户数不得超过8%。凡超过上述规定者,区委、县委应严加审查。

(三)若干有关划阶级标准的问题,应加以重申与补充:

关于妇女劳动问题:妇女经常参加农业主要部门的劳动,即在农忙季节,每天以绝大部分的时间从事农业主要劳动者,应算做主要劳动。

虽有妇女参加农业主要部门的劳动,但并非经常从事这种劳动,或在农忙季节不能达到每天绝大部分时间从事上述劳动的规定者,则不应算做主要劳动。

按照上述规定,如某户人家确有妇女从事农业主要劳动者,即使家中男子有劳动力而不劳动,该户仍应算为有劳动,不得划为地主成份。但如该户土地占有达到或超过当地小地主每户平均土地数目二倍以上,又以地租或雇佣剥削为其生活主要来源者,仍应划为地主成份。

关于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的最高限度:各地应以县为单位,规定一个或几个(全县几种不同地区)小地主每产占有土地的平均数,作为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的最高限度。凡革命军人、烈土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土地不超过前述土地数目者,均不得划为地主。

(四)必须履行讲、划、评、批程序。划阶级前,干部应学习划阶级的标准,并广泛向各阶层讲解阶级,做到家喻户晓,然后充分发扬民主,发动群众划阶级,评阶级,最后必须执行批准手续,由区委批准。

以上决定,应立即向干部与群众进行教育,务使干部与群众严格遵守执行。

九月十六日

来源:原载1952年9月18日《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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