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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反人民法庭工作的总结向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的报告

日期:1952-10-28 作者:[待确定]

北京市“三反”人民法庭工作,7月中旬即已基本结束。其后,即集中力量,处理专案和上诉案件。现已全部结束。特做出总结,送请核示!

一、情况:

遵照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本市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以及各区,经本府批准,自4月中旬起,陆续成立了116个人民法庭。审判长一般都由机关首长、副首长或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审判员包括“三反”运动中的群众积极分子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其中,有领导干部,有一般工作人员,有技术人员,有学校教师,有工人,有农民,有妇女,有青年,有机关工友,有公安机关民警和战士。为了加强对各人民法庭的领导,在市人民法院下,按节约检查委员会系统成立了16个市人民法院临时分庭;为了严格控制量刑标准,防止处理中发生畸轻畸重的偏差,特组织临时分庭联合办公室,由副市长张友渔,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负责主持,以统一领导所有临时分庭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各人民法庭审理并经临时分庭联合办公室审核,先后处理了1623案,共1653人(另有在人民法庭成立以前,经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刑的19人,没有计算在内)。其中,判刑的704人,免刑的541人,因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结案,移送市人民法院的16人,认为不须经人民法庭判处,交回原节约检查委员会处理的392人。

在判刑的704人中,判处机关管制的353人,占总数的50.14%;劳役改造的211人,占总数的29.98%,五年和五年以下徒刑的133人(包括宣告缓刑,改用机关管制办法执行的53人,改用劳役改造办法执行的14人)占总数的18.89%;六年以上徒刑的5人,占总数的0.71%;死刑的2人,占总数的0.28%。如果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改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执行的,也计算在判处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内,则判刑比例变化为:机关管制约57.68%,劳役改造约31.96%,五年和五年以下徒刑约9.37%,六年以上徒刑和死刑仍为约0.71%和0.28%。

人民法庭工作,一般是严肃谨慎的。所有案件都经过事先排队,群众讨论,领导研究,三级批准,然后宣判。案件本身一般都较成熟。除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市公司和天津铁路局北京分局由于处理较粗糙,翻供、改判较多外,经人民法庭判刑、免刑的1245人中,绝大多数没有上述或翻案。上述案共56件(其中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市公司即占15件),62人。现已处理的58人,其中,加重处刑的2人,维持原判的13人,因案情复杂一时不能弄清,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3人;留作专案的1人,减刑的14人,免刑的29人,上诉案都由联合办公室派人会同原人民法庭调查并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告联合办公室核准。对已判刑的各案,我们并两次布置了普遍复查,重点复查,主动改判了12案,其中减刑的9人,免刑的3人。

量刑标准是根据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和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公安、司法部门因贪污案多属贪赃枉法,直接损害群众利益,民愤大,故判刑较重。例如公安局判处机关管制的只占判刑总数的15.8%,而判劳役改造的,则占判刑总数的52.6%。学校着重批判思想,故判刑较轻。大中小学判机关管制的占判刑总数的51%。

由于处理中掌握了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一般做到了不枉不纵,故绝大多数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表示满意。南苑镇某农民说:“1938年的老干部都一样交人【民】法庭审讯,共产党真大公无私”。公安局内四分局李坚强平时作风粗暴,屡教不改,旁听人民法庭公审后,给领导上写信说:“……不论革命多少年,犯了错误都不行”,表示决心不再犯错误。公安局外四分局第五派出所民警参加公审后说:“像这样的大会,不但制裁了贪污分子,也给我们很大教育,以后如犯错误,就要想起这个庄严的大会来”。干部中也反映人民法庭“掌握政策稳”,“冷静清醒”,“判得有根有据,清清楚楚”。辅仁大学人民法庭公审该校牛奶场经理段复成(系一老修士)时,段诉说过去如何受帝国主义蒙蔽,现在痛恨贪污,决心洗手不干。校长陈垣听了很感动,认为这对他教育意义很大。北大医学院解剖系67岁的老教授马文昭,开始对人民法庭能否公平合理,抱着怀疑态度,每次预审、公审,必从头到底参加,后来,人民法庭方面征求他的意见时,他说:“这样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我还有什么意见!”被判刑的贪污犯也大多数低头认罪,心服口服。例如九区萧树猷(原华北防空司令部修建委员会工程师,免刑)说:“‘三反’运动挽救了我,又使我戒掉大烟,我一定要把全部技术献给祖国”。五一女中会计耿镜湖(免刑)宣判后,感动得哭了,他说:“我要以残年全副精力努力工作,以赎我罪”。十四区田起(民政科代理科长,判处机关管制一年)说:“毛主席领导搞‘三反’是英明的,不然,再过一二年,我越陷越深,就会掉脑袋了”。现在,他每天早起打扫院子,主动争取工作,与炊事员一道抬赃水。卫生工程局判处机关管制的王孝癸(原工务科长,现调至第一工程事务所做技术工作)和温志廉(原第一工程事务所材料组长),在增产竞赛中,建议很多,都表示保证完成第一工程事务所增产节约20亿元的任务。粮食公司孟学曾(判处劳役改造二年)到监狱后,曾两度写信给公司要求给他书籍,以便学习,并再度表明改造自己的决心。

二、经验教训

从几个月人民法庭工作中,我们得到下面几点体会:

(一)依靠群众、掌握政策,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主要方法。在核实、定案、审判、处理中,调查规模的广度和深度,是一般人民法院工作所不曾做到的。民政局为了了解贪污分子杜天山的家庭情况,曾派人去山西省浮山县史壁村和附近各村逐村访问调查。汽车公司西厂材料库清查三年来的材料账,十几个人查了三星期。类似这种情形,几乎各单位都有。北大医学院调查助理护士李宝善侵吞病人石膏费859.1万元一项时,查了全部病历,访问了250个病人,其中有一个叫王润玉,住羊肉胡同21号,为了访问这个人,跑遍4个羊肉胡同(本市有4个羊肉胡同)。清华大学调查化学系助理员金德良侵吞学生实验仪器赔偿费一项时,由系主任张子高教授率领全系学生反复查账两月,访问了80人。第一卫生所会计朱英珍一贯侵吞防痨科病人所缴的费,历时两年,达数百次,该所根据其中一星期的账,用平均法推算出两年来贪污2500余万元,预审时,一区人民法庭为了证实,动员10人调查全部卡片及账目,共查了14天,访问了13个病人,其他病人则写信询问。没有大批群众积极分子投入调查工作,人民法庭审判就没有可靠的依据;没有人民法庭和基层节约检查委员会的负责领导,迅速处理,这样多而复杂的案件能够及时而正确地处理也是难以设想的。为了量刑准确,处理妥善,同样又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否则不可能做到全面、周到。人民法院工作一开始,我们就明确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除预审外,审判必须公开,召集有关机关群众旁听,群众并得提供意见。各人民法庭一般地都这样做了。但也有个别人民法庭没有完全这样做。例如北京市专卖事业公司人民法庭未在公审大会公开宣判,群众都不知道人民法庭处理了那些案件以及如何处理的,意见很多。发现后已给予批评纠正。另一方面,没有领导上的随时交代政策,严格掌握,也不可能处理得正确妥善。一般群众特别是打虎队员,所提处分意见,往往是根据贪污分子交代问题时的材料,态度和平日作风,而人民法庭则着重贪污分子最后定案时的确凿证据和认罪的态度,两者往往有距离。只有把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反复解释说明,才能使群众满意,才能通过处理、教育、提高干部和群众,也才能真正使贪污分子口服心服。公安局事先组织全体人员(包括贪污分子)认真学习了惩治贪污条例,因此处理较顺利,也有些人民法庭在这方面做得工作较差。为此,我们曾召开干部大会做了报告,又数次按市人民法院临时分庭系统分别召集各人民法庭负责干部开会汇报,研究工作,指出缺点,介绍经验,贯彻政府,但住下传达仍不够普遍和深入,故处理过程中,个别单位贯彻政策还有不够的地方。

(二)制订计划,抓紧检查督促,具体帮助各人民法庭进行工作,保证了审判工作的及时完成。各单位对处理案件一般是缺乏经验的。还有些单位忙于恢复业务,对处理工作重视不够。因此,必须责成他们制订计划,报市审查,我们则分派干部重点检查,并帮助各人民法庭工作。联合办公室同时排定审核案件日程,每隔一日,分别召集各人民法庭负责干部开会逐案审核。这样,便使各人民法庭的工作,在一次一次开会审核后,不断地迅速提高了。

(三)严格审查证据,是确定案情的主要关键。试举查〔赈〕为例,有的单位制度混乱,或者平日根本缺乏制度,定案时仅凭部分材料做全面推断,结果错了;有的虽有账,但查账时粗枝大叶轻率定案,结果也错了。例如石景山钢铁厂临时工程队代理财务组长孟宪泽,原根据检查发薪表中无具领人盖章的白条,共领330余万元,即按贪污工资330余万元拒不坦白判处劳役改造一年。孟上诉后,经调查,未盖章的工人都表示工资确实发了,只是手续不完全,并非贪污。又商号证明及检举材料也必须反复甄别。例如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市公司郭汝运原判处徒刑三年,宣告缓刑、改用机关管制办法执行,主要是根据中兴电锯厂副经理刘建科的承认书,承认1950年7月向郭行贿6000万元,并在该厂入股,郭上诉后,经调查,郭是在1950年8月才参加工作,7月受贿根本不可能。各人民法庭和联合办公室在认真仔细地甄别材料,核对情况上,一般地说,做得还好,所以上诉案不多。但对有的案件做得还不够严格,特别是在处理后期因时间紧迫,有些详细原始材料,未及认真审查,反复研究,致判决后出了问题。

(四)审判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预审、公审,都必须使被告敢于自由申辩。人民法庭工作开始时,个别单位开庭公审,把会场布置得很森严,令人望而生畏,并用武装押解被告(当即纠正)。单凭这样做法,难使贪污分子心服口服,勉强定案,反陷被动。不这样做,贪污分子或可讲出新的真实情况,更利于正确处理。例如卫生工程局贪污分子王孝癸预审时准备按13亿元国家损失判罪,由于人民法庭反复讲清政策,许其陈述意见,他便说了老实话,于是人民法庭请打虎队员和王一起算账,前后算了四次,核实国家损失为3.9亿余元,做到了打虎队员满意,贪污分子心服。又宣判必须结合讲解政策。这对于干部和群众,都是一个生动有力的教育。如把宣判仅当作一种手续来做,效果便不大。有的人民法庭甚至连贪污款项的计算理由和折算办法也不加说明,致被告对自己的贪污所值莫名其妙(税务局、合作社都曾有此情况)。这些简单做法,都于发现后,即时纠正了。

一般判决应采用简单明了的判决表,把事实、理由、处理办法,择要填入,打破旧判决书的一套老公式、不需要长篇大论,更不需要陈词滥调,容易写,也容易懂。内容的叙述也应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不乱扣帽子。我们为慎重起见,曾规定所有判处劳役改造以上的判决表,在宣判前,都须预送联合办公室审查(有的单位如铁路局、邮政局未完全执行)。有的单位写判决表时,爱扣帽子,乱用形容词。因此,有的被告服判但对判决表所写理由却不满。例如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张振铎(判处机关管制一年)说:“判决书说我是混进来的,又说是钻进来的,我不同意”。判决表写得好的,对贪污分子就有很大教育。例如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陈焕之(免刑、女)说:“我一定要用这判决书,做我的一面镜子,随时警惕自己”。

(五)做好家属工作,对定案和善后工作有很大帮助。建设局在宣判时吸取家属参加,扩大了影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王松乔原在税务局时曾因贪污受过处分,在银行时又包庇私商偷漏税,从中受贿共1060万元,不能退赃,判处劳役改造二年。其妻感觉重,又因家庭生活无着,很不满意。银行找她解释,又介绍她到救济机关请求救济。这样,她不但没有意见了,反而受到感动,并劝王好好劳动,争取早日回家。有的宣判后,径送执行,家属不知道。例如十四区梁庆福判处劳役改造二年,其母与妻全不知道,复查后,改判劳役一年,送茶淀清河农场执行,其家属也不知道,惹起很大不满。

三、对人民法庭的估价:

人民法庭是在群众运动中产生的群众性的新型司法机关,他的特点是依靠群众,手续简便。这是它的优越性,也是能够正确而迅速地处理“三反”案件的基本原因。这就有力地扫除了对司法工作地玄奥观点和不信任群众的错误看法,为今后司法工作开辟了宽阔的道路,像中城区法院院长杨愚震所说:“过去总觉得司法工作是技术工作,参加‘三反’人民法庭工作,才真正体会到司法工作就是群众工作”。这一点应该是司法机关工作方针。现在市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庭经验,采用集体调解办法,已有显著收获。至有关机关、团体等干部的一般案件,今后也可先交其本单位调查处理。

其次,人民法庭又是教育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有力武器,它是反贪污的战场,又是宣传政策,教育干部和群众的课堂,这是它的另一特点。每一个案件,从搜集证据、研究情况,反复甄别,到量刑判决,以至善后处理,处处无不体现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向不正确的方法和态度进行批判说服,对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水平、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是一个具体生动的教育。又在公审宣判后,当庭以实例解释政策,给了干部和群众以很大教育。过去法院是不曾这样做的。像南苑审判组长王国民所说:“我们法院对宣判工作不够重视,宣判只是形式,教育意义不大”。

第三,打破了司法工作中不必要的公文程式,提高了司法干部的工作效率。中城区法院二区审判庭已仿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格式制订了简单明了的刑事判决书。郊区法院老干部因文化水平低,新干部又一时学不会,所以过去写判决书认为是一种苦恼,现在也采取了人民法庭写判决表的方法,一人每晚可写三个判决书,过去连一个也写不了。

总之,人民法庭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程序手续上都有很大优点,对于今后改进司法工作,将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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