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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逮捕、隔离反省、停职反省的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日期:1955-10-6 作者:[待确定]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并转各军区:

各地自开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斗争以来,已有一批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嫌疑分子和坏分子,受到了逮捕、隔离反省、停职反省等各种不同处理。正确地解决对待这批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推动运动的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最近已有不少地方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询问,有的并已提出了解决的意见。中央研究了这些意见,为了维持受到这些处理的人的家属生活,并有利于肃反运动的发展,各地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自杀已死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仿此办理。

一、已经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人应按照对监狱人犯的待遇办理,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原单位负责按社会救济办法,申请民政部门单位予以救济。

二、隔离反省的反革命分子,在审查尚未结案以前,其待遇仍按原薪发给,但只发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的费用(衣食、必需日用品),剩余部分暂由原单位保存,特结案时,根据审查的结果再行处理。少数没有固定工资来源的,在隔离反省期间,基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原则上由其本人负责;有困难的酌予社会救济。

三、受停职反省处分的,其待遇暂按原薪发给。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一些具体实施办法经省市委批准实行,军事系统由总政治部加以规定。

中 央一九五五年十月六日

来源:中央山东省委肃反领导小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文件汇编》,1991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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