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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防止滥宰滥杀,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指示

日期:1955-12-16 作者:[待确定]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根据各地反映,今年秋收以来,许多农民又要出卖耕牛,市场上卖牛户多,买牛户少,许多地方,今年和去年同期比较,壮牛、大牛价格平稳,且有上涨,中等牛跌价20%到30%,弱牛、小牛和牛犊跌价50%以上。总的情况是:上市量大,成交量小;菜牛价大,耕牛价小;大牛、壮牛虽未跌价,而弱牛、小牛和牛犊跌价很多;宰杀和死牛的现象很严重,情况极不正常。按照国家历年收购的牛皮数字估计,1954年以前,每年宰杀和死牛的数字,大体上都在400万头左右;而今年1至11月国家收购的牛皮,已有660万张,其中弱牛皮、小牛皮和死牛皮占很大比重,估计今年宰杀和死牛的数目将要超过700万头,这个数字,比历年数字增加将近一倍。这个数字里面,今年1至6月是460万头,7至11月是200万头,估计到12月底,下半年将达250万头以上,也超过往年下半年的数字,可以肯定地说,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应该宰杀和死掉的。而且从10月份以来,还有逐月上涨的趋势,几个耕牛较多的重点省份,如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合作化运动当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在耕畜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老牛、弱牛和体格小的牛力量小,拉不动新式农具,饲养不合算,认为养育小牛不但现在麻烦,将来也没有出息,急于卖出去,换回大牛、壮牛或其他大牲畜;对耕牛入社问题的处理上,比之去年虽有不少的改进,但是有的社仍然有对耕牛入社作价过低,偿还期限过长;对于私有公用的耕牛,在使用、评工和草料等方面,处理得有缺点;许多新成立的社对耕牛还没有来得及妥善安排,是否使用,报酬多少,有无草料,牛主心中无数,因此急于出卖耕牛;同时,影响所及,使得许多准备入社的农民也急于在入社以前提早卖出耕牛。这些社员和农民盲目地认为:反正自己入了社,或者就要入社,耕种土地已经没有问题了。总之,社内社外都在卖牛,特别是都在排斥老牛、弱牛、小牛和牛犊。

其次,是地区间和季节间的调剂不合理。按照一般的规律,耕牛应该从产区流向销区,从山地流向平原,从一般产粮区流向经济作物区。这种地区间和季节间的调剂,过去是通过牲畜商贩进行的,近两年,私商贩运牲畜的很少了,我们的工作还没有跟上,因为缺乏必要的交流和调剂,有的地方牛多了需要出卖;有的地方草料过贵,不如低价将牛卖出,明年需要时再买。在这些地方,就出现一时的局部的耕牛过多现象。

另外,价格掌握、市场管理和宰杀批准等方面也有缺点。牛肉牛皮的价格虽有下降,但杀一条牛,牛肉牛皮和牛骨等收入,除去税收和开支,比出卖活牛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有些农民设法把耕牛当菜牛出卖,个别农民甚至把耕牛弄死,自己出卖,若干地方屠商甚至还有增加。而我们在批准宰杀方面,又缺乏严格有效的控制,某些地方税务干部愿意多收税,收购机构愿意多收皮,商业供销机构愿意保证肉食供应。整个说,我们在有关耕牛的市场管理、价格掌握和宰杀批准上,是责任不明,配合不够,控制不严。

必须看到,在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一下子用大量的拖拉机来代替耕畜,耕牛和其他耕畜仍然是农业生产上的主要动力。必须看到,就整个国家来说,耕牛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现在有些地方显得牛有多余,只是一时的、一地的假象,很多地方耕牛还确实不够。如果在农业合作化的大发展中,我们不及时领导农民克服排挤弱牛、小牛和牛犊的盲目性,不采取坚决的措施,把现有的耕牛全部保护下来,就将要给今后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这一点必须引起严重注意。为了有效地改变上述情况,保护和发展耕牛,中央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现有的耕牛全部包下来统筹安排。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立即结合生产的规划,对所有的耕畜(包括公有、私有、大牛、壮牛、小牛、弱牛和牛犊)统一筹划,对于每一条牛做什么活,做多少,评给多少工分以及饲料来源等等,都要及早加以安排,使之各有着落。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经过这样的规划和安排,就可以发现耕牛并不过多,老牛、弱牛和体格小的牛都有用处。为了便于社内统筹安排,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社员自愿,可以将社员的耕牛作价入社,作价应当按照常年的平均价格计算,应当略高于秋后的市价,并且偿还期限不要过长。必须说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和社员,大牛和骡马固然好,随着合作化的发展,要求调换牲口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到处都在合作化,到处都希望大牲口,而我们的大牲口只有那么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很好地运用社内现有耕畜的力量,不能单纯希望向外边调换。还必须说服他们,从长远打算,把现有的牛犊都全部包下来,使之发育成长,以便接替和补充耕牛的不足。牛犊也可以作价入社,可以商定分益比例由社喂养;也可以由社在草料方面给牛主必要的照顾。除了上述办法之外,应当有领导地进行社与社之间、一乡一区甚至一县统一进行调剂的办法,也是可行的。为了奖励合作社和社外农民繁殖幼畜,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应当给幼畜留足和大畜同样的一份饲料;国家规定幼畜减征公粮的办法,应该贯彻执行。为了有效地保护耕畜,各地还可以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耕畜,如果确有多余,需要出卖,也要经过区政府批准才能出卖;社员私有公用的耕畜,按社章的规定,必须经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才能出卖;对于卖了耕畜而后入社的农民,也可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要他们把出卖耕畜所得的价款,投入社内,作为股份基金或者投资,以便限制他们在入社以前为着自利的目的而随便出卖耕畜。

二、经过上述办法之后,有些地方耕牛确实有余,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耕牛的调剂工作。供销合作社应当统一负责牲畜市场的领导,将经营牲畜作为重要的业务,进行必要的收购、调运和推销,并且负责组织和改造牲畜商贩,使用他们进行调剂。供销合作社买到的耕牛,首先是就地出卖,就近调剂;部分一时卖不了的弱牛、小牛和牛犊,可以赶运到山地或者有草地区暂时牧养,也可以赊给农民喂养或者同农民伙养;部分老牛、残牛确实已经不能耕作的,则卖给食品公司或者屠商宰杀。估计大规模地经营牲畜,会有若干赔累,但为了保存和维持现有的牲畜,一定的赔累是值得的(赔累过大可报由供销合作总社解决)。必须教育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同志,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把工作做好。

三、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在耕牛集散地点,建立牲畜交易服务所,加强市场管理。所有买卖牲畜,不论公私一律须进所交易。供销合作社应当组织和改造牲畜牙纪,取缔投机操纵、播弄价格的行为;并且通过经济的办法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适当地提高耕牛价格,压低菜牛价格。中央认为立即将菜牛收购牌价平均调低15%;将耕牛价格逐步平均提高15%;将牛肉价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低(大、中城市可以不减或者少减);将牛皮收购牌价,在已调低7%的基础上,进一步再调低13%。各地区调低和提高的幅度,另由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分别下达。中央规定,将牛的屠宰税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到15%(有宰牛习惯的少数民族地区除外)。估计这样做,就可以大体上改变牛价不合理和杀牛有利的情况。为了有效地限制滥杀耕牛,各地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出一个正常的宰杀比例和合理的宰杀标准,并且指定专人,掌握批准。还应该进一步组织和改造屠商,规定屠商所需的菜牛,一律由供销合作社供给,或者由供销合作社指定分配,屠商不得滥行购买。对于机关和群众自己宰牛,应当从严限制;对于有意跌死、弄伤耕畜的农民,应当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斗争,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惩罚,以教育所有农民。

以上指示,各地应当立即布置执行。耕牛较多、问题比较严重的省份,必须使用更多的力量,进行宣传说服工作,做好组织工作和其他工作,将滥宰耕牛的现象很快地扭转过来。有些地方,毛驴同耕牛有类似的情况,可以参照办理。

山东省委《关于解决当前耕牛问题的紧急通知》很好,所提办法是可行的,发给你们参考。

中央1955年12月16日

附:

山东省委关于解决当前耕牛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地、市委,县委并报中央:

最近我省临沂、胶州、泰安、文登等地反映:秋季以来牲畜上市量显著增加,不少集市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而且成交率低,价格下降幅度很大,老弱幼畜跌价尤为严重。据胶南县铁山区张庄乡调查,中等牛价格:53年秋季为90元,54年秋季为80元,今年春季55元,现在降到35元,小牛犊去年20至30元一头的,目前仅值七八元,甚至低至二三元。由于牲畜上市量增多和价格偏低,活牛不及死牛值钱,致使许多牛主对牲畜极不爱护、更不愿喂养幼畜。这对广大群众繁殖耕畜、发展畜牧事业的积极性是一个严重打击。例如往年对繁殖耕畜很有习惯的胶县后芦乡,今年耕畜交配期却不交配,秋后已卖出母牛29头。

我省牲畜总的情况是量小质弱,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生产的需要,更不是牲畜剩余。目前部分地区牲畜大量上市,畜价下跌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各级领导上对于合作化运动大发展后,在牲畜问题上可能引起的新情况缺乏具体分析,在建社过程中,未能及早地根据迅速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对牲畜问题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以致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只从眼前耕作水平的需要出发,急欲淘汰老幼耕畜,只留壮畜,不要弱畜,只要大牛,不留小牛,造成“牲畜过剩”的假象。

第二,农业合作社成立起来以后,还没有来得及订出合理地解决饲草饲料的地方,使某些公养和私养的耕畜在饲草饲料方面增加了一些困难,另外,在粮食统购工作中,不适当地强调小耕畜按壮畜标准的二分之一留料,既不够用,又无确切标准,也增加了小牲畜主的顾虑。

第三,对农业合作化的宣传不够完整,部分地区只宣传将来使用拖拉机,而没有同时宣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耕畜仍然是农业生产上所不可缺少的,即使将来大规模机械化以后,发展畜牧事业也仍然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特别在山区没有强调宣传发展畜牧生产的特殊重要意义,因此,促成了农民认为饲养和繁殖耕牛前途不大的错觉。

第四,部分农业社在耕牛公有公用时,折价偏低,有牛户感到吃亏。泰安祝阳乡新建农业社共18头牛,均折价入社,由于折价低,社员偷卖了几头。

第五,在地区之间,牲畜的多、少、余、缺情况存在着不平衡状态,从目前情况看,在牲畜繁殖区牲畜上市量大和畜价下跌的现象也特别突出,有的地区则缺少很多,但在领导上未能根据这一情况和特点,适时地、有计划地组织地区之间的调剂。此外,个别农民在合作化高潮当中发生波动出卖耕畜以及宰杀控制过严造成某些老残牲畜没有出路的现象,虽然也是存在的,但只是次要的因素。

上述情况虽非全省普遍现象,但如不抓紧迅速改变,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已有经验,解决当前牲畜问题应当首先从农业生产合作社着手,抓住合作社进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将全部牲畜积极保护和维持下来,正确地、具体地解决折价归公、私有公用、使用报酬、饲养管理等问题,以保证“牛不叫”、“牛不死”。有的地方这样做了,情况迅速有了改变,牛价开始回涨。

(一)通过当前工作,迅速地向乡村干部、广大社员和农民群众深入广泛地宣传保护与发展耕畜的政策,批判盲目排挤老、幼畜和母畜的错误思想,澄清各种错误看法。领导群众进行牲畜排队,算畜力负担帐,说明不是牲口多,而是畜力不足,并组织力量,总结解决饲草饲料,使用报酬和发展畜牧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大力推广介绍。各县(或以区为单位)可抓紧时机普遍召开一次牲畜问题座谈会或代表会,集中地解决饲养管理和发展畜牧事业方面的问题。

(二)对于归社公有的耕畜,必须合理作价,在秋冬牛价下跌较大的地方,应当按照低于春季高于现价的常年合理价格评价。并本公私兼顾的原则协商议定分年月偿还的年限和分年偿还的比数(如有的采取2、4、4的比例分3年还清)及确定行息办法。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社内公有耕畜和私有耕畜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母畜、幼畜加以保护;对可以使用的老弱牲畜充分利用,也可以采取大牲口归社、小牲口私有的办法。统筹的措施是:

(1)在计划组织冬季农副业生产中,对耕畜使用进行统一安排,从积极方面入手,找窍门,想办法,给牲口找活干。如:运用牲口多搞农田基本建设;搞适当的副业;社员使用牲口推磨给一定报酬;向社外找活干等。

(2)社与牲口主订立使用合同,推广广饶县采用的四定办法:定住社的使用权(统一安排尽社先用);定住工日(每年社内使用天数);定住工价(平均每个工日的工资额);定住牲口死亡谁负责任(如因使用不爱护死亡由社负责,饲养不好和一般流行性病死亡由畜主负责)。

(3)动员数户合伙私养牲畜,用于推磨走亲戚等零活,合作社在社内凑集草料时予以照顾。

(4)合作社对社员现有的幼畜、母畜应采取各种办法养活下来,牛草较多的社(尤其山区),还可买一部分幼畜、母畜作为副业饲养。

(四)农业合作社应当计算公、私牲畜需要饲草饲料的细账,筹足草料,并贯彻互利政策,鼓励社员的草料向社投资。在集体喂养牲畜的老社,应当结合分配留足草料,新社应发动社员的草料向社投资。对私有公用的牲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社统一筹集预付草料或发动社员之间互相调剂的办法妥善解决。不论合作社和单干农民,均应广泛地采集饲草代用品,并利用隙地种植牧草,为解决饲草问题做好长期打算。

(五)对冬季牲畜保护应予特别重视,深入发动社员开展爱畜运动,修棚搭圈做好防寒避雪的准备,改善饲养管理(如勤垫土、喂温水、草铡细等),采取一切办法,确保牲畜安全过冬。

除上列在合作社内应当立即采取的措施之外,还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各点:

一、地区之间的牲畜调剂问题,由省供销合作社设置专门机构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通盘考虑具体负责;在任务较重的地区也应设立专门机构,一般地区可以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充分地利用和组织畜贩从事经营,做好地区之间牲畜的交流调剂工作。

二、加强牲畜交易所的工作,搞好市场管理,价格应由政府议定,纠正和防止压价和从中“吃价”的行为。

三、在粮食“三定”和统购当中,牲畜留料标准应当大小牲畜一律按一头计算,根据当地情况留出一定饲料,以刺激群众繁殖牲畜的积极性。

四、对老残耕畜,应正确掌握前《华东禁宰耕牛暂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淘汰一部分,纠正目前某些地方限制过严过死的现象,并同时防止过急地拥到市场和盲目放宽标准的偏向。

五、在山区应通过生产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牧场牧道,为发展畜牧事业创造条件。

以上意见望各地立即认真讨论,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的措施与情况,向省委作专门报告。

中共山东省委195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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