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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关于统一和加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管理的指示

日期:1954-8-0 作者:[待确定]

几年以来,全国各地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的企业经营,由于各地党委的领导和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工作同志的努力,有了不少改进。许多省(市)以上的新闻出版企业,不仅做到了自给自足,还获得了一些盈余,替国家积累了一些资金,并保证了这些单位宣传业务的发展。但是新闻出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一般还比较低,还有一些企业单位存在着比较多的缺点。这种缺点所以仍然存在,根本上是由于新闻出版企业的经营管理,还缺乏统一的和坚强的领导所致。为着加强对公营和公私合营的新闻出版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兹特规定:

(一)确定全国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的企业经营;原则上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和各级出版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其具体办法如下:

甲、省(市)以上党委所直接领导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的企业经营,包括出版、发行计划、印刷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财务收支、物资供应、印刷成品的出售价格等,应即分别由出版总署和省(市)地方行政机关的新闻出版处(局)统一管理。省辖市和专区党委所领导的报社、杂志社的企业经营,应由省辖市文教局(科)和专区文教科统一管理。但这些企业的编辑部的业务和干部工作,仍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

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和人民团体所办的新闻出版企业的管理,除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原则上可由各该业务部门和各该人民团体直接管理,同时受同级出版行政机关监督外,亦适用上述甲项规定。

丙、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新闻出版企业的管理系统,应参照上述原则,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研究解决。

丁、公私合营的新闻出版企业,凡无政府业务部门或人民团体直接管理者,应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理。凡已有政府业务部门或人民团体直接管理者,适用上述乙项规定。

以上规定不包括军委系统所属新闻出版企业在内。

(二)加强新闻出版单位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这些单位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务;同时,在于使这些企业能够尽可能地为国家节省和积累建设的资金。因此,出版行政部门在对这些企业的经营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时,应照顾到这些单位编辑部工作上的需要,并应接受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出版总署和各级出版行政机关的管理方针,应着重于使这些企业的经营能够做到合理化,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并提高其工作效率,特别是发掘和利用这些企业所附属的印刷企业的内部潜力。

(三)为着加强对新闻出版企业的经营业务的管理,各省(市)地方行政机关凡未设立新闻出版处的,应当设立;凡已设立但是干部薄弱的,应当适当加强。各大区行政委员会撤消后,它们所属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人力,原则上应当用来设立或加强所属省(市)的新闻出版处。

各省属市和专区,凡是有新闻出版企业的,应在市的文教局(科)和专署的文教科之下设立专人管理新闻出版行政工作,人数得为1人到3人;他们的工作同时受所隶属的省新闻出版处直接领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的党员负责干部,应保证上述规定的执行。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各级政府文委,应召集同级出版行政机关、有关的业务部门、群众团体、各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新闻出版单位的负责人讨论执行上述规定的办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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