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1952-11-13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

兹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大区机构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乡的区划标准及编制人数的通知,共四个文件发给你们照办,并请在党刊上登载(但大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机构表草案不要登载)。

中 央十一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

(一)一九五一年的农业税的征收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个别地区不合理地超过原计划控制数字甚多,使农民负担较前加重,引起农民不满,则是值得注意的。产生这一现象的各种原因是:

(甲)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保证中央或上级所分配的控制数字能如数征起,有层层加派的现象,而有的乡(村)政府更于附加之外任意摊派;

(乙)过去所规定超征部分拨百分之八十归地方留成,亦刺激了地方上趋向于超额征收;

(丙)为了适应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中央去年曾临时决定在原定控制数字上追加一成;

(丁)各地查田定产工作是做得好的,订定的田亩产量也是适合具体情况的,但个别地区评产有超过常年应产量而偏高者;

(戊)一九五一、一九五二两年查出隐瞒黑地七千万亩,如以每亩产细粮二百斤计算,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即可超过二十亿斤。

此外,有些地区(如灾区或歉收地区)未能切实执行依法减免的规定,从而加重了受灾农民的负担,这种现象虽然不是普遍的,但在个别地区却是严重的。

(二)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既应满足国家需要,又须使农民负担得适当和公平合理,因此,在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时,应注意到以下各点:

(甲)一九五二年农业税征收计划控制数字为三百二十亿斤到三百三十亿斤。各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依照规定税率,协商分配任务。为照顾到可能有些地区由于临时的或某些特殊的原因未能完成而又不致影响中央要求的计划控制数字,各大行政区得酌量增加计划控制数字,但必须规定各乡增加部分最多不得超过中央计划控制数字总额分配到乡的百分之五。

(乙)为了使农村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征收时必须依照税率办事,那种认为可以不要税率,只根据任务来摊派的观点是不对的。不过由于查田定产特别定产工作系一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不可能在一二年内做到完全真实合理,因此,在征收时,应适当照顾到这些情况。

(丙)依法减免的原则必须坚决贯彻。凡是应减免而未予实行的地方,必须自动地补行减免,不得推延,以团结群众,并鼓舞群众的生产情绪。

(丁)为了确实稳定群众负担,不允许再有任意附加及摊派情事。但在目前整理乡村财政的过渡时期,如有关地方公益,出于群众自愿,又经过乡人民大会通过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得行摊派,惟必须限制在不超过中央正税的百分之七范围内。而地方公益的范围亦必须限于全乡水利灌溉、修桥补路、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小学教育补助或其他合理的文化活动等重要事项。

(三)为了迎接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积累资金,拟于一九五三年在农业增产的基础上,规定税率不变,贯彻依率计征,以求达到年征细粮三百七十亿斤的控制数字。

(四)中央所确定的“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结束以后,中央将于一九五三年根据征收的结果及实际情况,考虑对于不同地区的负担任务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调整,其中特别注意研究农业成本及因勤劳而增产的部分,力求克服某些地区之间畸轻畸重的现象。

其他在征收中所发现的问题,亦望各地能随时注意提出,

以便改进。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

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从明年起即要开始,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的领导重心必然要放在城市的工业建设上。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减弱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的党委领导下,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地委以下的各级党委,因其主要任务即是领导农村工作,故无另外建立农村工作部之必要。只是某些市、镇单位较多的地委,可酌情设立专管城、镇工作的机构。县、区委一般不另设农村工作机构,但在新区可保持五个人的县农协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工作。新区在目前亦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二人,应从区级编制名额中调剂。

二、各级党委的农村工作部是各级党委在领导农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务是帮助党委掌握农村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而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除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直接管理外,农村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应由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合作社分别负责,农村工作部则与这些部门的党组建立经常的联系,并代表党委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指导。至于农村的党务工作则由党委的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不列为农村工作部的任务。

三、党中央的农村工作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按不同业务分设五个处,一个办公室。各个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第一处——主办有关国营农场的发展规律及政策方针

事项;

第二处——主办有关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运动事项;

第三处——主办有关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田灌溉事业的政策方针事项;

第四处——主办有关城乡交流、贸易合作、信用合作及手工业的政策方针事项;

第五处——主办有关乡村建政、农村负担、文化教育、卫生、人民武装的政策方针及其他不属于一、二、三、四处的事项;

办公室——主办文件、电报等秘书工作及机关内部事务。

四、各中央局、分局和省委的农村工作部的机构与分工,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办法,由中央局、分局和省委自行拟定,其人数则由中央组织部规定之。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大区政府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经济的恢复时期已提前结束,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与文化建设从明年起即要开始。在这一新的形势下,中央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统一与集中,中央的机构应该大大地予以加强,因而大区的机构与任务亦应随之加以改变。同时,并应加强省《市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加重其责任。为此,中央特对改变大区政府的机构与任务,作如下的决定:

一、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大区行政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局领导之下,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

二、原属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分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机构仍然保留,改为行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厅。

原属大行政区的政府各部一律废部改局(处),其中若干局(处》并交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其办法,一部分业务,由在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领导之下或并在行政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等委员会指导之下设立的局(处)掌管;另一部分业务,则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这些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大区设立若干专业的管理局(处),由这些专业管理局(处)分别掌管所接收的业务。这些专业管理局(处)在建制上属于中央主管部门,而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则对其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三、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两个局——民政局与公安局及一个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三至四个局。除一般应设立农林水利局、地方工业局、劳动局三个局以外,在林业任务特别大的地区(东北、中南、西南)应将农林水利局分成为农业水利与林业两个局,西北则应增设一个畜牧局。

此外,中央各工业部及交通、财政、粮食、商业等部应分别在各大区设立一至数个专业管理局(或分局),这些机构在建制上属于中央各部,而由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加以指导和监督。人民银行的区行在领导关系上与上述各专业管理局相同。

五、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四个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和干部教育局,一个扫盲工作委员会及一个计划财务处。除以上机构外,在华东、中南、东北三个大区还应增设一个对外文化联络事务处。

此外,中央高等教育部在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应设立高等教育局,中央出版总署在各个大区应设立新闻出版处,这两个机构在领导关系上与前述各工业部门的专业管理局相同。

六、在大区行政委员会下还应设立以下的直属机构:体育运动委员会及人事局。其中,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工作上可委托文委联系指导。除以上机构外,在东北、华东、中南应增设外事处,在华东、中南应增设华侨事务处,均直属行政委员会领导。

七、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和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与过去和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相同。

各中央局在接到这一决定后,应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研究,拟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至迟应在一九五二年年底将这一工作完成。各大区行政委员会的编制人数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接管的局(处)或分局舶编制人数,应由各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中央各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告政务院批准。机构改变后的干部分配计划,应由各中央局提出送经中央审核后统一决定。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共中央关于乡的区划标准及编制人数的通知

(一)乡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基层组织,其区划大小所依据的原则,除须照顾自然条件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便于领导群众,进行生产和行政管理。依照生产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农村逐渐实行合作化以至将来的集体化,则现在农村中所划的小乡制,是不能适应的,必须改行大乡制,将乡所管辖的人口及土地面积的范围有步骤、有计划地加以扩大。

但由于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一般尚未达到必须将乡的范围再行划大才能促进生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变乡的区划工作,对各方面的影响及牵动极大,如过多或过早地变动均为不利,且在土地改革结束前后,若干地区亦已分别作了某些调整。所以确定:除华北地区原为小行政村制,得在今后一年之内完成重新区分并划大为乡的工作外,其余各地区乡的区划,暂以依照目前状态不变为原则。个别地方,区划确属不适当者,得依据和围绕当地乡的经济中心,经过省级批准,进行个别调整。

(二)按照现时及明年情况,全国约为二十二万多个乡,各大行政区乡的数目大致确定为:

中南 七万五千个 华东 四万五千个

西南 三万五千个 华北 三万五千个

东北 二万一千个 西北 一万一千个

并即以此数,作为全国及各大行政区一九五三年财政方面关于乡的数目的控制数字。

(三)按照全国农业人口及现在所确定的乡的总数计算,每乡人口大致平均至少二千人。为照顾国家财政负担及实际工作需要,每乡脱离生产的干部确定平均为三人。一九五三年每人供给的生活费平均为一百八十万元,即每月十五万元。其在现时有些地区,乡村干部的待遇已超过每月十五万元者,亦不再减。各大行政区得根据前面所确定的乡的控制数字,依照每乡平均三人的标准,规定全区中脱离生产的乡干部的总数,在此总数中,各大区得依据各省县不同情况,自行调剂使用,但应将其区划及干部的最后确定数字,报告中央。

(四)今后各大行政区乡的总数及脱离生产干部的总数,如必须超过前述规定者,须先报经中央批准,方得变动。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