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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修德在福建省工商界座谈会上关于本省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及今后的意见的报告

日期:1956-7-21 作者:中共福建省委委统战部部长, 林修德

中共福建省委委统战部部长、林修德

(林修德:中共福建省委秘书长兼统战部部长)

(一)半年来本省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

本省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自今年1月份高潮以来,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根据5月上旬的统计,全省私营工业已改造的占总户数的77.33%;私营商业已改造的占总户数79.63%;私营交通运输业已改造的占总人数的66.65%;手工业已改造的占总人数的80.21%;建筑业已改造的占总人数47.27%。目前,改造工作仍在继续深入开展。福、厦、泉、漳四个市除处理前段清产核资及人事安排等工作中遗留问题和重点行业的经济改组工作外,目前正在进行定股付息解决小商贩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并制订全面经济改组工作规划。大部份城关和农村集镇的经济改组工作正在进行,农村商业网调整工作也已全面开展。

私营工商业在实行全行业合营合作和组织起来之后,由于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有可能大大地改变过去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有效地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职工群众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也显著提高,同时,由于各地领导部门在改造中贯彻了生产和经营两不误的方针,各地均开展了广泛的劳动竞赛和服务良好月运动,生产经营一般都有了发展,显示了公私合营及合作的优越性。在商业方面,半年来,市场安定,物价平稳,品种增加,由于人民购买力的日益增长,营业额逐步上升,全省今年第一季度营业比去年同期上升22.55%,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淡季不淡的现象。合营之后,许多商店的服务态度和经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别是各城镇的小商贩经过改造以后,在“支援农业大生产”的口号下,普遍采取组织货郎担,送货下乡,送货上门的办法,不但解决了农民在生产和合作化高潮中没有时间进城上市的困难,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商店的营业额,加速了商品流转。例如龙溪专区9个县3月间最多一天有874个货郎担和货郎队,1100多个小商贩下乡,流动供应973个乡村,一天营业额达2万多元。目前各地商业网正在逐步调整及下伸,这更将便利销费者的购买。在工业方面,有不少私营工厂在公私合营以后,由于改善了管理,发掘了生产潜力;工人积极性显著提高,生产定额迅速赶上,不断被突破,产品质量也不断提高,例如福州机器厂今年3月份的产值等于1、2月份产值的总和。手工业和个体运输业在合作化以后,也普遍开展了劳动竞赛,取得了不少成绩,显示出组织起来的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许多私营工商业者也表现了巨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他们和职工群众一起,以改善生产经营实际行动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积极地参加了企业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工商界的代表人物,不但自己带头接受改造、并且积极协助政府进行工作,作出了很多成绩。关于人事安排方面,到目前为止,根据福州、厦门、漳州3个市的统计,已安排了资方人员共693人,其中担任董事会董事长的106人,担任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的129人,课股长98人,车间主任26人,门市部主任334人。他们安排了以后,一般都能发挥自己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积极工作、积极学习,对联系私营工商业者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半年来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成绩是很大的。但是由于这是一个规模巨大的群众性运动,且运动发展很迅速,因此在工作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错误和缺点,其中有些问题已及时作了纠正,但目前也仍存在着如下几个主要问题,必须予以及时解决。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这次改组改造过程中,大体是正常的,这就是说,生产和经营一般是在正常的进行。但在少数地区、少数行业里也出现了些混乱现象。混乱的发生,大体上是由于过分的集中,商业、运输业、手工业中都有这种情况,在工业中则比较少,特别是在手工业中,在高潮初期,个别地区由于追求高级形式,盲目集中,加上经营管理、供产销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因而造成一部分手工业品质量降低,价格提高,造成手工业者收入减少。在贯彻了国务院今年2月8日《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以后,盲目集中盲目合并的现象已基本上停止了,由此而引起的一些混乱现象也逐步得到了解决,但也还遗留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二、部分小商小贩的生活和业务经营有困难。目前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生产一般地是好的,是正常的,上升的,有困难的是小商小贩。他们的困难来自两方面:一是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生意扩大了,这一方面是由于国营商店和供销合作社营业减少了。同时也挤了小商业一些;二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改造高潮中对小商小贩,没有很好安排和照顾。至于合作商店,主要问题是工资降低了,辅助劳动力没有得到妥善的安排,这些小商店一般原来没有固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组织合作商店以后各地普遍采取了发临时工资或借支的办法,但在确定工资标准或借支标准时,有的没有很好照顾到他们原来的收入,有些地区还规定了相当高的公积金,因此收入较过去减少形成生活困难。

三、关于小业主的问题。在这次改造高潮中,有一部分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的小企业主参加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目前,在部分小业主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其中主要是房屋问题和辅助劳动力问题。在房屋问题上,例如有些不该当作生产资料处理的,当作生产资料处理了。有些估价偏低了,在辅助劳动力的问题上,小业主的特点,是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辅助劳动力,由于对辅助劳动力没有适当安排,因而直接影响到小业主的收入。此外,在手工业小业主方面:有的地区对多余生产资料作价过低,对工资、股金处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在小业主中有一部分是定股定息的,他们在定息以后,有一部分人对疾病医疗也有困难。

四、公私双方如何合作共事的问题,在公私合营以前,国家与资本家的关系,是企业外部的关系,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就变成了企业内部的关系,由于大量的资方人员和公股代表双方都还缺少在企业内部共事的经验,同时,一些工作制度和办法也还来不及建立起来,因此在公私双方共事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少必须予以及时解决的问题。

五、公私合营企业中职工和资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这次公私合营的工厂商店,由于原来资本主义的工资标准高低参差不齐,而且各种伙食待遇和福利费待遇都有不同,与同类国营企业相比也不一致,有的比国营高,也有的比国营低,高潮初期,由于情况复杂,为了避免混乱,政府曾规定了维持原薪不动的原则,这种情况,在一个时期内问题还不大,但是长久下去如不调整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有影响的。

另外,在定股付息、清产核资及人事安排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商小贩的问题

如前面所说,目前商业中主要的问题是小商小贩的问题。在没有参加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中,有四大要求。即要求供应货源要求借贷资金;要求解决纳税问题;要求进入社会主义。这些要求是合理的,政府正准备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这就是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分期地、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的特点是分散经营、各负盈亏,这样就可以保持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只要他们自愿,凡是现在经代销和代购的私商。10户、15户、20户等,都可以把他们组织起来,这样就解决了他们要求进入社会主义的问题。同时,各地商业部门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中心店,作为合作小组的批发店,在业务上来领导合作小组。这个中心店的任务就是:(1)给合作小组供应商品,帮助他们组织货源;(2)替小商贩向银行贷款。合作小组成员资金发生困难时,可以提出请求,经小组评议,中心商店审核批准,向银行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各行业季节变化及收入情况决定,可长达一年。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或分次归还办法,贷款利息暂按七厘二计算;(3)汇集合作小组各个成员应缴的税款代向税局缴税。这种定期定额的税款,至少一年不变。原来的免税户,今年继续免税;去年的定期定额户,按去年的标准参照今年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后一年不动;如果原来评定偏高的,按照各户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免。但个别免税户如今年上半年营业额增加很大确有交税能力及个别漏税户则应适当调整。所有中心商店的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负担。此外,还准备采取其他一些办法,如实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店和小商贩之间的大体分工,有些小商贩经营的商品,国营、合作社和合营商店在零售方面可以不卖或少卖,同时,对某些商品,特别是小商品的批零差价要适当加以扩大,还可以适当扩大代购代销的手续费。通过以上办法,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各个不同地区和小商贩的不同情况,使小商贩能获得必需的收入。如果在实行这一系列措施的办法以后,某一个地区、某一个行业中的小商贩仍有困难的,还可采取由国合营商业吸收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或通过调整商业网,向外地迁移一部分等办法对小商贩加以适当安排,使他们能获得必需的收入。

关于部分小商贩参加合作商店以后收入减少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可以在税收上适当照顾,如确实无力交纳营业税的,可以减免,以保证他们的工资。另一方面,在合作商店的盈余中,除去税收、公积金、股金红利以外,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公益金,作为解决社员中生、老、病、死及因公伤残之用,还可举办一些公共福利及困难户和多子女的救济事业,同时应提取一定数量的奖励金作为奖励之用。过去部分地区合作商店中公积金提得过多了些,而公益金提得少了些,因而部分困难户生活无法解决的,应该予以纠正。

在合作小组中,也应该逐步办一些福利事业。可以根据组员自愿的原则,酌量交些公益金作为福利基金。由中心店统筹解决福利问题,如果仍有困难无法解决的,国家还可以拿出一部分款来解决。

为了解决小商小贩的困难,我们准备在8月份召开全省小商贩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关于小业主问题

首先是房屋问题,参加公私合营的小业主,凡是家厂相连、家店相连的房屋。除原有店面、作场、仓库以外,其余房屋都作为生活资料归原主所有。过去有些地方处理偏紧的,都应该予以纠正。

其次是辅助劳动力问题。小业主的特点是在企业中一般都有一定的辅助劳动力据我们调查辅助劳动力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高潮前大部分时间参加企业主要劳动;(2)一部分时间参加企业主要劳动或大部分时间参加企业次要劳动;(3)小部分时间参加企业次要劳动。对于以上各类辅助劳动力。将根据不同情况,以吸收他们为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临时工或仍为辅助劳动、分配厂外店外加工任务及其他办法予以安排,某些实在无法安排的,对他们的生活困难也要设法予以适当解决。

第三,部分小业主参加合营企业及改变为国营商业的资财,采用定息的办法,手工业小业主参加合作社后超过应交股金的资财,可采取作价存社付息的办法进行处理,手工业小业主的工资应该按照技术标准来评定。

三、关于合营企业的公私关系问题

陈云副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曾着重指出,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公私双方的代表共事得好或不好是关联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关联到能否发挥资方人员在生产中的作用和能否有效地把资方人员改造成为劳动者的重大问题。要使公私双方共事得好,这是需要做很多工作,并且需要大家的努力的。首先,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公方代表和共产党员应该充分认识和估计到资方人员的积极作用和可以逐步地改造为劳动者的可能性,积极团结和教育他们,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挥有利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并继续进行自我改造。对他们的职务和工作应该适当予以安排,使他们有职有权,并且在工作中给予应有的信任,帮助他们作出成绩来。对他们的成绩和积极作用,应一视同仁地予以表扬,对他们的缺点和错误,也应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和改造。另一方面,资方人员也应该认识到,在企业中合作共事,既需要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发挥自己的作用,又需要努力进行自我改造,争取把自己变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其次,由于绝大部分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不久,公私双方都缺乏共事经验,有关公私共事的一些制度、办法还不可能立刻建立起来。目前,在部分公私合营企业中,有些公方代表所以对如何与资方人员共事有些顾虑,有些资方代表感到不好办事,也是由此而来的。因此,必须重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为了搞好公私关系,我们准备采取下列措施:

(1)省、市两级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要定期和工商界开座谈会,工商业较多的县也可以这样办。在会上要充分反映情况,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办法,对会上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应加以解决。但部分问题,如目前没有条件解决,也可以研究讨论,这样的会,省准备一季召开一次,各个市可以两个月或一季召开一次。

(2)省和市(县)两级在工商业务部门领导下,按行按业组织业务改进委员会,吸收有经验、有技术的私方人员参加。这样,既可以发挥私方人员的业务才能和积极性,又能够推动和改进业务工作。

(3)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和工商联分别召开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的会议,研究改善公私关系。

(4)在私方人员的职务范围以内,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使他们能够看到由行政系统下达的有关业务方针政策的文件。政府正在拟定些具体办法。

四、定股定息问题

陈云副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已宣布在息率方面,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5厘,股息三个月付一次,在季度的第一个月发付前一季度的股息。付息一般从1月份算起,上半年股息将在七八月份发付。

根据部分地区材料,目前各地在处理定股付息工作中还有如下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解决,主要的是:

(1)关于房屋的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

1.账内房屋除资本家使用部分外,其他一律作价入股。

2.企业租用别人的房屋一般不作价入股,由合营企业继续租用,但企业和房屋如属于同一资本家,则其厂房、店面、仓库应作价入股,其家庭自住部分不作价入股。

3.如企业账中没有但也不是租用的房屋,其店面、仓库、作坊应作价入股,其他部分不动,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不清的,一律从宽处理不作价入股。

4.对华侨企业的房屋处理问题:如企业和房屋都是华侨所有的,可按上述三条原则处理,但在处理中对如下情况分别予以照顾,凡是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不清的可不作价入股,虽能分清但华侨要求不作价入股的,可适当予以照顾,不作价入股。

5.房价问题:这次清产核资时对私营企业房屋的估价比过去税务局的估价低的,一律按税务局的估价扣除折旧作价入股。

(2)呆滞财产的处理问题:过去有些地区对呆滞财产的处理是有缺点的,主要是没有贯彻“宽”、“了”的精神,部分地区拖着不处理,现在都要按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从速进行处理。

(3)华侨投资工商业的股息问题:

1.投资华侨投资公司的一律按年息8厘付息。

2.华侨投资于国内工商业及农林水利方面的,原则上略高于国内工商业定息,但因为情况比较复杂,现在先发年息5厘,待中央决定后再补发。

(4)发放股息的批准程序。由各公私合营企业将核定的私股股分、息率、上半年盈余、基本折旧基金等情况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交通银行发放,关于工业发放的办法,根据下列二种不同情况办理:

1.合营企业已与交通银行建立工作关系,并将本企业各项专户资金专户存储交行的。由交通银行根据资改办公室批准的数额发给企业单位,转发私股。

2.尚未与交行建立工作关系的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根据批准数自行发给私股。如果该企业单位上半年发生亏损,本企业资金不够发放定息的,由交行给予拨补。

商业系统合营企业,统由各归口专业公司负责发放私股定息。

股息由股权所有者自由支配,不得干涉。

(5)在定股付息工作中,应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应在主管业务部门领导下处理以下几个工作:

1.协助清理核资中未了问题,以及协助督促合营企业进行财务清理工作。

2.主办股东登记,审核股权。

3.负责调解私私间的纠纷。

4.对资方人员进行定股付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事务。

为了做好这个工作,因此各地应迅速把董事会建立起来。

(6)关于股权登记问题:

1. 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从业或非从业股东应直接持原企业投资凭证向合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业务机关发给股东记名领息凭证,如投资人已死亡或在国外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产权承继人或尚未失去信用关系的代理人持一定的证明文件向合营企业办理登记及领取息款。

2.没有办理登记的私股,股权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登记审查后认为股权尚有可疑的,或在押而尚未判刑的反革命分子的股权。其股权和股息暂由交通银行或原企业代管,待确定股权后发还。

3.私私股权纠纷原则上由私私协商处理,必要时经董事会调解处理妥当后再行登记。

4.股票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制发统一格式以前,暂由主管公司发给临时凭证,一待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统一格式以后再行换取正式股票。

(7)按中央规定,息率一律5厘以外,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对个别特殊行业,为了鼓励其生产经营积极性,我们还考虑采取适当提高息率或实行奖励的办法,如进出口业可采取多出口多奖励的办法,侨批业可采取分红结合奖励的办法,对特种工艺品,如脱贻漆器,定息是否适当提高,也可以考虑。

五、关于工资福利及人员安排问题

在公私合营中,由于过去资本主义企业的工资福利情况极为复杂,目前要立刻与国营统一,是不可能的,但是对某些合营企业中职工工资低于当地同类国营企业的,及目前由于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同一企业中相同工作的职工所得工资待遇相差过大的则应在可能范围内适当调整,资方人员的工资也将根据对职工工资的处理原则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办法,现在主管业务部门正在研究,大体上在今年下半年可以提出一个方案,经过批准以后即可进行调整。

在高潮以前被改造的批发商,绝大部分地区与行业均已由各归口业务部门加以妥善安排,但目前尚有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未进行安排,以至造成生活困难的,各地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大体上在8月底以前予以安排。

对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也要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金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都按照本企业中职工的待遇同样办理。企业核定资金虽超过两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

工商界中有人提议,由有关方面共同协作,筹集一批款,作为对工商业者发生困难时进行救济之用,现在全国工商联已在研究。必要的时候,政府也可以给予协助。

在部分地区、部分手工业行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小业主在组织起来以后收入减少了,也应该采取以下办法予以解决:1.由于过分集中和合并因而造成生产经营的困难,影响收入的,可以适当分散;2.有的合作社由于脱产干部过多或其他原因致管理费用过大的,应减少脱产干部,缩减管理费用;3.辅助劳动力未安排的,可以采取分散生产的办法,继续发挥其劳动力的作用,以增加其收入;4.有些合作社工资制度不合理,例如技工工资过低,徒工工资过高的,应适当加以调整。

六、关于组织工商界学习问题

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大量资方人员参加了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他们迫切要求进行自我改造和学习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为了满足他们这些要求,省和福州、厦门两个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准备各在今年内试办一期资方人员的脱产短期学习班。根据其自愿的原则进行学习,争取在明年内组织全部资方人员进行一次脱产学习,同时,各县亦准备在今年下半年起组织未能脱离生产的资方人员进行业余学习,以提高他们的认识。

最后我想谈一下关于高潮中的增资问题。对高潮中的增资,这是工商业者对社会主义改造的热诚拥护,这是值得欢迎和表扬的。但是在增资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偏向,因此,我们提出:除了高潮前的企业垫款而在高潮中作为增资的应作增资外,原则上规定不论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一律予以退还。如某些生产资料已为企业使用而无法退还者,则应作价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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