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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 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几个问题

日期:1956-10-0 作者: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李维汉

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

[注:1956年10月,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同志对民主党派的统战工作问题作了多次发言,本文就是会后根据他的这些发言整理成的。曾以《中央统战部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草案)》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征求意见。不久,开展反右派斗争,这个文件因而未获结果。标题为编者所拟。]

一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根据问题

党中央提出了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这个方针作了深刻的阐发和明确的决定,但是目前党内外还有一部分人怀疑在资产阶级消灭以后,以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为基础的民主党派为什么还能继续存在?怀疑这些党派继续存在下去究竟还有什么作用?有些人甚至怀疑我党提出的这个方针是不是一种手段?是不是真正要实现这个方针?这种情况说明为了贯彻执行这个方针,还有必要依据“八大”文件向党内外作反复的阐释。

党的这个方针,正确的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它符合我国社会历史发展,也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和需要。党采取这个方针的根据是:

第一,我国各民主党派,作为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包括它们的知识分子)的政治代表,在我国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就和我们党有过合作的历史。在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它们接受了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进而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它们代表这些阶级和阶层遵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前进和改造方面的利益。它们在社会主义事业中起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并且在政治上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因此,没有理由不让它们继续存在下去。

第二,在我国经过和平道路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过程中,作为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的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化,它们的成员正在逐渐向着劳动人民转化。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资产阶级消灭以后,这些阶级和阶层的成员,将变成劳动人民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党派仍然还会有它们的社会基础,因为在这一部分劳动人民当中,资产阶级思想残余还会拖得很长,还会存在和其他劳动人民有所不同的利益和要求,而且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还会在一个很长时间内继续影响一部分劳动人民,这就说明,除了共产党还需要加强直接对这些人们的工作之外,各民主党派还需要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继续联系和代表它们可能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劳动人民,并且帮助他们进行自我教育。各民主党派将成为这一部分劳动人民的政党。

第三,长期的多党合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之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并没有排除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党共存的可能性。我国的经验证明了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长期共存,能够起着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加强。对于共产党监督各民主党派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人们是很少怀疑的,问题在于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实行监督,究竟有什么必要呢?为什么要资产阶级来监督工人阶级呢?必须认识:我们党的工作不可能没有缺点和错误,我们当然要首先依靠党内的自我批评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时也还必须借助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批评和监督,来克服缺点和错误。取得他们监督的必要性,正是由于他们今天和将来都联系和代表着一定的社会基础,他们能够反映社会上一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他们“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①。当然,他们和我们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但是,正确地运用这种矛盾,可以推动我们的工作向前发展。他们所提出的不同的意见或者反对的意见,正确的固然有益于我们的工作,错误的也能使我们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兢兢业业的精神。

注① 引自邓小平: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见《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第84页)。

二 民主党派的作用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各民主党派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在团结、教育和改造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的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

第一,各民主党派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参加了协商、决定和执行。它们并且通过它们在政府机关、学校和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督促和帮助它们的成员和他们所联系的群众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服务。它们在团结和动员它们可能团结和动员的积极力量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它们代表了它们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利益,反映了这些阶级、阶层的人们的意见和要求,这样就便利于我党察觉这些阶级、阶层的动向来决定政策和灵活运用政策,来调整当前的阶级关系。

第三,它们通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逐渐开展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起了监督作用。有利于我们党和国家避免和改正缺点和错误。

第四,它们推动和帮助了它们所联系和代表的人们通过上述各种活动和实践,并且通过政治的、理论的学习,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我教育,这就有利于改造他们的绝大多数成为劳动人民。

七年来的实践所证明的我国民主党派的上述作用,不仅丰富了我们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经验,而且在国际上也发生着重大影响。

为了最后完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先进的工业国,为了在资产阶级消灭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逐步消除资产阶级的思想残余和社会影响,我们党必须继续团结和动员各民主党派,提高它们的政治积极性,使它们在上述四个方面的作用能够进一步充分发挥。

目前党内还有一部分同志害怕民主党派对我们实行监督,他们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削弱了我们党的领导?会不会惹出更多的麻烦,不好办事?应当向这些同志彻底讲清楚:共产党不仅从来不害怕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而且正是依靠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作为避免或者克服缺点和错误的积极因素。因此,我们今后应当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条件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对我们党的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一,要认真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特别是耐心倾听不同的意见和反对的意见,造成欢迎监督的气氛。认真实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以反复解除他们害怕打击报复的顾虑,使他们敢于和乐于自由地无拘束地进行批评和争论。应当保障他们批评的自由,进行争辩、发表反对意见的自由和有检举控告的自由。

第二,对于各种批评和建议,要认真地进行分析和处理,务使都能有着落、有交代。对于一切正确的有益的意见应当虚心采纳。对于错误意见,应当善于引导民主党派自己采用分析和说理的方法,经过反复讨论来明辨是非。只有在某些重大问题单靠它们自己得不出正确结论的个别情况下,才需要我们经过适当方式说明道理,表示意见。

第三,不需要机械地、繁琐地去规定监督的范围。只要社会主义的总的方向一致,就应当容许他们对任何问题发表不同的和反对的意见,不要去制定许多清规戒律,限制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第四,开展自由的、无拘束的批评,自然难免发生某些副作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精神准备,只要保持住清醒的头脑,就不用害怕。

第五,各民主党派在过去几年工作中已经起过不同程度的监督作用,现在,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胜利,由于民主党派几年来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应当在进一步充分发挥它们各个方面的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意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首先,应当更加充实和扩大我国已有的人民民主制度中的民主生活,使他们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政府机关、学校、企业以及人民团体内的各种会议上做到畅所欲言,以及通过视察、检查工作、检举和控告等方式、方法进行监督。此外,还可以在今后实践中创造出其他的具体方式、方法。

三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问题

1949年,各民主党派都宣布了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几年来,各民主党派在国家的重大政治事件上,虽然同我党也有过分歧和争论。但是经过我党对它们的坚强的政治领导,通过说服和协商,它们总是接受了我们党的政治主张,并且不断地提高了认识,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毫无疑问,今后我们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仍然必须保持和加强。但是,我们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决不意味着我们党有超越它们之上的权力,决不意味着我们党可以把它们当做附属的团体,决不意味着我们党可以去命令、干涉或者控制它们。因为,各民主党派都有它们组织上的独立性,它们同我们党之间是平等的友党关系。我们党必须承认和尊重它们这种独立平等的地位。我们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应当体现在经过我们党对它们的宣传工作和政治协商,使它们自愿地接受我们党的政治主张,从而确定它们自己的行动。至于民主党派自己的各种事务,从方针政策到具体措施,都应当由它们自己独立处理。只有当它们确实需要某种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的帮助时,我们才应当在尊重它们的独立平等地位的原则下,给以友谊的帮助。

我们党内仍有一部分同志包括统战工作部门的一部分同志在认识和处理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问题上,抱着一种宗派主义和骄傲自大的情绪,不尊重甚至不承认民主党派的独立平等地位,具体表现:一种是干涉它们的内部事务,甚至常常通过它们内部少数进步分子对他们的事务把持控制,强加于人;一种是对它们采取敷衍态度,或者把它们冷在一边,置之不理,不给它们一个应有的地位,甚至加以歧视和排斥。

统战工作部门对民主党派的工作关系上则更多地表现为前一种情况。统战部门的一部分同志常常干涉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例如修改它们的文件草稿,干预它们的人事安排,控制它们的组织发展等,结果形成民主党派的许多事务,必须取得我们的同意才能决定和实行。这些同志中有的人甚至滋长一种对民主党派的特权思想和专横作风,自以为高人一等,可以向民主党派发号施令,左右它们的一切。这种错误作法的形成,当然有它的历史原因,在解放初期,根据当时民主党派的状况置为了帮助它们团结和进步,我们曾经不得不对它们的某些事务有所干预,这种情况,在当时确有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就是在当时仍然有一部分是不恰当的,这种情况直到民主党派有了很大进步以后还没有及时改变,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这就不能不成为发挥民主党派积极作用的严重障碍。1956年3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对此作了比较集中的、系统的批判以后,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进,今后为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实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彻底抛弃这种错误作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为了彻底纠正不尊重民主党派独立平等地位的错误作法,改进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必须:

第一,切实尊重民主党派独立处理它们自己事务的权利。固然我们对它们进行适当的帮助还是必要的,但是决不要把帮助和代替、干涉混同起来。我们不要代替它们确定方针政策、修改文件草稿或者对它们的会议作结论,不要干预它们的选举和人事安排,不要干涉它们发展组织的工作,不要干涉它们内部的人事纠纷,不要代替它们管理机关干部,它们机关内部的肃反和审干工作也应当由它们自己负责。

第二,彻底纠正那种通过少数进步分子把持控制民主党派事务的作法。凡需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我党党委或统战部门的负责同志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同时,还应当注意同左、中、右各方面商量。我们要正确执行“进步为骨干”的方针,切实帮助民主党派中的进步分子做好团结中间、带动落后和推动上层的工作,改变脱离群众、陷于孤立的状态。

第三,采取积极、诚恳、友谊的态度,给民主党派以必要的帮助。必须认识:尊重民主党派独立平等地位同对民主党派工作采取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毫无共同之处。我们应当同民主党派负责人员以及它们的各方面代表人物保持经常的联系,从政治上、思想上积极加强对他们的帮助,同时取得他们对我们的帮助。我们应当及时了解和研究民主党派的政治思想动态、它们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经验、它们的人物情况和干部情况,以便当它们征求我们的意见时事或者当我们认为有必要向它们提出意见时,给以适当的帮助。

四 民主党派发展组织问题

第一,自从我党提出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以后,各民主党派随着它们政治积极性的提高,对于发展组织的要求,也表现得更为强烈。我们对于民主党派发展组织的问题,应当尊重它们独立平等的地位,由它们自己去决定方针和步骤,在它们所联系的社会基础上自由发展。当它们对此征求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应当表示赞成它们发展,并且应当尽可能给它们以必要的和适当的帮助。例如:

(1)在民主党派所联系和代表的人们当中,宣传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并且实事求是地肯定民主党派的积极作用。

(2)向这些人们说明,凡是愿意参加民主党派的,都可以自由参加。

(3)向这些人们说明,民主党派的成员符合共产党员标准而又愿意参加共产党的,除了我们劝他留在党外的一些人以外,可以加入共产党,并不因为他们加入了民主党派而增加了加入共产党的困难。

(4)还可以帮助民主党派解决一些非我们帮助不可的实际困难。例如它们要到某些地方去新建组织,要求我们介绍当地统战部予以协助,我们可以介绍(如果它们在某个地方的确毫无联系,我们不宜介绍,但应当向它们诚恳地说清楚)。它们要求了解当地有关发展组织的条件和情况,或者要求了解某些散在社会上的对象的政治情况,我们应当尽可能给以帮助。

但是,我们对民主党派发展组织的工作,不要采取代替的办法,例如代替它们定发展计划、开发展对象名单或者审查名单,代替它们去动员和说服发展的对象,代替它们去在各党之间分配发展的阵地和对象。或者带领它们到机关、学校和企业中去发展。

第二,各民主党派在它们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它们各自联系、活动和发展的重点对象。1949年它们都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它们又进一步协商确定了它们在工作和发展对象上的重点分工。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重点分工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效果来说是有益的,但是不要把重点分工理解成为机械地划分范围。民主党派中曾经有极少数人主张不要重点分工,对此我们曾经向各民主党派表示,由它们的总部之间重新协商决定。现在它们谈的意见是仍然保留重点分工,但可以作若干必要的调整。

今后各民主党派在发展组织中发生交叉碰头的情况,应当由有关党派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它们要求我们参加它们的协商时,我们应当建议它们尊重发展对象的自愿,而不要代替它们去作决定。

第三,我们过去曾经建议各民主党派发展的对象以它们所联系和代表的阶级,阶层人们中的中上层为主,发展地区以大、中城市为主。这是因为中上层人士的代表性大、作用大,因为民主党派的对象主要在大、中城市,而且当时它们还只是在少数大、中城市有它们的组织基础。这种建议是适当的。这种建议并不等于说它们只能在中上层和大、中城市发展,如果把“为主”理解成“唯一”,那是不妥当的。现在因为在一部分政府机关、学校和企业中没有党派关系的中上层人士已经为数不多,同时,几个主要的民主党派在很多大、中城市都已经建立了组织。民主党派中有些负责人认为这些建议在今天的具体情况下会限制了它们的发展。因此我们今后没有必要再继续保持这两个建议。民主党派可以面向它们的社会基础,自由地发展成员和建立组织。

第四,1951年因为抗美援朝的军运关系,我们曾建议民主党派暂时不在铁路系统发展;1953年我们又曾表示希望它们一般不要在工矿、企业中发展,对于经济建设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除自愿参加者外,不要去征求。现在看来,这些建议在当时并不是完全必要的。铁路系统、工矿、企业和经济建设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中仍有不少适宜于民主党派向他们做工作的对象。因此,今后在这些方面也不要再去限制民主党派的发展。

第五,归国华侨中有人愿意加入民主党派,民主党派可以在他们当中去发展,

由于致公党近年来发展极少,应当让它在归侨中有所发展,并且将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省的侨眷区作为发展组织的重点地区,我们还应当给它们以较多的帮助。同时应当帮助它在北京建立支部。

归国华侨中的台湾籍同胞(包括一部分高山族人),台盟可以在他们当中进行工作和发展。

第六,宗教界上层分子如果愿意加入民主党派,民主党派又愿意吸收他们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去劝阻。

第七,民革可以在它所联系的社会人士中发展。

民革对于它所联系的社会人士,还应当继续积极地组织他们学习,同时还有必要根据这些人们不同的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区别缓急,帮助他们逐步解决生活问题和就业问题。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人,可以介绍工作j对于少数有相当代表性的,可以分别在政协组织、参事室或者文史馆予以安排;此外还可以经过社会救济或者其它特别补助的办法,给以帮助。当然民革仍应向社会人士公开说明,不能以帮助解决生活问题和就业问题作为加入民革的条件。

第八,民主促进会要求增加师范大学、学院和师范学校作为它活动和发展的重点,农工民主党要求规定医学院作为它的重点,我们认为这些要求是合理的,准备提出同各党派总部协商决定。

第九,1950年我们曾向民主党派总部提出,希望他们暂时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党员,他们表示同意。现在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城市(如包头、乌鲁木齐等),已经有了一些从其他地方调去的民主党派成员,他们要求成立组织,我们没有理由不让他们成立。如果他们成立了组织,势必产生用民主党派的名义参加政治活动并且在汉人中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除了可以建议他们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应当采取谨慎态度之外,没有理由去限制他们。所有这些问题暂时都不作决定,以便在一个时期内进行比较充分的研究特别是和少数民族的负责同志商量后再作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党派过去已经建立了的市级组织或者小组,仍然维持现状,暂不发展。

五 民主党派的编制、经费、干部调动、生活待遇和物质设备等问题

第一,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编制很少,八个民主党派的总部和省、市级组织,全国共有三百七十一个,仅有干部二千五百一十六人,平均每个组织只有六个多人,他们要求调干部,常常遇到很多困难,有些地方,干部的生活待遇偏低。民主党派的经费开支,为数很少,八个民主党派总部的开支数,1955年度决算为七十三万多元,1956年度预算数为一百二十四万多元,有些地方民主党派的办公费不够开支,政治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招待费不能报销,办公地方既小又坏,交通工具得不到解决。这些情况,造成民主党派工作中许多难于克服的实际困难,限制了它们的工作的开展。民主党派要解决这些困难,没有我们党的帮助是不可能的。但是党内一部分同志,把这些问题,当成一种纯事务性问题,加以忽视或轻视,对它们的困难熟视无睹,对它们的要求置之不理。这种态度是与我党提出的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方针不相符合的,是一种不尊重民主党派独立、平等地位的具体表现。其结果势必妨碍了民主党派的政治积极性,损害了党同民主党派的团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坚决纠正。

第二,必须认识:帮助民主党派解决上述困难,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的问题。我们对待这些问题,应当采取从宽的方针,帮助它们切实解决困难。

第三,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省、市、自治区我党党委应当由分工主管统战工作的一个负责同志亲自掌管这项工作,统战部门要协助党委解决民主党派这方面的具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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