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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委关于土地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节录)

日期:1952-2-13 作者:[待确定]

省委于本月二日召开土改地区县委书记及少数参加土改工作的省级党员科长以上干部会议,总结这一时期的土改工作,历时四天,于五日结束。根据会议讨论,我们认为基本上放手发动了群众,正确执行了政策;各族农民觉悟大大提高,更加密切团结,达到最后打倒地主阶级。发动群众程度:较好乡村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差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中间状态的占百分之四十五。主要缺点是:包办代替、粗枝大叶、赶急图快的思想作风各地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有的乡还很严重;尤其第二期开始,部份干部有骄傲自满情绪,个别乡走了弯路。现分述于下:

一、六县一市土地改革于去年九月中旬即开始,十月普遍展开。截至目前止,已完成一六O个乡、六十六万二千余人口地区(非农业人口五万七千人在外)的土改工作,占全部土改区二一三个乡(二十个街除外)的百分之七五·一。现民和、乐都、西宁已全部结束;湟中、大通、互助、湟源四县预计三月底可全部完成。根据五四个乡统计:土改前地主每人平均土地七·七亩(水地,下同),贫农每人仅一·四亩,雇农每人只有四分。土改后贫农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一六亩,雇农每人为一·九三亩。贫雇农所得土地占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八十二以上。中农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人口也补给了土地。有六二六二户农民分得房屋二五O三五间,有八三七八户农民分到耕畜七一八五头,有一八八五九户农民分到粮食二四六四O石(市石,下同),有一八三一二户农民分得农具六八四四二件。此外,废除封建债务粮食二四二七七石,银币一八一O一三元,白银五五七一两,黄金二七两。总计得利农民二五五五一户、一三七五三七人,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六以上。农会会员占总人口百分之二十五·五,民兵占百分之六。培养各族农民积极分子五八七O名,提拔为乡村干部的有二五七六名。一六O个乡判处死刑恶霸分子一二五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七名,叛徒刑二六三名。

二、土地改革总路线的执行上,重点乡开始时有些摇摆。主要是省委对“贫雇中农一齐发动”的方针不完全明确,因而各县也模糊不清。各地经验证明:工作组一到村,首应召开居民大会,向各阶层广泛宣传政策,召开农民会、贫雇农会,深入讲解政策,启发诉苦,提高觉悟,培养积极分子,酝酿选举代表,召开农代会进一步发动群众。即是说:除贫雇中农必须在一起讨论政策,一起开会商量问题外,要向贫雇农多做教育工作,使其在运动中起骨干作用,并主动团结中农。开贫雇农会也要吸收一些中农参加。农民会必须强调“天下农民是一家”;同时也要使中农认识贫雇农是骨干,只有依靠贫雇农才能使自己从地主压迫下翻身。

三、农代会是土地改革合法执行机关。要开好农代会,就得准备一周至十天,使群众明确认识代表的重要性,使代表也认识自己责任的重大,才能发挥作用。土改区各地都重视了这一组织形式,每乡至少开过三次,多者六次。只要在土改中巩固此一基础,使乡村干部学会运用民主制度,养成民主作风,不仅便于培养干部,克服包办代替,且为今后农村民主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四、地主阶级在解放前无恶不作,解放后百分之九十多又有破坏行为,群众恨之入骨,经过说理斗争,是打倒了他们的凶焰。但因群众异常愤恨,重点乡曾一度发生打、捆、拔胡子等现象。土地改革开始以来,七县(市)发生自杀者一二五名,其中地主八一人(内回族五名),富农一七人,中农一四人,贫农六人,雇农三人,小土地出租者四人。地主自杀主要原因是:第一、干部经验少,作风鲁莽,政策宣传不全面、不深入,对地主未严格区别对待,强调打击,未指出前途,致一般地主因惧怕自杀。第二、除大地主、恶霸分子,自知罪恶深重,难逃人员法网,畏罪自杀外,富农及农民自杀多是:(1)有恶迹的敌伪军官和乡保人员;(2)坏干部被撤职后,气愤过不去;(3)觉悟不高,包庇地主,遭到严厉批评;(4)过去当过土匪、小偷,或解放前有命案,不了解政策惧怕而死。(5)个别因特殊事故(如因收枪、浪费果实怕斗争等)。不管怎样,都值得今后特别注意,使每个地主都能了解政策,懂得土地改革对他们仍有出路,做到少死或不死。对属农民成份的敌伪乡保人员,如有贪污敲诈行为,在必要时可在农民内部批评教育,使其承认错误。对觉悟不高,曾经包庇过地主,替地主隐藏财物的农民,应启发教育,使其自动交出,决不应当“狗腿子”看待而进行斗争。对地主阶级必须认真区别对待,坚决打击恶霸分子、大地主,对一般地主,只要经过划成份、清债,进行了说理斗争,可不再专门召开群众大会进行斗争。

五、已结束土地改革的地区发现有订错成份现象。提高的多,降低的较少。产生原因是:干部对划成份全面精神掌握不够,对群众讲的也不具体,调查不细致,材料不确定;部份群众有从报复出发和多分果实情绪。今后对提高成份者必须坚决改正,通过群众适当处理。规定地主成份要经县或县委委托人的人批准,富农成份经区批准。今后务须充分发动群众,确实掌握材料,仔细研究,反对包办代替或听信少数人的会报而草率决定,以免提高或降低成份现象继续发生。

六、分配果实一般都达到公平合理,但有的乡、区曾发生平均分配及乡村干部、积极分子多得果实现象,个别区级干部也有变相窃取果实(以贱价收买等);有的虽已分配完结,但地界尚未划清,地权未确定,错登记土地及保留部份财物等问题,均需继续处理。

七、经过土地改革,各族人民更加团结,感情也较融洽,不少回民都说:“民族政策出乎意料以外”,“吃药杯有,但药引子没有了”,自信不会再发生什么问题。乐都喇嘛分到土地后,有的已经还俗结婚。虽如此,但我们绝不能以此自满,绝不能忽视历史上民族隔阂之深,因各族人民文化、宗教、语言、风俗、习惯上不同而产生的差别性。必须继续坚持慎重稳进方针,进一步作好民族团结。地主阶级、反动分子在土地改革中利用民族隔阂、宗教信仰“抓经”、“赌咒”、“穆士林”、“一马尼”等进行破坏,虽被觉悟了的群众揭穿,但今后还有利用阿訇、宗教关系麻痹群众。因此群众团结阿訇,逐渐使阿訇改变为农民成份甚为重要,只要做到这一步,就是宗教一大改革。关于“男女一齐发动”口号,我们认为在青海还可适用。第一、一般回民妇女解放前后都参加农业生产,马步芳统治时她们也被征修路栽树;第二、民族杂居,蒙、藏妇女影响很大;第三、旧社会受压迫深重,接受新事物快,容易发动;更重要的一条只要男女关系正常,不但群众愿意妇女参加,而且很多阿訇也放心他们的妇女参加会议的。唯文化娱乐除个别阿訇认为演戏、扭秧歌都是学习,妇女应参加外,一般阿訇是不同意的。新婚姻法在多民族地区只能作一般宣传,执行困难,如勉强执行会引起阿訇及其它分子的反对。清真寺土地不多,回民也很关心,如民和四区四乡满萍村动了拱北土地(已纠正),几个贫农质问工作组政策那一条有此规定 。我们意见:清真寺土地也一律不予征收。少数民族地主非法转移到寺院的土地财产,应由本人收回,如本人逃跑可由农会与民族干部和寺方协商,使其自动退出。

八、土地改革结束地区,群众生产情绪很高涨,目前任务是要把群众组织到增产节约运动中去。按自愿互利原则,组织劳动互助。反对强迫命令、不按条件,不启发群众觉悟程度,企图一齐组织起来的急躁态度。要大力搞好互助组,也要帮助单干农民。已往虽有变工组织,多已自流,今后应发展初级的劳动互助组织,有条件的培养中级的劳动互助组织,逐渐加以提高。当前必须教育干部和群众,明确认识土地改革后的努力方向,使生产与政治结合起来,防止与克服只顾生产不问政治倾向。读报组应与互助组统一,是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很好的组织形式。

九、此次会议除总结这一期经验外,并决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民和、乐都、西宁土地改革已结束,目前正进行三反,不能开始复查,拟结合春耕,首先解决土地改革所遗留的突出问题。六月间各县先试办一个乡,再训练干部,八月普遍开始。

第二、喇嘛寺土地分布很广,地主和农民均有租入,应一律不动,分配时除给地主分给和农民同样一份外,其租入地过多者个别处理。

第三、解放前二地主藉寺方势力欺压农民,作恶多端,群众愤恨要求斗争者,应允许斗争,应邀寺方参加,取掉二地主中间剥削,建立农民与寺方直接租佃关系。

第四、对寺院地主除取消额外索取外,征订新约,一般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量百分之十五(因青海农业成本很高,约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最低不得少于收获量百分之十。(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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