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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司法部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

日期:1953-9-7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委、地委、县委:

中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关于司法干部训练计划,盼各地党委根据需要与可能切实给以指导和协助。

(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1953年9月7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

1953.08.31

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后,省市以上司法机关,多数已召开了本地区的司法会议,传达和讨论了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检查了过去的工作,肯定成绩,批评缺点和错误,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决议的计划,统一了干部的思想和提高了干部的工作信心。目前各级法院除必须抓紧处理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清理积案和建立普选中人民法庭等3项主要工作外,并应结合这些工作有计划地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甲、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与健全省市以上法院的司法行政组织,培养和训练干部,特别是补充基层法院和配备专门法庭的审判人员,是目前司法工作基本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从组织上保证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贯彻执行的一个决定关键。

第一,为顺利完成补充司法干部的任务,各级法院必须商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的编制名额以省市为单位通盘筹划,做出补充干部计划,报请当地领导机关批准,于1954年6月以前分批、分期按应增加的数目补齐;同时,因为目前各级法院缺额甚大,骨干甚弱,而积案又多,应尽速停止司法领导骨干的外调。这些工作如抓得不紧,将使组织建设落空,并影响整个工作。

第二,补充各级人民法院干部时,必须以干部的“德才能够胜任”为标准,所调审判人员必须是政治纯洁,并有一定工作经验与文化程度,经过短期训练即可称职的干部。其具体条件,凡调任县(市)审判员者,连同原有审判员在内,必须有两三个相当于县(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长质量的干部,以充任审判组组长,其他审判员必须具有相当于一等科员的质量;调任省(市)院正副审判庭长者,必须相当于省(市)府正副处长的质量,其审判员必须相当于省(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长的质量,否则很难胜任地负担起复杂的审判任务。应严格防止增调人员时可能发生的滥竽充数,甚至使坏分子乘机混入的现象发生。至于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亦应以各个干部的德才为根据,合理地确定之。

第三,提高干部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加强对于干部的训练工作,在今年和明春内,省市以上各级司法主管部门,在当地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连同现有及新调干部,各大行政区应各训练200至500名,内蒙自治区及各省市共32个单位,应分两期训练6620名(此数目系根据各地所提计划编成)。这是一个艰巨的工作,应克服一切困难来实现,并且必须和对干部“只使用不教育”的错误思想进行斗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切实帮助训练班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提高训练干部的工作实效。

第四,对于新增加的干部,应给予必要的业务教育,并根据其德才条件,分配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以便充分发挥其工作效能。

第五,在各级法院中,现在都已锻炼出一些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此次补充和调整干部中,应根据“德才能够胜任”为标准,大胆加以提拔,当提拔干部时应照顾到干部的资望,但不应以资望为主要标准。必须反对只注意要求领导机关补充干部,而不注意从原有司法工作人员中培植提拔干部的偏向,以及对干部要求十全十美的观点。

第六,自中央司法部起,至基层法院止,必须从工作中系统地对干部加以了解,以便从工作中逐步熟悉干部并正确使用干部。对于在职干部的业务学习领导,必须按期订出计划,每个司法工作干部,除一般的理论学习外,每周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抽出4小时专门学习业务。在学习中应随时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指导。

乙、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加强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而通过典型试验,发现和掌握典型经验以推动全局,则是一项重要的领导方法。各大区及某些省市司法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进行工矿、铁路、水运专门法庭的典型试验(全国共计22个),各地于选好对象拟定计划后,望连同庭长人选报请中央司法部备案。各省市以上法院,至少必须直接掌握一两个基层法院或专门法庭的工作,以便取得典型经验。中央司法部亦将协同最高法院派出一批干部参加专门法庭和基层法院的典型试验工作。典型试验的具体任务,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改进和健全审判制度,并从典型试验中逐步地取得专门法庭、巡回法庭、人民接待室、调解委员会、同志审判会和陪审制度等经验,以树立先进的榜样。同时,通过这些组织形式,联系群众,发扬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方法,并从组织制度上把它巩固起来。

丙、加强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情况,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最好的方法之一。为帮助下级法院贯彻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执行,中央司法部门将在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若干视察组,有重点地检查若干省市县法院的工作,各大区、省市法院亦应派检查组下去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内容应着重:本届司法会议决议的传达和学习的情形;检查和改正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和清理积案的情形;普选中人民法庭典型试验计划和进行的情形;干部调配、补充与训练计划和进行的情形;工矿、铁路、水运专门法庭和同志审判会及基层法院典型试验的情形。每个检查组应按照工作进行的情况,每次检查和研究一两个或两三个主要问题,以便把问题真正摸透。检查组必须由具有掌握政策、观察分析能力的干部负责领导。检查组下去前,应详细交代任务和做法,检查组应接受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在检查中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多方面了解情况和全面分析问题,不仅要检查计划和工作进行的程度,尤其要检查政策执行的情况以及原指示计划本身有无缺点和应加修改之处。要积极指导帮助被检查的单位解决问题改正缺点,不要只是消极地批评。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以此作为检查工作的准则,并通过检查工作,改善领导,密切上下联系。

丁、全体司法干部必须认真学习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及史良部长《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和5月14日《人民日报》社论《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等3个文件。学习中,应首先由各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传达这次会议的决议和精神,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以阐明,对学习文件的干部从思想上加以启发。上述文件,以每天抽出工作时间2小时,共以24小时连续学完,以期通过这次学习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和工作信心,保证决议的正确执行,并为今后建立经常业务学习制度打下基础。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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