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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问题给浙江省委的批复

日期:1955-3-9 作者:[待确定]

浙江省委并告上海局:

送来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的意见阅悉。

你们决心争取时间在全省土地改革极不彻底的落后乡村中进行土地改革补课是有必要的。唯鉴于浙江地处国防前线,过去又是蒋贼统治基础较强的地区,在这样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补课时,必须注意实事求是,高度讲求策略,慎重从事,防止发生新的混乱。因此:

一、对全省落后乡的情况与数量,必须根据已往的调查材料和初步试点工作所发现的情况,加以进一步的了解与分析。不要把基本上已经解决了问题的乡村或者虽然工作落后,但并非由于土改不彻底、封建未摧毁的原因,而系出于其他原因的乡村,划到土改补课工作的范围。就是在土地改革真正不彻底的乡村,不彻底的程度也是有差别的,必须调查清楚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去分别进行工作,防止一般化的偏向。

根据中央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土改补课工作一般应结合当前的中心工作进行。主要要求在于打击那些应该打击而在土地改革中并未打击或打击得很不够的敌人,补充发动尚未发动或发动得不充分的群众,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树立群众优势,真正建立乡村人民民主专政。在完成任务后,应适可而止。土改补课只能为社会主义改造创造必备的政治条件,不要指望用土改补课的办法去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把两个不同性质的历史任务混淆起来是不对的。

二、在业已确定要进行土改补课的乡村中,对于阶级情况的调查研究应认真予以注意。不只要注意到土地改革时的情况,也应注意解放后、土改后这几年来的变化,根据这种实际变化情形确定我们的斗争策略。在打击敌人方面,必须打得准、打得稳、打得狠,不可乱打、错打。打击面必须缩小,应集中打击那些在政治上罪大恶极、在经济上仍占据大量封建财产的地主分子;对一般漏划地主,或打击不彻底的地主分子,如果他们非法保留的财产为数有限而在政治上又无恶迹时,只要乡干部及群众心中有数,即可将他放过去,不再打击。在打击敌人满足群众要求中,仍应依照政府在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各项法令去执行,除《土地改革法》外,还可将惩治不法地主的法令、减租退押的法令、清理解放前债务的法令等作为备用武器。这几项法令足以从基本上解决必要解决的问题,不必改变原有立法或重新立法,以免造成政治上的被动。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在工作之始,必须实事求是对情况加以分析,找准了应该打击而且必须打击的对象,而后分别根据前述法令实行清理。不可单纯从满足贫雇农的经济要求出发而扩大打击面。有些必须打击的对象,有反革命罪恶行为者,可按《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理,不必用土改补课这个题目,这更有利于控制打击面,减少被动。

三、根据前述“维持旧法、不订新法”的精神,来电所请示的几项具体政策问题,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甲)关于区划大佃农(农业资本家)与地主的标准问题,你们拟规定凡自有地超过全部使用土地25%以上者都为地主,这是不适宜的。对于原定为大佃农的,一般可不再改动。只有其自有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以上而又租入大量土地,雇工很多,自己又不参加农业劳动者,可个别地改划为经营地主。这种人中,如果有的过去并无恶迹,现在经济上也无较多余财,多数群众并不要求重划为经营地主者,也可不重划。

(乙)你们主张土地改革中漏划的反动富农,再划为反动富农依法处理,这也是不适宜的。如果这些富农今天仍反动,可按现在的法令按其违法行为处理;如果他们历史上有严重的反动罪行,也可按《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理。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下级干部乱用反动富农的帽子,普遍剥夺富农财产,而违背了党对富农的现行政策。消灭富农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对于富农必须按现行政策办事。

(丙)对于地主的抽水机、轧花机、榨油机、纸槽、茧匾等主要副业生产工具的处理,不必改变当时的具体规定,另颁直接没收或征用的法令;也不应以此问题未处理而作为判定为落后乡的条件。群众要求处理此问题时,可视该地主的具体情况,引用退押、退租和惩治地主分散、破坏其应被没收的财产等法令,予以处理。如这方面无文章可作,则可暂不处理,放到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过程中解决。有些乡村虽存有上述问题,但该乡并非落后乡,则不必为此去发动群众重斗地主,也应放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另想办法。有些地方,地主所有的这些水利和副业工具业已由政府代管并由群众使用者,可不再变动。

(丁)对于地主在土地改革后还买进土地出租者,应禁止其继续出租土地,禁止其以出租为目的而购买土地,但买地自种并无其他犯法行为者,不应没收。对于地主在土改后买地雇人耕种者,也不能简单地加以没收,只能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另求解决。

(戊)对于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的界线,有的地方在土地改革中规定土地占有标准过高,不必全省另定一个标准,并据以普遍改划成分,抽出土地。个别须改变标准的,要经过地委批准,而且可以只降低标准抽出土地,不必改变成分。

(己)对于因田面权折价而分地过多的佃富农、大佃农,其多分的土地是应加调整的,但不必统一规定超过150%才调整,也不宜抽动过宽,而应根据当地土地情况与群众意见,作个别的调整。

四、反封建补课中没收、征收的封建财产连同土地改革时积压未分的果实,应首先分给现在仍处于贫苦状况的贫雇农,以解决他们目前在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他们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其中不宜分配给农民而需作为公有的财产和机动田,不宜留得过多,且应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和限制,以免影响贫雇农的斗争热情。

五、土地改革补课工作,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二次破题,仍作不成好文章的情形仍可能出现。省、地、县委均须根据主客观条件,正确部署这一工作,务使每个落后乡的改造工作,均在得力干部的领导与参预之下,切实做好。不宜当做一个运动全面展开,应先经过试点之后再去分批分期进行工作,以免主观力量不足,而在工作中又引来新的偏差。

其他均请参照中央前发指示执行。

中共中央1955年3月9日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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