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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

日期:1955-5-0 作者:[待确定]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1954年公安工作主要情况的总结报告,并将这个报告转发你们。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在各个斗争战线上,都取得了伟大胜利。两年以来,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又获得了重大成就。这些,当然都是很好的。但是,在我们党内一部分同志中,却因此正在滋生着一种极端危险太平麻痹思想。他们为已有的胜利所陶醉,既忘记了帝国主义势力还在包围着我们,并在对我们进行战争威胁,我们面前可能爆发突然事变;也看不见国内还存在着阶级,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我们面前还有严重的阶级斗争。党历来强调共产党员必须提高政治警惕性,而这些同志们却在散布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的情绪,对政治斗争漫不经心,对敌人的破坏活动熟视无睹,以为现在可以不必重视反革命分子,也可以不必加强同反革命分手作斗争了。这种太平麻痹思想,乃是政治上的一种右倾表现,实际上只会纵容甚至助长反革命的破坏活动。如果我们使党和人民在阶级斗争更加尖锐的时期,在敌人的威胁和破坏面前,处于没有防备的地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会遭受到来自反革命破坏的重大危害。毫无疑义,这种太平麻痹思想,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判,加以克服。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安全,为了保卫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为了准备应付国际紧张局势中可能爆发的突然事变,中央认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更加提高全党的警惕性,动员全党和全体人民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

一、必须严厉镇压一切敢于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为了这个目的,对于一切正在进行破坏活动或正在准备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或反动分子,一定要坚决地把他们逮捕起来;其中罪恶大民愤大,特别是那些一再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或反动分子,当着人民要求处决的时候,应当予以处决;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则应当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强迫劳动改造,决不要轻易释放。1954年,全国捕了三十三万多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其中反革命分子占十一万一千多人),但全国刑满释放的犯人却有三十五万多人,比捕的还多,特别是许多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继续犯罪,说明了过去对许多罪犯判刑过轻,释放过早,这对于保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都是不利的。同时,1954年全国只杀了反革命分子一万左右,说明了从这个方面给反革命分子的打击也是很不够的。目前,国内存在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根据已经暴露的情况来看,还有一个不小的数量,今后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尖锐斗争中,还会生长一批新的反革命分子,外国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匪帮正在不断派遣特务间谍进来。事实证明:无论城市和农村,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现在还很猖獗,煽动骚乱,制造暴动,抢劫放火,破坏工农业生产,杀害干部和人民的罪恶事件,到处发生,经常发生。因此,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采取十分坚决的态度,必须严厉地打击他们。在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面前,表现任何的麻痹或软弱,都是不能容许的。

当然,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又是一个复杂尖锐的斗争。因此,在进行此种斗争的时候,既应该严肃,又应该谨慎。无论捕人杀人,都一定不要捕错,特别不要杀错。捕的,杀的,都必须是真正该捕、该杀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这就要作好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掌握证据,要取得群众的支持,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要有严格的领导、检查和控制,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误。

二、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制度,从各方面孤立、限制和缩小反革命分子的活动。

第一,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党内党外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必须在机关、学校、工厂、矿山和各种企业中,在军队中,在城乡各地人民群众中,经常地、普遍地进行防奸反特的宣传教育,揭露敌人的破坏阴谋,提高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今后,各级党校应将反奸斗争的方针、政策列为必修的课程之一,定期请党委或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做报告或讲课。党内要经常出通报,报纸要经常发表消息和写社论,凡是可以公开的案件都要公开报道和宣传。文学、戏剧、电影、美术各方面都应有相应的作品来反映这个方面的斗争。一定要让人民群众知道还有反革命活动和它对革命事业的危害性,知道反革命分子是卑鄙的丑恶的和没有前途的。不敢向人民群众揭露敌人卑鄙阴谋和罪恶活动,是完全错误的,蒙蔽了人民群众的警惕,当然只能有利于反革命的破坏活动。

第二,党、国家机关和军队要有严格的人事制度。用人一定要负责任。发现了混进内部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特别是让这类分子窃据了党、国家机关和军队的要害部位,必须追究责任。因此,凡是没有进行过镇反清理或进行得不彻底的机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完成清理工作。在国家机关、经济企业和军队内部政治上不清楚的人,应有计划地审查清楚,作出相应的结论,并进行适当的处理。公安部门应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做好审查干部的工作。

第三,要在党内、国家机关和军队工作人员中反复进行政治上忠诚老实的教育。提倡说真话,反对说假话。应向所有人员指明,在政治问题上说假话、扯谎是对党对国家一种欺骗行为,因此也就是一种违犯纪律甚至是犯罪行为。而且只有反革命分子才需要对他们的政治行为说假话,共产党员和新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完全不需要说假话的,要是在这方面说了假话只能便利反革命分子的活动而且还可能上反革命分子的当,这对党、对国家和对个人都是毫无好处的。因此凡是说了假话的人,即隐瞒了历史或伪造了历史的人,应该号召并允许他们限期加以改正。应该说明:政治上说假话、扯谎是迟早都隐瞒不住的。一切在政治上说假话、扯谎而不改正的人,是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不忠诚的人,这种人不仅不能指望得到党和国家的信任,而且日后一经查出,应该完全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是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应该在党内和一切国家机关、武装部队、经济企业和人民团体中加强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反对一切不守纪律、喜欢打听国家机密和喜欢随意进行“小广播”等恶劣倾向。必须严肃追究和处理一切失密事件,凡是使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失密事件,对于事件的责任者不管他是不是反革命分手,都必须追究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情节达到最严重程度的,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

三、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全部工作,必须放在全党动员、全体人民动员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斗争中,既要依靠和不断加强公安保卫机关的专门工作,又要依靠和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警惕性和积极性,并使两者密切结合,不可偏废。这就是我们一贯实行的正确方针。依靠群众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之一,也是斗争取得胜利的保证。今后斗争愈加复杂,敌人愈加隐蔽,就愈加需要依靠群众,愈加需要有千百万双眼睛去监视敌人。广大群众警惕起来和动员起来,同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密切结合,任何反革命分子将逃不出人民的天罗地网,任何狡猾的隐蔽的敌人,也将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忽视依靠群众以至脱离群众的孤立主义和神秘主义,是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和切实防止。

四、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是一场严重的斗争,公安工作和公安机关是掌握在党和国家手上用以进行此种斗争的锐利武器之一。但是,这个武器,掌握使用得好,可以打击敌人,掌握使用得不好,就会打击自己。因此,公安工作和公安机关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实际地置于党的直接领导之下,否则,是危险的。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飞策略的和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领导和监督。公安工作中属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一律要经过党中央的讨论和批准。中央、省、市委、地委和县委,对于公安工作,除了经常性的讨论和检查外,每年应专门讨论和检查两次,系统地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检查公安机关对于党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各级党委应指定书记或副书记专门负责领导并监督公安工作。公安工作中经过党内讨论和批准的决定,凡是可以公开提到政府讨论和可以通过政府形式作公开性的决议、指示的,都必须经过政府形式来进行,以利动员人民群众和组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界人土积极参加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公安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服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群众会议,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随时注意倾听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公安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亦应不断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及时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加强集体领导;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公安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安领导人员的党性锻炼等等,都应随时加以充分的注意。此外,党和政府必须从政治上组织上继续巩固和加强公安机关,保证公安机关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绝对纯洁;党和政府还应当注意提高公安机关同隐蔽的特务、间谍分子进行斗争的能力,加强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建立和健全人民警察制度。为了加强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保卫工作,党的组织部门应在可能条件下,逐渐调配一批政治上可靠的专家和高级知识分子到经济保卫和文化保卫战线上去工作。在这些地方,没有一批有经济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内行人去作保卫工作,要粉碎狡猾的敌人的破坏活动是困难的。各级党委还应适当注意保持各级公安领导人员和侦察工作骨干一定的固定性,对这类干部调动过多或过于频繁,对工作是不利的。

五、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院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斗争中的作用,并通过这个斗争,认真地有步骤地建设人民民主的法制制度。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检察机关、法院的政治思想领导。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要反对错捕、错杀,但目前要着重反对该捕不捕、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和该杀不杀的右倾情绪,克服死搬法律条文,脱离实际斗争和忽视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倾向。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1954年公安工作主要情况的总结报告从略——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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