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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的指示

日期:1953-6-23 作者:[待确定]

在过去大规模的社会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破获了不少反革命案子,逮捕了大批反革命分子,获得了伟大成绩,做到了90%以上的正确的判处,这对保证各项社会政治改革,巩固革命秩序起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运动发展又急又猛,群众觉悟和干部政策思想水平不齐,因而也产生若干差错。加上我们工作中调查研究不够,与某些刑讯逼供的缺点,致产生了个别假案和若干错捕、错押、错判的现象。

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如果想一点不错是不可能的,必须肯定成绩是主要的,这正如毛主席所说是主流中的浪花,但是既知有些差错,就应该对人民负责,主动的处理纠正过来,以便达到镇反工作100%的正确,我们的胜利就更大,这就是处理“三错”的基本意义。通过处理“三错”,对干部群众是个深刻的阶级与政策教育,更进一步的划清敌我界限,会更加扩大和密切党与人民的联系,发挥劳动人民的政治积极性与生产积极性,也便于进一步分化瓦解敌人。通过处理“三错”,可为大规模的社会改革,镇反运动做好结束工作,教育提高干部,加强干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以便把我们的公安、司法工作由适应过去改革的需要而转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真正的错捕、错押、错判主要是指对无辜的劳动人民和根本无中生有,黑白颠倒的错判,至于真正的五方面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分子、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他们是有罪恶有民愤的,纵然是判刑稍重,也不要当错判来处理,可加以检查作为今后工作中的教训。另外,对一切错判案件,都应区别是黑白颠倒的根本错判,还是仅在量刑上的畸轻畸重,除根本错判案件都应加以改判外,对一般判处上稍重案件,纵然是人民内部案件,如相差不大,当事人并未提出请求者,一般不必改判。但必须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今后改进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在处理上:

(一)对于劳动人民错捕、错押应无条件释放,错判者应即平反改判,其中有错杀者应即摘掉帽子,恢复其社会政治地位,并应向当事人或家属承认错误,进行解释教育,予以抚卹救济,这是我们清理的重点。

(二)对虽有一定的罪行的劳动人民,但判刑畸重或错判死刑者,应予改判,对于民事案件,而当为刑事案件者亦应改判。

(三)对于一些所判非所罪,张冠李戴,父罪子当或子罪父当,牵连家属亲友等错判了的五方面敌人有关者,一般也要解决,但在处理上应与劳动人民有所区别,只作改判,不能道歉赔礼,以免被动。如果已杀了就算了,一般不必再作追究。

(四)按其犯罪性质基本没有判错,只是量刑上有轻重者,都不必改判。

(五)对不服判决的反革命分子,只要不错可驳回其上诉。如仍不服到处乱告者,应依法加重处理。

对于犯了严重“三错”的失职人员和违法乱纪分子,必须分别情况,严肃慎重的予以恰当的处理。对于有意制造假案陷害好人及借刀杀人的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违法乱纪分子,及有意包庇坏分子而实行的错捕、错押、错判的分子,必须依法究办。对由于作风上的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草率从事致造成严重恶果者,亦应给以适当的处分。对于一般因工作繁忙,政策水平低,经验不足致错捕、错判,而当事人尚未遭到严重损失者,一般应免于处分。对于诬告与误告处理时必须区别,是由于蓄意陷害或挟嫌报复以致造成严重恶果的诬告,还是由于作法简单或由于把怀疑当事实而发生了误告行为,前者必须追究,后者一般不予追究。但被误告一方如已受到严重损害,则须妥为善后。

根据上述精神与目的,在作法上必须有准备、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不宣传、不搞运动,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分清主次先后进行,不能采取粗糙办法。首先应根据人民来信、司法改革、治安代表会、群众反映和自行发现的已有材料,通过清理积案和劳改队,检查破案,清理民改、“三反”、“五反”遗留问题,摆出情况,找出重点,分别主次先后、轻重缓急,作到心中有数,以免工作开展后忙乱迷失方向,混乱了处理重点。处理重点应是对劳动人民的错捕、错押、错判以及颠倒黑白根本错判的案件。时间的重点应在1951年大镇反时及土改运动的高潮时期。清理的步骤:应首先清理集中的在押积案、劳改队,后清理分散的已处理的;先清理活的后清理死的。已处死的除错杀劳动人民外,一般不必主动清理,以便从政治上争取主动。处理后除其中对干部群众有重大教育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可适当的在当地群众、干部中公布,一般不要在报纸上公布。

处理“三错”是一件极其艰巨、复杂、细致的工作,因而必须严肃谨慎认真的进行。各级党委必须加强政策思想的领导。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司法、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处理。对重大的案件应由省、专派人组织联合检查。作到检查深入处理正确,绝不准在处理“三错”中,再发生新的差错。

为了保证在改判平反中,不致发生左右摇摆的现象,不再发生新的差错或冤狱,凡改判平反均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党委审查批准。重大案件平反和死刑、杀缓、无期徒刑的改判,应经县委提出意见,地委审委,报省委批准。其他一般案件可由地委批准。在提出平反意见时,均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根据,并附原卷。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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