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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

日期:1953-10-15 作者:[待确定]

为了厉行增产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以便加强和集中力量顺利地实现国家建设计划起见,兹特规定:今后各级政府、军队、党派、团体各系统的任何负责人员,凡赴各地视察、参观、休养或旅行时,当地负责人员一律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当他们在某地停留时,除因视察工作须有当地有关人员随同前往外,一般参观游览可由招待人员引导,无须当地负责人员陪同前往;各系统的负责人员亦不得向当地负责人员作上述各种要求。他们在参观当地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建设时,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员的同意,并以不妨碍生产和工作为原则。

此外,凡有关华侨、少数民族、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的代表来往各地必须接送时,只应由其有关机关办理,不得随意动员工人、学生群众 欢迎欢送;组织报告会和参观不可过于频繁,招待布置亦应力求简单朴素,不得铺张。如有特殊情形需作特殊接送招待者,由上级人民政府临时通知。

外宾及各种出国代表团、出国代表等出国返国时如何接送,由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另行规定;但亦应由有关机关办理,并力求简单朴素。

以上规定,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党派、团体等,务须严格遵照执行。

总理 周恩来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供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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