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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批发甘肃省执行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的计划

日期:1954-3-29 作者:[待确定]

编号:69

抄发:高、霍、何、万、王、杨、吴阮,各地委、工委、兰州市委、各县委、政法党组、办公厅、存档一份。

本件十页 共印九十八份 甘肃省委办公厅 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印发。

一九五四年四月八日存档

各地工委、兰州市委、各县委,并抄政法党组:

兹将“甘肃省执行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的计划”并政法党组批语一并转发各地,省委同意这个计划,望各地依照执行。

甘肃省委三月廿九日

省委:

“甘肃省执行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的计划”已经政法党组讨论通过,请省委审查批示。

政法党组三月廿七日

甘肃省执行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的计划

甘肃省劳改工作,一年来取得很大成绩,生产上除自给外尚盈余二百多亿,犯人改造和干部提高上,都又前进了一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详情另有总结报告。兹为贯彻执行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草案)和纠正已往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特提出一九五四年的实施计划如下:

(一)

1、根据中央决议“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整顿巩固,在整顿巩固的基础上逐步向前发展,力求加强经营管理,增加收入”的精神,和甘肃各劳改生产单位的生产基础及经营管理等情况,我们对各地的要求大体可分三类:第一类是一、二、三支队及酒泉专区、省监,五四年不仅要求达到自给,而且要求上缴利润;第二类是各专区(自治区)及兰州市集中生产的犯人,今后一般的要求达到自给,某些生产尚薄弱而不能自给的单位,可补贴部份囚粮;第三类是县(市)自治区,仍然继续组织二年以下徒刑的已决犯、未决犯及老弱犯,就地从事零星或小型生产,在不违犯政策,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下,要尽量争取自给。省上不予补助,如有不敷,应将收支情况报专区,由专区提出意见,经省上在收回的劳改生产利润中调拨补助。

2、生产类型方面:五四年要在整顿的基础上发展农业:临夏专区农场共有荒地一万余亩,五三年仅播种一千零三十亩,新垦荒地八百亩,五四年计划再垦荒四千一百亩,并试用新式步犁;旱平川除陡城现在耕种的一千零八十亩地尚可留二百犯人继续经营外,其余土地由于土壤不好,水利灌溉困难,已进行收缩,三支队将该处的七百余名犯人调回转入其他生产;庆阳专区五三年经营的一千余亩山地及各专、县的小型农场,一般的都发展前途不大,为使罪犯不“坐吃闲饭”,仍应继续经营。今年并在酒泉、高台新开办农场两个。酒泉今年能种八仟亩。高台今年争取种一万亩,三年内可发展到五万亩。(具体计划另作)各专、县亦应注意物色有发展前途的农场,解决生产出路问题。五四年除新勘察的农场外,全省争取播种一四,五一九亩,较五三年要增加六,一○○亩,粮食总产量争取达到二,四九六,八四一斤,单位面积的产量平均要求达到一七○斤(较五三年每亩提高二十斤)。为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努力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生产效率,克服对“农业赔钱”的错误看法。农场的基建,一般的应本就地取材,少化钱,多办事的原则。临夏农场省厅拟投资X进行一些必要的基本建设工作。

工业方面:目前全省工业生产的基础尚不稳固,并且多属小型或不定型,故应在整顿巩固的同时,找寻新的有发展前途的生产对象,酒泉专区的工业生产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适当扩大生产;逐步扩大兰州监狱的作鞋生产,并发挥该监现有之三十余部缝纫机的设备潜力。对目前各地积压的砖瓦、石灰、鞋等工业产品及原材困难问题,各单位应通过各级财委、工业、商业、国营贸易系统与合作社系统适当解决供、产、销矛盾,加速资金周转。

工程队方面:应加强第一、二、三支队犯人的管理教育工作,严防危险事件发生,以免影响社会治安。五四年拟在三支队抽调一千名犯人,投入兰市排洪工程。

各单位进行劳改生产时,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与民族政策,严防“与民争利”。

以上各种生产,五四年争取完成九百亿元(其中一支队争取完成二百四十亿元、二支队一百七十五亿元、三支队一百六十亿元、省监四十亿元、平凉二十二亿元、庆阳三亿元、酒泉五十亿元、武威三十亿元、临夏三十亿元、天水十五亿元、定西二亿元、武都十亿元、兰州市二十亿元、西海固三亿元),预计支出六三,一三九,五二四,○○○元,结余二六,八六○,四七六,○○○元。

关于劳动力调拨问题:除由二支队抽一千五百名去高台农场外,五四年各专、县共有能以上调的已决犯二千名左右,四月份前省厅计划从天水调四百名、平凉三百名、武都二百名、定西一百名、投入酒泉专区。四月份以后各地还可送省一千名(天水三百名、武都二百五十名、庆阳一百名、兰州市、皋兰、省厅看守所三百五十名),这一千名的调运问题,在第三季度省厅根据实际情况与生产需要,另行筹划。调运犯人时,各地必须配备百分之六的条件适合的干部。犯人条件一般的应以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余刑期在三年以上的精壮犯人为宜。估计少数反革命犯、惯窃、惯盗犯刑满后不能释放而又不是老弱病残犯,余刑在二年以上者,亦可送省。兰州市、皋兰县、省厅看守所的已决犯,可补入三支队,为避免人犯“坐吃闲饭”,可采取随判随送办法。对专、县二年以下的已决犯及老弱犯,应就地组织劳动。

3、为改变劳改生产中的落后状态,今后必须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全省劳改生产的基本环节是需要所有劳改干部努力学会管理生产的知识与技术,并逐步学会一套管理企业的办法。准备逐步实行核算制和走上企业化的道路。为此,一方面省厅拟征得财委同意后,从各生产单位抽调一些干部到财经人员训练班学习;另一方面,各单位应在现有干部中适当调整使用有初步技术的人员,从实际工作中培养现有干部,并选择使用刑轻、表现好的一般刑事犯及贪污犯中的技术人员,但必须很好掌握。并不得使其保管钱财,以免发生意外。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整顿劳动组织,在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前提下,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订出生产计划,向国营企业学习经营管理方法:并着手整顿财务工作,因目前各单位尚不具备企业化条件,故应暂参照地方国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行政财务制度,采取简易办法进行管理。今后省厅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清产工作,今年并拟在三个支队中选择重点,试行核定资金工作。以便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同时防止、反对自满情绪和单纯追逐利润的资本主义思想及不计成本的供给制思想。五四年省厅并计划从三个支队调出积压的一百余亿现金,预计向各专区支出生产投资、调运费、囚粮补助费共五十亿:其中给天水补助囚粮经费八亿元、武都四亿五千万元、平凉五亿元、甘南二亿五千万元、庆阳五亿元、兰州市两亿元、皋兰县四千万元,第一季度给酒泉调运一千犯人,需调运费六亿元左右,给临夏投资五亿元、酒泉十亿元、西海固八千万元。其余由省厅集中使用。

4、为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改造好犯人,必须正确认识管教与生产工作紧密结合的作用,严肃批判、纠正生产与管教工作脱节的错误作法。贯彻执行“对罪犯施行严格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加强思想教育”措施,认真进行狱政、管教工作的业务建设。五四年前半年省厅计划作好兰州、武威、天水、平凉监狱的调整工作,除死缓、无期、重刑老弱病残犯外,一般的均应清出,转入劳改队;各地现押的死缓、无期犯,全部集中监狱进行生产,看守所一般的不应管押已决犯。对投入生产的犯人,应以生产教育为主,同时注意政治、时事和思想改造等教育;在教育内容、计划和制度上,要结合总路线学习,加强对劳改罪犯的社会主义前途教育,省厅拟继续汇编一些有关教材,各地亦可在报纸上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文章结合生产情况及人犯思想情况,定出年度、季度等具体教育计划,进行教育。管教干部要深入工地、田间,通过生产进行劳动纪律、生产技术、思想改造教育;在教育方法上,要定期给犯人进行各种性质的讲演报告并经常供给人犯一些报章、杂志组织学习讨论。工余时进行一定的文化娱乐工作,一、二、三支队可放映一些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建立公布栏和黑板报,公布生产成绩和典型的好坏事例。大力克服目前较普遍的管理松懈、敌我不分的右倾偏向,并继续纠正、防止一些单位的打骂虐待犯人现象。认真建立内侦耳目,慎重掌握领导,以减少人犯逃跑、破坏事件发生。卫生工作中继续贯彻中央“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降低人犯病亡率,重视犯人劳动安全,尽量争取施工中的伤亡事故不发生。改进档案卡片制度,注意积案材料,严明奖惩制度。

5、五四年全省刑期届满的犯人三千余名(省上有两千),其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反革命犯、惯窃、惯盗犯,这些犯人中有许多尚未得到改造,如刑期届满即予释放,将会影响社会治安。根据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规定的原则,对刑期届满的罪犯,必须从巩固社会治安出发,结合生产需要和本人自愿,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对一般刑事犯及二年以下徒刑的反革命犯,则应少留。进行此项工作时,各单位必须于三个月以前,作好刑满犯人的了解和拟留队的准备工作,提出留队意见及留放比例数字。省属一、二、三支队应留百分之七十左右,专县的重要犯人,多数已集中省上,故暂不提留放比例数字,专县应根据决议精神与具体情况,提出刑满留队的意见,经专区公安处,分院审核报省公安厅,省法院批准执行。此项准备工作要求各单位于五月底前报告省厅。对刑满宣布释放的犯人,如其无家可归,无业可就,自愿留队(场、厂)时,应尽量争取留下。对刑满留队人犯中,要更多的注意总路线的学习,社会主义的前途教育。对留队的犯人(指强迫留队与自愿留队者而言,加刑的应编在在押犯人中),目前应留在本单位另行编队,进行生产,待积累下一定资金和物色到农场后,将来转入农场。为防意外事件发生,对留队者,仍应有警戒,并调配强的干部进行管理,通过积极分子,控制危险分子。但在管理形式上,应较在押人犯宽些,管理费应在留队人员生产收入中提出一定的比例经费,并应积累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解决福利及停工后的开支。留队犯人的工资,可根据其生产技能及劳动强度等,实行民主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小工工资,在初成立的头一、二月内,留队人员的工资亦可缓发或不发。由于此项工作是件新的工作,问题、困难很多,各单位可先试行一个时期,以便吸取经验,其他有关具体问题省厅拟另行研究解决。对刑期未满,且已失去犯罪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包括罪恶不大的反革命犯)。如征得当地群众同意后,应假释交群众管制,以免坐吃囚粮。五四年并应与司法机关共同清理过去积压的案犯,以便尽速投入生产。

(二)

为了完成今后劳改工作在政治上与经济上两方面的任务,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1、改进领导:专区与县级,均应确定一负责人管理领导劳改工作,经常的督促与帮助干部钻研业务,改进工作。为及时取得党委与财委的领导支持,应经常向党委与财委反映工作情况,根据劳改生产是一种特殊的地方国营企业的性质,今后劳改生产、除公安机关主管决议中所规定的任务外,还必须受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在业务上、技术上、财务上同时受工业、农业、财政、贸易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并向有关部门作报告。地方财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则应掌握审批劳改部门所拟制的劳改生产计划与基建计划、调配原料、推销产品、财务审核、监督,并帮助解决较为固定的生产对象。

2、健全劳改机构:从实际需要与精简节约的原则出发,必须首先健全省厅劳改处的机构,特别要加强生产和财务的统计、计划人员。省属三个支队在一九五四年增加编制时,一般的应不超过投入生产犯人总数的百分之六,其中应有百分之四的政治工作人员,各专区劳改队,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各监狱除行政编制外,在劳改生产收入中供给的干部,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各县看守所的干部,都应在行政编制中解决。对劳改干部的福利、待遇问题,一、二支队虽未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因工作艰苦,地区特殊,故可暂参照铁路员工,予以工地津贴补助(每人每天一个半工资分,但请假、休假、休息者不给),以解决干部困难。五四年省厅计划按中央规定从各单位上缴的利润中提出百分之十的奖励提成,除给原单位留一少部份作为干部福利及犯人物质奖励外,其余的拟由省厅统一筹划使用。并拟解决劳改干部的因病休养等问题。

3、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劳改系统的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所有劳改干部,都引导到全力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提高产量、改造好犯人的这一重大任务上来。使干部懂得党与国家对劳改工作的重视,了解劳改工作的性质与发展前途,了解罗部长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示的:“如果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只会侦察、破案、审讯,而不懂得去改造他们,那么,我们的工作只是作了一半,也许还不是很重要的一半,只有既懂得并善于打击反革命分子,又懂得并善于改造他们,才能彻底消灭反革命活动,也才能利于最后消灭反革命阶级”。这就要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抓紧党、团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缺点、错误,使干部学会管理生产的知识,并注意对干部的管理与考核工作。为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省厅拟一九五四年秋季召开一次劳改工作模范代表会议,请各单位早作准备,注意发现,培养与推选模范人物,特别注意发现与推选那些认真学习生产知识、在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克服浪费、改造人犯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模范干部。

4、各级劳改单位必须注意与监护武装的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取得密切的连系,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劳改工作的成绩,监护武装是有分的。另一方面,监护武装亦应主动配合,作好工作。关于监护武装的一些特殊开支问题,原则上均应由其原供给单位自行解决,至于一些小的特殊困难问题,如临时炉灶及哨楼的修建等,各劳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5、各专区应在一九五四年四月以前,召开各县看守所长(或主管劳改工作的县局长)会议,将此会议精神传达到县级。凡发给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的文件的单位,均应组织全体劳改干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以改进今后工作。

陈王书记:

第二次全国劳改会议决议的执行计划,经政法党组讨论提出意见后,我们又作了修改,现送上请批转。

此致

敬礼

刘兰亭一九五四年三月廿六日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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