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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天水一贯道活动处理的标准问题的批复

日期:1955-5-20 作者:[待确定]

基本同意你们对天水专区一贯道活动处理标准问题的批复,希切实督促天水公安处贯彻执行。甘肃某些地区的反动会道门,从取缔后一直未停止过活动,此次天水专区反映的情况,说明一贯道活动已更加猖狂严重,如不给予一个狠狠的严厉的打击,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部门,根据“今后从严”的政策,经过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摸底,在切实掌握了道首罪恶活动材料后,依照法律程序,将那些应该捕必须捕,应该管必须管的,加以坚决的捕办和管制,其中罪大恶极的应该杀必须杀的坚决杀掉,虽然大多数罪犯不必杀掉,但亦应判处长期徒刑,强迫劳改,只有如此,才能震慑和分化瓦解敌人。但另一方面,打的狠,还必须切实注意,在党委宣传部门领导下,采取各种办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彻底揭发一贯道的罪恶阴谋,划清界限,深入作好道徒退道登记工作,以争取、教育群众(一般道徒在内),孤立、打击敌人。这对彻底摧毁反动会道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杜绝会道门的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忽视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工作,虽然捕办了一批道首,但由于群众没有充分发动起来,思想基础没有彻底摧毁,敌人没有完全孤立,也不能解决问题,敌人的复辟活动还会搞起来的。望切实注意。

附:

甘肃省公安厅复天水公安处对一贯道活动处理的标准问题

1955.05.15

5月12日电悉。基本同意你们对一贯道打击标准意见的精神,并提出如下意见望研究执行:

(一)关于大、中、小道首的认识分界问题,你们所提几种意见,省厅认为以职责论,凡不属一般道徒,而在一道内担负大小不同的领导职务者均应视为道首,但由于职责与具体活动表现不一,因而又分其为大、中、小道首。为了依据“今后从严”政策稳妥地打击敌人,就必须按照所掌握的真实情况及对我的危害程度确定打击对象。鉴于天水专区在取缔一贯道后,敌人仍在嚣张活动的特点,因而在进行打击中对其大、中、小道首,均应分别给予治罪,凡属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的公共坛主以上的分子均应作打击对象依据罪恶大小给予判刑、长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余小道首以及相当于此类职务的分子,原则上亦应按活动罪恶大小分别给予治罪,重的判刑,轻的管制,其中有个别罪大恶极者仍可判处长期徒刑直至死刑,但由于你区此类分子人数较多,其中纯为迷信被骗者为数不少,且由于多是一般家庭坛主,因而,如无有显著活动和其他罪恶亦可只作登记具结手续,再不予判罪。

(二)在坦白登记问题上,应一面展开宣传教育,一面责令一般道徒履行登记退道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即迅速宣布结案,不宜拖延时间过久,更不宜将退道工作划为两个步骤进行,因在实际上是很难分为“号召”“责令”两个阶段,同时如此也易引起一般道徒更多的顾虑,甚至会因此而发生意外。以上意见不妥之处请省委、公安部指示。

附原电:

“(天公秘午字一号)公安局长会议原计划15天现已进行了13天,对省公安厅55年计划及中公部关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宪法的指示均已传达讨论完毕,目前正在讨论打击一贯道的组织复道活动问题。在讨论中由于对大、中、小道首的认识意见不一致,因而涉及到打击复道活动政策上的很大差别。中公部第六次公安会议决议是“对于经过取缔仍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道会门头子,不论大道首或中、小道首,不论过去登记与否,不论是老的道首或新从道徒中提升的道首,均应分别治罪,轻的管制或判处徒刑,罪大恶极的应判处长期徒刑直至死刑”等。有的认为大、中、小道首除道徒以外,家庭坛主、公共坛主、一般坛主均视为小道首。另一种意见是大、中、小道首应按五方面敌人划分界线中规定“点传师以上的骨干分子凡坛主以下除个别相当于点传师者外,一般的均不得以五方面敌人对待”的范围以内而言,究竟那一种意见正确未决。

而我处现掌握有复道组织活动的点传师以上道首342人,公共坛主1218人,家庭坛主(包括一般坛主)1415人,共计2975人。如按第一种意见去打击,那么2900多名都得逮捕或管制,这样感到打击面过宽:因这些道首多是集中在少数县的一部分乡村范围之内,如甘谷县35个乡内就有一般坛主以上道首588人,秦安在较小7个乡内就有家庭坛主以上道首799人,如这些人全部判刑管制就显然面太宽,如不全部打击又感到与中公部的决议精神不合。如按第二种意见全区捕办和管制只能打击到400—500左右,又感打击不足。

因此我们在打击标准上又制定出了如下几条:

(一)原则上应予捕办的:

(1)凡在53年取缔后,仍到处流窜继续进行复道活动,现任点传师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道首,不论过去坦白 、登记、集训与否均应捕办。

(2)凡经过政府教育后释放,或刑满释放,或经过集训、管制后的道首仍积极进行复道活动查有实据者均应捕办。

(3)在取缔后,仍然积极活动,有一定罪恶,又是敌伪军政官吏、警宪人员及敌对阶级分子、反动富农或兼有五方面敌人身份者,也应予以捕办。

(4)凡在取缔后仍然积极活动,经常隐瞒、窝藏道首或专为道首到处传递信件或保存有大量道产,或专为复道活动所设秘密据点的负责人员等也应捕办。

(5)凡取缔后,仍积极活动,罪恶显著查有实据的公共坛主、家庭坛主、一般小组长、三才、个别道徒等也应捕办。

(二)管制问题:凡是公共坛主、一般坛主、个别道徒等在取缔后仍继续复道活动,并查有实据但不应捕办,而又不能平民愤者,均应按其罪恶轻重分别判处管制。

(三)坦白登记问题:凡不应捕办管制的所有坛主、小组长等均应责令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坦白交清问题、具结退道停止活动,遵守人民政府法令政策,参加劳动生产,对一般道徒先号召其向公安机关坦白登记,到最后应视其整个群众道徒的思想变化情况再责令其向公安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样做可减少干部硬性追迫和少数道徒的恐慌对立情绪,以免发生死人现象。

以上的分析意见与逮捕、管制等标准妥否希省厅能在局长未回前批示。”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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