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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审查大中小学教职员选民资格的问题的指示

日期:1953-7-22 作者:[待确定]

华东局、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委:

华东局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大、中、小学教职员选民资格的电报及所附安徽省委意见,安徽文委党组报告,均收到了。

中央除同意华东局所提一般反动党、团分子和任过伪职人员的处理办法外,再提以下几点,望你们注意:

一、在普选工作中,对于选民资格的确定,各地均应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选举法”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办事,不得随便增添或更改。

二、对于审查选民资格的工作,须与土改、镇反严格地区别开来。要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工作中,企图重视划分阶级成份,或顺便达到清理组织以至镇压反革命的目的,因为这样作,势必引起社会上很大的波动和混乱,对我极为不利。因此,对于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人员以至骨干分子的处理,一般均应在过去判处的基础上审定,不应以其在思想改造中坦白是否彻底,作为给予或剥夺选民资格的根据。

三、凡属嫌疑分子和在思想改造和镇反运动中尚未作出结论者,以及五种反革命骨干分子中解放后已坦白或登记过,但未予判处而本人亦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者,我们一般地均应给予选举权利。只对其中个别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并有确实证据且能据以判刑的人,则可依法判处,然后依法剥夺其选举权。

四、对现有被管制分子,应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公安部门负责,予以严格甄别和清理后再作处理。

五、选民登记工作,应根据上述意见,实事求是地掌握处理。安徽所提出的规定剥夺选举权者控制数字的办法极易发生偏差,因而是不妥当的。

中共中央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文三件:

(一)华东局的意见

六月四日电悉。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对大、中、小学教职员中某些人的选民资格的意见,惟在大、中、小学教职员中,除了少数反革命的首恶分子已依法惩处外,尚有未作处理的一部分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人员以至骨干分子、对他们的选举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对待。

(1)对一般反动党、团分子和任过伪职的人员,在思想改造中已经向人民政府登记或申明,在思想改造后,又一贯遵守政府法令,没有反动行为者,可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如系“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在思想改造中坦白不彻底,思想改造后也无显著转变”者,应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这种人为数很少,在教职员中亦是孤立的,依法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不但在教职员中不致引起不好的影响,而且更可以显出我们处理选民权利的严肃性。但为了避免被动起见,在剥夺这些人的选择权与被选举权以前,应首先由群众提出控告,然后由政府按其情节依法加以判处并宣布剥夺其政治权利,而不能简单地“由选委视其情节公开宣布剥夺其此次普选中的选民资格”。

(3)来电已对其中少数人“虽有严重罪恶,但在思想改造中尚能彻底坦白,思想改造后亦认真教学者,可考虑给予选民资格”。这种提法尚嫌界限不明,应改为:“对其中少数人虽有较大罪恶,但在思想改造中能彻底坦白,思想改造后确有进步,且能认真教学,而可免予刑事处分者,可经过群众同意给予选民资格”。

以上如有不当,请中央指示。

1953年6月

(二)安徽省委的意见

我们同意省文委党组所提关于处理大、中、小学职员选民资格问题的意见,请予审查批示。

1953年6月

(三)安徽文委党组的报告

我省普选工作即将开始,目前已在合肥市市东区及肥西县进行典型试验,在典型试验的登记选民和审查选民资格中,初步发现了大、中、小学校教职员的若干问题。本省各大、中学教职员思想改造工作业已全部完成,小学师思想改造除五直属市已完成外,各专区均仅进行了典型试验。经过思想改造的地方,教职员工的政治情况虽已基本查清,但进行组织处理的只不过是极少数的首恶分子,许多反动党、团、军、政组织人员以至骨干分子仍然留在校内。这次选民登记时,群众反对他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他们即因此恐慌,怕“教不成书”、“失业”、“以后工作不好做”。

我省大、中、小学职员政治情况都很复杂。根据思想改造的统计,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分队长以及反动军、政、警、宪县、团以上人员在大学和中学里均占全体教职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小学中据已经思想改造的材料看亦占百分之四点六,其中尚有占总人数百分之二至三的人员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在思想改造中坦白不彻底,思想改造后也无显著转变。对于上述人员,若均不承认其有选民资格,则排斥面似嫌过大,易引起波动。因此,我们认为:对各大、中、小学教职员选民资格之规定,总的精神应以宽些为好,避免引起过大波动。即使此次处理过宽,不尽合理,下次选举仍可更改。但在具体确定时,又应掌握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原则,即使那些虽由反动阶级出身,但恶迹不多,民愤不大,思想改造时及思想改造后表现均好的人得有选民资格,又不致使那些一贯作恶,民愤甚大,解放后又无良好表现的人窃取选民资格。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在大、中学教职员中,根据思想改造的分类排除统计,第一、二、三类均应给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四类一般亦应给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五类全部及第四类中个别情节严重、表现不好者,可由县以上教育、公安部门会同研究,地委审查决定,转报省委根据思想改造材料核对批准后,由选委视其情节,公开宣布剥夺其此次普选中的选民资格。第五类的人员,在中等学校中是为数不多的,据两期中等学校教职员思想改造的统计:一为百分之二点零九,一为百分之一点一七(两次合计共九十八人),因此再加上第四类中的个别人员,应剥夺选民资格的人数比例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在大、专学校中,第五类人数比例虽然较大(安大占百分之三点三,工专占百分之三点九,安医占百分之五),但人数不多(安大八人已作处理,工专四人正研究处理中,另安医五人),对于他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可个别研究处理。同时,对于其中少数人虽有严重罪恶,但在思想改造中尚能彻底坦白,思想改造后亦认真教学者,可考虑给予选民资格,并说明不服者有向选举委员会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二)小学教师为数众多,且多散布农村,其中尚有属被管制分子。对于已由公安部门依法交付群众管制者,自当剥夺其选民资格,对于被群众自行管制者,则由公安部门重新审查,应管制者继续管制,不应管制者即撤销管制,另行审查其有否选民资格。根据小学教师思想改造典型试验的统计,小学教师有严重政治问题,如特务、惯匪、会道门头子、恶霸、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党、团的高级人员等,最多的也只不过占百分之一点七六,少的尚不及百分之一,因此应剥夺选民资格人数的比例可以以县为单位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为宜,并由县委宣传部及政府文教部门切实掌握,慎重研究,会同当地选委决定,同时也保留他们的申诉权。以上妥否盼示。

来源:

江苏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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