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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中财委(资)复天津市委关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日期:1954-6-30 作者:[待确定]

中央同意中财委(资)复天津市委关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请研究执行。

附:

(一)中财委(资)对天津市委关于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1954年6月30日)

天津市委关于召开公私合营工作会议的报告阅悉。我们认为:这次会议在统一政策思想、提高干部认识等方面都是有成绩、有收获的。对天津市委提出的若干政策性问题,分别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关于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问题:过去几年,在大、中城市中,私营企业自发地进行联营、并厂的为数很多。总路线宣布后,更有逐步增多的发展。资本家对联营、并厂的动机不一,有的希望经过联营、并厂克服困难,改进生产,争取走上公私合营;有的希望壮大企业规模,争取政治地位;部分则企图借联营、并厂分散资财,抽走资金,抗拒社会主义改造。从若干大中城市已有的经验看,经过联营、并厂后,部分私营企业克服了困难,扩大与提高了生产,并为国家加强加工订货工作和扩展公私合营工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部分私营企业在实行联营并厂时,或因资本家动机不纯,或因盲目进行,或因原来的工资制度、劳动组织等十分混乱,在联营、并厂后,劳资矛盾、资本家相互间的倾轧益形尖锐,使企业困难更形增加,生产遭到破坏,甚至使不法资本家达到抽走资金、拖垮企业、将困难丢给政府的目的。总之,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特别是并厂)是十分复杂的事情,如果不积极、认真地加以领导,任其自发地盲目地进行,将会造成很大的混乱,使这部分社会生产力遭到破坏,并使某些不法资产阶级分子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阴谋得逞。但鉴于过去我们对私营企业联营、并厂的经验还缺乏系统的总结,许多行业的生产改组工作尚待研究,因此,目前尚不能由政府公开号召私营企业联营、并厂,对私营企业自动提出联营、并厂要求批准的,应个别地审查批准。对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一般应掌握下列几点:

1.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应该在生产的协作与依存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进和发展生产的需要,企业组合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2.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应该适应和服从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如在扩展公私合营工业中,可根据生产的协作与依存关系,有领导地组织私营企业联营、并厂后再进行公私合营,或使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与公私合营同时进行;或者在加工、订货中以私营大厂为核心吸收私营小厂进行联营、并厂等。

3.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必须有适当的企业和进步的资本家作为核心和骨干;在联营、并厂前必须在资本家、工人中反复进行酝酿,工商联和工会组织应分别对资本家、工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为联营、并厂后逐步进行企业改革作好必要的思想准备。

4.应警惕和防止资本家借联营、并厂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违法行为。

二、对某些因欠“五毒”赃款,特别是欠国家银行贷款,已处于业不抵债或业债相抵的私营企业是否以其全部资产偿还国家债务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破产企业的处理应当慎重进行。属于无法偿还“五毒”赃款而业不抵债的私营企业户,在审查核实后尽可能使资本家保留一部分,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改组为公私合营。对于欠国家银行贷款已业不抵债的,应根据资本家的政治地位、社会影响、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使用以破产抵偿对公欠债的办法。对少数必须用破产抵偿对公欠债的企业,原有职工应继续留下工作,对原企业的资本家亦应适当予以工作。处理时除应注意时间的安排外,应先由原企业向工商行政部门呈请宣告破产后,再由政府接收处理,不要使扩展公私合营的工作和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混淆在一起,以免造成资本家的各种疑虑,妨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展。

三、关于划分私营企业中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阶级成份问题。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私营企业中在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直接指挥下,在生产经营、财产管理、人事任用上担负一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不仅在生产经营上代表资本家方面管理工人,并负责指挥私营企业中一般职员的工作。对他们的阶级成份的划分,应该使党内思想认识和党对这部分人在实际政策措施的对待上加以适当的区别。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应该是:“所谓各个阶级,就是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都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各不相同的几个巨大集团。”(列宁:《伟大的创举》)根据列宁所揭示的划分阶级的原则来看,私营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是具有两重性质的。一方面,他们虽然一般并不占有生产资料(部分人也占有若干股份),但他们是为资产阶级服务而和工人相对立的,是轻视劳动的,他们在劳动组织中的地位,是根据资本家的意志来组织生产和负责经营管理的,一般说来,他们是资产阶级的专门家;从他们在产品分配上所取得的份额和方式看,他们相当的一部分人所取得的额外收入(包括资本家所给予的馈赠、酬劳等)中,也分享了工人群众所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由于这种社会经济地位所决定,这些由资产阶级培养出来并依附于资产阶级的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中,大多数人在思想和作风上是浸透了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习惯的。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是被资本家所雇用的,是依靠薪金生活的。因此,他们是和资产阶级有区别的。在新社会中,他们也可以为工人阶级服务。根据他们的前一方面性质,我们可以知道,在工人阶级当权之后,要改造他们,要改变他们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习惯,也还是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和曲折的道路的,是一个困难的任务;认为改造他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这是错误的。根据他们的后一方面的性质,我们又可以知道,只要我们认真地对他们进行工作,善于帮助他们,即使他们现在还在私营企业中工作,我们也是有可能把他们改造,使他们来为工人阶级服务的;否认他们改造的可能性,这也是错误的。

由于工人阶级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国家对私营企业是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私营企业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民政府的管理、工人群众的监督、国营经济的领导,并规定了资本家在利润分配中所能取得的一定限额。因此,私营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虽然在社会生产中代表资本家的地位基本上还没有变更,但在相当的一部分企业中,他们工作的主要部分也已经是为人民服务,只有小部分是为资本家谋利。在社会生产中虽然他们还是依附于资本家,但他们和资本家仍然是有区别的,在私营企业中,他们是生产的实际组织者和领导者,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在组织生产中更起着重大的作用。在产品分配上虽然他们的相当一部分人也分享了一部分剩余价值,但他们取得的薪金,主要是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这与完全依靠剥削为生的资本家是有很大不同的。由于这些,更由于工人阶级政治的和经济的优势的发展,由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从资本家的掌握和影响下,将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尽可能多地争取和分化出来,经过教育、改造变成为工人阶级服务的专门家。

由于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具有上述的两重性,因此,在划清他们过去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盾,还需要看到他们今天和将来的变化与发展。党在对待他们的实际政策措施上是要把他们和资本家区别开来。在实际工作上,对待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关于知识分子一章的规定,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职员。只要不是对工人态度十分恶劣而为工人群众所痛恨反对的人,可以依照工会的章程允许他们参加工会。这样作,就能更有力地去争取、团结、改造他们,从而更有力地分化、孤立资产阶级。

四、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股份应由交通银行负责统一管理,市工业局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应负责审核其财务计划,指导、检查其生产经营的财务运用与管理。

五、关于投资公司投资的工厂、企业,同意你们提出的划归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

六、关于逾龄机器是否计算折旧问题,中央税务总局已在进行研究,待其研究规定后,再作统一处理。

(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召开公私合营工作会议情况及问题的报告

(1954年3月29日)

兹将我们召开公私合营工作会议的情况及问题报告如下:

(一)我们于三月四日至十一日召开了公私合营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区、党委及市局有关的负责同志二百八十人,列席会议的共三百六十人。传达了中央“将资本主义工业有步骤地基本上改变为公私合营工业的意见(草稿)”及“天津市一九五四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作计划”的报告,经过四天分组讨论后,进行了总结。

(二)经过这次会议,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

(1)首先对私营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到会干部听了天津市一九五三年私营工业总产值几乎与国营、地方国营工业总产值相等的具体情况,从而体会到对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重要性。批判了某些左的情绪,不愿意搞合营,不愿与资本家打交道的思想,检讨了过去对公股比重大的厂,就“干脆收归国有”或“将私股挤到投资公司去”,及对于私营工业的加工定货认为是“养肥了宰”,都是与中央提出进行对于资本主义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精神不符合的。一致同意中央指出的“以少量干部,少量资金去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的资金、干部和技术来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方针,进一步认识到过去认为“公股比重至少要占一半才能居于领导地位”,“企业中公股比重愈大,社会主义成份也愈大”,“国家派到合营厂来的干部愈多愈好”等等错误的想法,而忽略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重大作用。通过会议,同时也认识到了国家要集中大量资金与干部投入国营重工业建设,对于合营厂的资金与干部只能有限地投入,因此,过高的要求是不对的。

(2)在会议上明确了市、区对于公私合营工作的领导分工,其基本精神不仅从市工业局和区委当前的组织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必须照顾市工业局和区委长远工作的发展前途,确定在合营前准备阶段工作以区委为主,进行筹备合营阶段以市工业局为主,区委配合组织力量发动群众,正式合营后企业的领导,决定将少数大厂(如北洋纱厂、恒源纺织厂)及少数与市工业局所属各厂在生产工序上密切联结的工厂,其行政与党团工会组织一律归市工业局系统领导。其余的合营厂则由市工业局与区委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即市工业局负责行政业务领导,区委领导党、团、工会,监督与保证生产。此外,市区对合营工作的组织机构,决定今后市工业局分为四个局后,各局指定一副局长领导合营工作,各工业局下设公私合营科。区财委决定扩大至十五人左右,由区委书记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必须是区委委员),区财委下分设三组,即秘书组、公私合营工作组、手工业工作组,使区财委成为区委实现“二改”任务的有力助手。

(3)会议上通过了本市今年的扩展公私合营计划,但由于考虑到目前准备工作尚不足,缺少经验,工作份量相当重,因而在进行合营的时间上,本“先大后小,先少后多,先慢后快”的原则,将原计划再作适当的调整,以利于工作稳步前进。各组在讨论中并着重讨论了具体实现计划的步骤与方法,对于在今后四年内全面实现私营大型工业纳入公私合营轨道的准备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关键在于根据国营经济的需要与私营企业的改造条件,按其不同的行业与地区,根据它们之间在生产上的相互依存与联系的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作出通盘改造的计划。这样就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在扩展合营的同时,对私营工业加以集中和合并,以建成若干便于合营的各种工业企业的体系,在改造各个私营企业内部的同时,完成全市工业的全面的经济改组工作。

(4)对于中央指示要在一九五四年继续整理原有的合营企业,巩固阵地,作成榜样,以扩大影响,在会议中大家也结合讨论,初步检查了过去对合营企业的领导,都感到由于对方针政策不了解,市区的分工不明确,因而对已合营工厂工作缺乏领导。有的区委检讨了“卸包袱”思想,认为只要私营企业合营后就没有区里的事了。市工业局、市工商局的同志也感到过去对合营厂派干部应是少而精的原则不明确,有的干部质量不高,因此有的厂合营后生产不够正常,职工觉悟不高,公私关系不正常等。通过会议后,大家都感到应迅速对这些工厂进行整理,办好已合营厂,以便巩固阵地,逐渐展开。总之,通过此次会议,基本上达到了原定要求:“统一思想,明确政策,肯定计划,介绍经验”。

(三)在会议上提出了许多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其中有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作了解答,还有一些问题,因牵涉全国性的,需要通盘考虑,仅提出我们的意见:

(1)目前全市私营企业的联营并厂继续发生,估计今后此类事件仍不会减少,而联营并厂情况至为复杂,一律批准与一律拒绝批准,都是不妥当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便于掌握。我们意见内部掌握批准联营并厂的原则应看:一、是否对生产有利;二、要防止上资本家的当(如抽资、卸包袱);三、因此应由市工商局及有关部门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2)对于因欠“五毒”赃款,特别是欠我银行贷款,已处于业不抵债或业债相抵的私营工厂是否接管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根据各厂的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属于欠银行贷款者原则上:第一,要根据资本家的具体对象(是否有名人士),时间的排列(是否同时接管一批)多方面考虑,不要使资本家过分地或过早地引起震动,以免对我政治上不利;第二,接管后我们不背包袱;第三,属于“五毒”退补者尽可能地使资本家能保留一部分,而仍无法维持,则报请华北局核准,予以接管。

(3)私营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阶级成份问题,是这次会议小组讨论中争论较多,而且也是在实际工作中易于模糊的问题。我们认为划分阶级的原则仍应是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除资本家的代理人如经理、副经理及占有相当比重的股金或产权而与资本家关系深厚而又掌握实权的个别高级职员及技术人员,应视为资产阶级分子外,一般的私营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应根据政务院一九五○年八月四日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政务院在第八项知识分子补充决定的第二条的规定对待他们的阶级成份。我们认为把高级职员与高级技术人员(除资方代理人外)划为职工成份,对我们团结、改造、使用他们,孤立资产阶级,是有利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策问题。但另外必须提出,由于这些人在未经改造以前,浸透着资本主义思想,并曾经忠心耿耿地为资本家服务,所以应对他们进行长期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工作,不明确这点也是不对的。

(4)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股权必须统一于市工业局,否则将影响到公私合营企业在财务上的统二管理和其他方面工作。因牵涉交通银行业务,特提请中央考虑,统一决定。

(5)为发挥投资公司的作用,应明确其主要任务为吸收私商转业资金及游资,并组织这些资金有计划地投入工业。根据这一时期经验,证明投资公司不宜直接经营管理工厂企业,因其本身不熟悉工厂企业管理的业务,亦无必要的干部可调配,而经营管现业务又很繁重,势必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加大开支等等,因而使投资公司更难保证其本身利润,故投资公司直接经营管理工厂企业,难以胜任。就目前情况看来,投资公司所投资的工厂企业,应划归有关单位领导,投资公司于必要时,只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即可。至于如何保证股息的问题,尚待研究。投资公司目前既不能作对外贸易,也不能作对内贸易,而短期投放贷款业务亦为国家银行业务范围,今后势必不允其继续经营,投资于工厂企业,最高利润为百分之二十、三十,除维持投资公司本身开支外,股息很难维持银行存款利息的水平。因之,我们意见除有计划的调配、使用其资金,减少其因资金呆滞所造成的损失外,可存入人民银行一部,以保股息。为加强其工作,决定由市财委直接领导。

(6)逾龄机器是否计算折旧问题,因有关税收等方面,请中央统一规定。以上是否可行,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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