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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发中南局“关于从国外招聘中国籍技术人员的规定”给各中央局、分局的指示

日期:1953-9-9 作者:[待确定]

兹将中南局关于从国外招聘中国籍技术人员的规定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在从国外招聘中国技术人员时,不经过一定机关的批准审查,聘来一些不懂技术的人或在政治上有嫌疑的分子的现象,不但在中南区存在,在其他地区也曾经发生过。因此,对这件事情,应严加控制,并注意对从国外招聘来的技术人员的审查工作,以便防止敌人乘机混入我国家机关,使国家建设事业遭到破坏。

附:

中南局关于从国外招聘中国籍技术人员的规定

1953年8月5日

为了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通过可靠关系,经过一定的批准、审查手续,从国外招聘一批确有科学技术的中国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以补助国家技术人员之不足,这是许可的,但据了解,有少数工矿企业单位对此问题是不严肃,表现轻率麻痹和无组织,不经一定机关批准、审查手续,通过不可靠的人员,在香港滥行招聘了一些不懂技术的或在政治上有嫌疑的分子,回国后,既无用处,又难处理,劳民伤财;在敌人方面,则乘机网罗爪牙、物色对象,利用我之滥行招聘派遣特务,以遂其破坏我国家建设之目的。为此,特对今后从国外招聘中国籍的技术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凡因经济建设的紧迫需要,必须从国外招聘技术人员的建设单位,均应事先拟具详尽的招聘计划,报请省(市)以上党委批准后,再向省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招聘手续。严禁不经批准,擅自招聘。

二、一律通过可靠关系,进行秘密招聘,严禁公开登报,大肆招揽,以防敌特分子乘机应聘。所用之招聘关系必须忠实可靠,一般可由招聘单位自行审定,但必要时应经公安机关协助审查。

三、被聘人员,一律应经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条件进行审查,必须在基本查清其历史,政治背景及技术能力等情况后,才能聘定回国。回国后招聘单位除应在工作中继续进行考核外,还应将所聘人员之全部材料送所在地之省(市)以上公安机关协助审查。如一旦在聘回人员中发现有历史不清或政治可疑等分子时,即应调离要害部位,在次要单位上继续审查使用,不得任意清洗、开除。对某些技术低劣的人员,也应适当安置,给予一定工作,以利继续争取国外技术人员回国参加国家建设。

四、凡是从国外聘来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工会、人事保卫部门应严格审查,对其工作表现、思想情况应及时加以掌握,并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政治教育。

以上规定,请速饬所属有关单位切实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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