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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批转西南局统战部关于长期保护上层党外人士及专家的规定

日期:1952-9-17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统战部:

西南局统战部八月十四日关于长期保护上层党外人士及专家的规定是正确的,兹转发给你们参考。请各中央局统战部加以讨论并参照此项规定的精神与办法,迅即制定此项长期保护名单,并督促各级统战部亦同此办理。并将保护上层党外人士的政策精神切实贯彻下去。执行情况望电告我们。

中央统战部

附:

西南局统战部关于长期保护上层党外人士及专家的规定

解放两年多来,在各种运动中,绝大多数上层党外人士以及技术专家在政治上、思想上都有程度不同的提高,更加靠拢我党及人民政府了。这和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各级同志的努力分不开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地区不经请示、报告,擅自处理这一些人的问题,存在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或听其自生自灭,不加教育;或认为这些人已无作用,可以一脚踢开,以致引起他们当中一些人的波动,使工作受到一些不应有的损失。这些同志没有认识到,对于上层党外人士和技术专家的团结教育,正是团结他们所联系的阶层的主要一环和标帜。在今后的建设任务中,更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加以保护教育提高,并领导他们一起前进,参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一味迁就落后自然不妥,但不加教育厌弃落后也是不对的。

根据以上精神和情况,开列长期保护名单,按级负责,严加掌握,是当前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现特规定下列几点,望研究执行。

(一)保护名单范围:

(1)省(区)一级政权系统参事、属于处级以上的党外干部,相当这一级民主党派机关处以上的干部,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宗教界革新委员会委员和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代表性的人物,工商联筹会委员中及少数民族中有代表性的人物。

(2)县一级政权系统属于科以上党外干部,工商联主委、副主委,县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县级以上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及少数民族代表性人物(地委一级比照县一级)。

(3)大学属于副教授以上,部分中学校长、副校长,以及个别有代表性的小学校长、副校长等人物。

(4)在全省(区)或专区或县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

(5)在科学技术方面有专长的人物。

(二)保护名单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与有关单位商量拟定经上级党委批准,上两级备案(县一级名单呈报地委批准,省一级名单呈报西南局批准)。对保护名单中所列人物的一切较大问题的处理工作,如任免调动或渎职违法之处理等,须先由党委讨论,上级批准,由内而外地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备案制度。

(三)工作如有调动应同时在党内统战部门转移“统战关系”材料,介绍情况。

(四)应贯彻一面保护,一面教育改造的方针。各级统战部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同级上列范围内的人物,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进行学习,并放手让他们参加各种革命运动的活动,使其在运动中得到锻炼与提高。

(五)对他们应给以适宜的工作,在工作中要他们有职有权,生活亦应适当照顾,办到“吃饭有钱”。

(六)在上层民主人士代表人物中,历史上没有问题的极少。这些人参加政府工作,其历史和政治问题已为我们所熟知,一般不要随便叫他们交代,应严格执行中央对民主人士交代关系及涉及历史问题,政治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

(七)保护名单于今年十月内完成,按级报请备案。各省、区所辖县以上的上列保护名单,望抄一份给我们备查。

(八)上列规定,望一直传达到县委。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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