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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在湖北全省检查镇反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日期:1956-11-9 作者:[待确定]

此次会议,遵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清理案件纠正错误的指示,经过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总结了前一段重点检查的经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政策界限,研究了全面检查的作法,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现就几个需要肯定和明确的问题,经过省委书记处讨论同意,委托我来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认识问题

同志们都一致认识到,全面检查去年以来的镇反工作,纠正缺点和错误,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经过省委研究,首先应当肯定,去年以来我省的镇反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成绩很大,运动健康。任何怀疑我们的成绩是否不大,政策是否出了偏差,错误是否十分严重,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事实正是由于我们进行了第二次镇反运动,才肃清了大批的反革命残余分子,才在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时期,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我们其所以反复强调此点,目的在于使全党正确地估价镇反成绩,避免在检查、纠正错误的时候,又偏到另一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有信心的积极的去检查、纠正缺点和错误。

我们说,对过去的镇反运动抱着盲目自满或盲目怀疑的两种态度,都是不对的。那么镇反运动究竟怎样?缺点和错误到底有多大?这就应当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有一个正确的统一的认识。但是由于前一段仅是重点检查,当然很不全面,统计分类也不完整,因此很难从数字上作明确的肯定。会议一致认为,错捕、不应捕和可捕可不捕的合计,约占已捕案犯的20%左右,这还是接近实际的。其中可捕可不捕的比例则大于错捕和不应捕,错捕和不应捕两项,大约占百分之七、八。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具体到各专(市)、县,自然会有所不同。问题多的可能超过这个比例,问题少的也可能小于这个比例。对于错情有多大的看法,概括起来,就是如此。这样的错误能不能否定成绩呢?肯定的说,当然不能。问题不在于它仅是20%左右,也不仅是数字问题,还因为它是属于镇反运动中不能完全避免的。去年的特点是全党工作都很繁重,内外肃反一齐进行,斗争十分紧张,而客观上敌人的罪恶和活动比起第一次镇反运动确实是不那样明显了,而敌人分化的情况也发展很快、很大,我们的认识和采取新的斗争方法,一时还赶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领导工作中的主客主观和官僚主义,缺点和错误就容易产生。其主要原因既然如此,就不能说我们的镇反工作有什么特殊的缺点和错误,而且也不能说它就是那一个专(市)、县,那一个部门或者那一个人的责任问题。

还应当说明,我们在去年11月全省镇反会议上,省委就已经对错捕错判的情况引起了注意,重点抽查出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约有10%到15%,而且会后各地又进行了数次检查,在这些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中,已经有一部分得到纠正和处理,如果加上不在此次检查处理范围之内的案件,应该检查的案件数字还会小些。

这样说,当然不是就可以轻视已经存在的这些缺点和错误,恰恰相反,我们必须采取高度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忠实地执行党的政策,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个问题。这是我们的党、我们的司法工作特点所决定的。难道我们能够允许无辜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而坐视不改吗?既使是一个人也好。难道我们不应当百分之百的实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吗?例如宜昌县贫农王光贵被错判后家中失去劳动力,其妻曾一度靠卖生产工具勉强维持生活,后来终因生活无着而自杀,这是多么严重的后果啊!

正是因为我们对人民负责而进行检查,所以也欢迎民主人士来检查。对于他们,除了对敌斗争所必须保守的秘密以外,不要有甚么其他的保留态度。他们有益的意见应当采纳,不正确的意见应当适当的解释和说明。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党中央所确定的与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我们在今天强调全面的彻底的检查镇反的缺点和错误,不仅是为了解决一般的遗留问题,而且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第一,在我国革命的风暴已经过去的新形势下,作为群众性的镇反运动来讲,应该结束,仍然是尖锐复杂的对敌斗争即将转入经常,这就更需要经过检查,纠正缺点和错误,使有伟大历史意义的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全部的完满的结束好。第二,我们应当通过这种检查处理,进一步体现党的宽大政策,这正是执行“八大”决议中对反革命分子所确定的方针,将更有利于进一步分化瓦解敌人,争取改造多数,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必需的。第三,我们应当在检查工作中,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从而加强法制观念和法制建设,这又是进一步健全国家的民主生活,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所必需的。总之,通过检查应当把公安、司法工作大大提高一步,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

情况既然如此,认识也应当如此,我们就必须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积极认真的把检查案件的工作,全面地搞深、搞透、搞好。

我们的态度必须积极,而且必须是完全自觉的,不能把它当作一项上级交下的任务,单纯为了检查而检查。我们也不能因为肯定了成绩而自满,因为检查过几次而松劲。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有多少检查多少,有多少纠正多少,更不应该脱离实际情况硬套上面所说的百分比,即使错案较多,只要检查纠正了就是对的,决不损伤成绩。如果错案没有那么多,也无须乎凑数字来说明检查的深透。关键在于把真正的错案检查出来,在处理上,必须完全正确,完全合乎政策,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因此,绝对不能草率从事,决不允许抢时间、赶任务,要求善始善终地搞深、搞透、搞好。

上述情况和认识,概括起来就是:成绩必须肯定,缺点和错误必须纠正,必须实事求是,搞深、搞透、搞好。会议上经过同志们讨论,这些主要问题在认识上已经统一,再加上明确了政策界限,确定了具体作法,那么,今后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就一定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次具有重要意义的检查工作的任务,实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

这次会议和在最近两、三个月内,着重解决检查案件问题。这是不是说,在当前和今后可以放松对敌斗争呢?在讨论这个会议总结时,省委强调指出,一定不要使我们的干部和群众产生这样的错觉:好像这次会议以后就是“放”的任务,而忘记了还必须同敌人的破坏作斗争,忘记了还必须捉那些应该捉的反革命分子。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中央和毛主席指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精神。要从检查工作中总结经验改进和提高我们的镇反工作,加强对敌的斗争。经过几次镇反运动,反革命的数量大大减少了,从整个阶级斗争形势来看,尖锐的剧烈的时期已成过去,但这决不是说反革命已经没有了;不仅是有,而且是越打越精,他们还在不断的改变斗争方式,同我们进行长期的斗争。目前敌人正在加紧行动性的破坏,他们计划爆炸长江大桥,如果敌人侥幸得手,就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损害。最近武汉大学在匈牙利事件发生后,就发现20多张反动传单,以民族、民主的幌子,企图在大学生中挑拨中苏友谊,反对人民民主专政。

因此,我们一定不能忽视敌人的破坏,一定不能在对敌斗争问题上松懈下来,而且必须适应新的形势,采取新的方法,加强对敌斗争。必须指出,我们同隐蔽的敌人作斗争的经验还是不足的。因此,就一定不能停留在单纯依靠群众运动和公开斗争的水平上,而必须改进和提高我们的斗争方法。我们现在强调法制建设,这就是改进和提高斗争方法,加强对敌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整个革命形势发展看来,如果说过去革命斗争的任务主要是解放社会生产力,那么,今后斗争的任务主要就是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这种新形势下必须强调要善于运用逐渐完备的法律和法律程序,但这绝不是说可以减轻对敌斗争的任务,而是要更加严密、更加完整地充分发挥专政的力量去打击敌人。这就是要求我们的工作要更加深入、更加艰苦、更加细致。因此,任何在对敌斗争问题上的松劲情绪,或者是还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都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

(二)关于检查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案件检查的范围,根据中央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1955年以来所逮捕、已判、未判和已经释放的案件,都要逐案进行认真的检查。对1954年以前捕、判的案件,主要是检查其中已提出申诉和喊冤,或者我们已经发现有错捕、错判可能的案件。

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件,即不要列入检查范围之内:1、拘留犯,包括虽然拘留超过了24小时,但并没有办理逮捕手续,而后开释的案件;2、区、乡干部未经批准而扣押送县后,经过审查认为不应逮捕,而随即开释的案件;3、仅是因工作粗糙而捕错了同名字或者名字同音的人,发觉后很快开释的案件;4、有一般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为群众当场拘捕扭送公安机关或法院,而后教育释放的案件;5、凡属民事案件,如因纠纷、婚姻、私债或打架斗殴等有人告发,经法院传讯而判处的案件。

凡属检查范围之内的案件,要求搞深、搞透、搞好。所谓搞深、搞透、搞好,就是要求将去年以来的第二次镇反运动中所错捕、错判的案件,和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案件,以及量刑畸轻畸重,案情性质确定不当的案件,全部检查出来。凡属查出来的这些问题,都要查证清楚,做出正确的结论,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使干部愉快,群众满意,当事人口服心服。通过检查处理,确实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思想水平,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只有如此,才能贯彻“边检查、边纠正” 的方针。

为了把检查工作搞深、搞透、搞好,还必须抓住重点。检查的重点,应是错捕和不该捕的案件,其次才是可捕可不捕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对于一般的量刑偏轻偏重,罪恶事实在次要情节上稍有出入的案件,则不要一般的都去查证一番,以免抓了小的,放了大的,查了一般的,漏了重点的。

二、逐案检查是要求通过对案件的普查,发现问题,然后重点深入。检查的步骤和方法,根据重点经验和大家讨论的意见,大体上可分以下几点:

第一步,是在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检查工作的指示,使全体政法干部明确检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划清政策界限,解除思想顾虑和消极情绪,明确具体作法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普查,分类排队。首先发动全体干部,特别是原承办人进行回忆,提出问题,然后结合参照已有的犯人申诉,家属喊冤,群众来信,群众反映等材料,进行逐案普查。经过普查后,即分出有问题,没有问题两大类。对于认为有问题的案件,再按错捕、不该捕、可捕可不捕,量刑畸轻畸重,或有上述可疑等四种类型分类排队。经过排队,即可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分别不同情况,制定出进一步审查、调查、查证的计划。

在普查中对于今年8月“三长”会议以前和以后已经检查过的案件,除认为原来检查比较粗糙的案件外,即不要再进行检查,可根据原来已检查的情况,依据这次会议所规定的政策界限,进行认真处理,已经处理悬殊不大者,也不要再翻案。但是应当指出,少数地方检查确实很粗糙,则有必要再进行复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处理上的错误。

对于已经释放或判处管制而尚未进行检查的案件,也要进行普查,但不要作为检查的重点。一般的可根据释放或判处管制时所认定的材料,依据这次会议所规定的政策界限,分别认定为错捕、不该捕、可捕可不捕、该捕而不该判、错放等类型。这种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的总结去年以来的镇反运动和吸取经验教训。

第二步,是进一步审查、研究材料,深入群众查证,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深入查证的重点,应当是冤案、错案。调查、查证,一般可通过派出专门干部,布置区、乡干部配合查证与函调等方法进行。

在这一阶段,要防止将所有具体细节的问题都想查证的一清二白,或者企图不通过深入查证就作结论的两方面的偏向。因此,必须把外调和审查研究密切的结合起来。

通过深入查证,审查研究,要查清一案,结论一案;结论一案,处理一案,特别是错捕、错判的案件,一经查清,即应迅速处理,不得使其继续受冤。同时通过及时处理,具体地体现政策,既可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又便于进一步发现错案的线索,并且可以避免因为处理过于集中,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根据边检查、边纠正的精神,复查、改判、平反的处理,从检查处理一个案件来说,作为一个步骤还是可以的,但不要单独划分成为一个工作阶段。

最后一步,应是总结经验,教育干部,明确建立各种制度。

总之,检查工作必须要在全体政法干部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把全体干部特别是具体办案人员的思想发动起来的基础上进行,这是检查工作能否开展起来,搞深、搞透、搞好的首要关键。同时在整个检查工作的过程中,还必须不断的注意克服与消除干部的怕追责任、怕受处分的思想顾虑。在深入查证、结论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划清政策界限,随时防止左右摇摆的现象发生。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还必须贯彻负责人亲自动手,加强具体领导,随时总结交流经验。

三、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对于错案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属于错捕的案件,均应予以平反,并据情予以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对于不该捕而捕了的案件,不应与上述错捕案件同样看待,可采取改判、教育释放的办法处理,不要赔礼道歉;对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案件,其中已判决者一般不再改判,可根据其判刑后的表现,分别采取提前释放或假释的办法处理,捕后尚未判决者,一般可采取教育释放的办法处理;对于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虽然也有一定的错误也要纠正,但不要作为错案看待,轻重相差不大者一律不要改判,悬殊过大,从法律上说不过去的应予改判;对捕后而错放的案件,一般就不要再予捕回,但其中如释放后继续进行犯罪或罪恶民愤很大,群众要求惩办者,还应依法予以逮捕。

在处理上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检查工作的进度,要求先抓紧检查处理错捕和不该捕的案件,并争取12月底基本上检查处理完毕;可捕可不捕以及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和案情性质认定不当的案件,可以放在元月分检查处理。对于这次会议以前已经检查尚未处理的案件,也应当依据这个原则,对错捕和不该捕的案件,迅速复查认定,先行处理。

为了保证对错案的处理恰当,除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外,还必须加强组织控制,此点省委批准的8月“三长”会议文件上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

(1)错捕错判了完全无辜的好人,以及普通刑事犯的释放或改判案件,由县委审查批准后处理。

(2)原系反革命分子,需要释放或改判的案件,应该报经地委审查批准后处理。

(3)原属省委审查批准逮捕和判决的案件,需要释放或改判,仍报省委审查批准后处理。

四、为了挽回因错捕案件在群众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防止释放后流浪城乡,影响社会治安,必须做好错案处理的善后工作。对错捕的无辜好人,除平反外,并应公开赔礼道歉,适当安置生活职业;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如要释放时,应事先征得乡干部和群众的同意以后,再作处理。可捕可不捕和不该捕经过教育释放的案件,放回后都应当在生活与生产上予以适当的安置。对于释放人员须要赔偿的经费问题,凡已经判决者,应由法院的“冤狱费”项下开支,尚未判决释放时须要赔偿损失者,请示政府由地市财政解决,凡释放后须要予以生活救济者,其经费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费项下予以解决。

对于错案的释放,必须依法处理,凡已判决的案件,由法院依法改判处理;凡正在起诉的案件,由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后处理;凡正在预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通过对案件的检查处理,一方面要把过去已捕判的案件,法律手续尚不完备而应该补办的手续补办起来;另一方面也要把今后应办的完备的法律手续建立起来。凡1955年1月到现在已捕判的案件,应该补齐四书,即提请逮捕书、审查批准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补办的手续,必须作到合情、合理、合法。今后捕、判案件,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完备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各项法律手续的规定。

(三)关于政策界限的若干问题

在会议讨论过程中,我们草拟了一个关于检查去年以来镇反工作中有关政策界限的几点意见,经过大家讨论后,我们又重新作了修改,已经省委研究同意,可以作为我们检查工作中划分错案的具体界限的参考。但不能作为衡量该捕或不该捕的政策依据,它只能作为划分错捕、不该捕、可捕可不捕等政策界限时的参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仅适用于检查划分去年所捕的案件,而且也适用于检查今年所捕的案件。

关于政策界限问题,根据大家讨论,我想再说明以下几点意见:

一、为什么要把检查案件中的错误,划为错捕、不该捕、可捕可不捕等类型呢?我们考虑,因为这样划分,更能够反映镇反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例如:我们所说的错捕,主要是指错捕了完全无辜的好人,以及虽然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民群众。对这种人错捕了,就是我们所说的错案,在处理上则应当采取平反的办法。我们所说的不该捕,从政策上检查也应当是错捕案件,因这些人都有过一般的反革命罪恶或有历史反革命身份,仅是按照宽大政策不应该逮捕的分子。因此和上述错捕的就有所不同,在处理上就应当采取教育释放的方法。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案件,虽然也是错,也应当纠正,但是不属于冤枉好人的性质,就不应当与错捕的案件一样看待、一样处理。我们所以要单列一项可捕可不捕,因为我们工作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如果不要此项,把它当作错案处理,显然是不妥当的。反之,如果完全当作不错的案件,不加以适当处理也不合适。对这类案件已判的一般采取不改判而提前释放、假释或减刑的办法处理;未判的可以教育释放。

二、畸轻畸重就是指的量刑过于悬殊。量刑是否悬殊,具体体现在判处案犯刑期的长短上面。所谓过长过短,就是认定的实际罪状与应判的刑期不相适应,距离太远。我认为相差五年左右就可以说是畸轻畸重了。考察确定实际应判的刑期,是根据具体案犯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的。因此,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虽然较大,也还是可以具体研究某个案犯的具体情节,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研究确定其刑期是否畸轻畸重。

三、要正确理解并掌握去年捕的按去年的政策处理,今年捕的按今年的政策处理的方针。这是因为在去年按照去年规定的政策而逮捕的,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当时保卫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这就是指的去年逮捕的案犯中,凡是合乎1955年“中央公安部关于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规定的,就不应当算作错捕。对于尚未判决者,要按照今年的政策规定精神处理,也并不是说这一部分案件就是捕错了,而只是根据今年国内新的有利形势,可以从宽处理,以便进一步分化瓦解敌人。

四、在确定案件性质和划分是否属于反革命分子的界限上,也应当依据去年捕的按去年的政策规定处理的精神确定,不能拿今年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来衡量。比如去年根据我省情况,曾经规定任过伪保、排长(轮流保长除外),有罪恶、有民愤,或有现行破坏活动,罪应逮捕者,亦应予以逮捕法办。其他反革命社会基础,心怀不满,抵触情绪严重,而有抗拒破坏活动者,也应依法予以打击。因此,我们研究确定是否属于错捕或可捕可不捕的时候,绝不能脱离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并且要适用当时的各种有关的政策规定,而不能完全按照今年的政策界限来衡量。

五、目前在理解和掌握根据当时当地情况来考察所捕案件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偏向:一种是对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而脱离实际的偏向,一种是片面地强调当时当地情况而离开党的政策原则。这两种偏向都必须注意防止和纠正。

总之,在掌握政策界限时,要依据政策原则的精神,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运用。在具体划分上述几种不同的错误类型,运用“关于检查去年以来镇反工作中有关政策界限的几点意见”时,必须依据上述原则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不能死扣条文、生搬硬套。

(四)关于检查和改进监所、劳改工作问题

贯彻执行中央对犯人采取“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指示以来,各地在这方面的情况已有很大的转变,但并不等于都彻底解决了问题。因此,我认为还有必要提请大家更加注意,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在保证犯人吃饱、穿暖、睡好的基础上,继续改进生活管理,适当改善卫生设备,严禁打骂虐待,彻底纠正一切不合理的制度。特别是冬令已到,各地尤应作好犯人的御寒工作,防止冻死冻伤现象的发生。对于劳改、监所工作的检查,再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

一、检查工作的重点,应是检查政策法制的执行和人道主义的贯彻。近几年来,在已判处的案犯中加、减刑的约有6000名,根据重点检查,也发现不少问题:有些不应加刑的加刑了,不应减刑的减免了;同时也发现有些案犯的判决,不完全符合法律手续;个别地区,也发现有完全错判的。这对发挥罪犯的生产积极性,加速其思想改造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认真进行检查,并对全体劳改干部进行一次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完全必要的。至于对在押案犯中,久押未判、错捕错判、不按时改判和只有口头宣判等,这些不符合法律手续的现象,各劳改单位,亦应积极提供材料,主动与原判机关取得联系,尽速的求得妥当解决。

在小组讨论中,各地对农场是否成立法庭的问题,迫切要求明确解决。经过研究,在农场不建立法庭,根据工作上的便利和合乎法律的规定,我们确定今后劳改罪犯中,如有重新犯罪,需要判刑的,或罪犯中表现很好应当减刑的,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凡劳改犯集中的地区,如有判刑或减刑的案件,一律送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公安处、检察院,亦应分别担负预审、起诉的任务。根据这个原则具体安排如下:1、沙洋各农场、荆州农场判刑或减刑的案犯一律送荆州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处办理。四湖排水工程队,除判刑的仍由监利法院受理外,减刑亦送荆州中级法院办理。2、襄北、邓林、香亭寺农场,判刑或减刑一律送襄阳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处办理。竹山硫磺矿除需判刑的按原规定不变外,减刑亦送襄阳中级法院办理。3、恩施太阳河罗底硫磺矿除判刑的按原规定不变;减刑亦送恩施中级法院、公安处、检察院办理,以上地区在省编委会未统一解决编额前,所需干部配备和供给,暂由劳改部门负责解决,其领导关系分别交有关法院、检察、公安负责。

(2)散花洲、黄冈、阳新、赵李桥、北吨等农场,阳新硫磺矿以及省直各劳改单位,由于案犯分散且离省较近,因此,上述地区判刑按原规定不变外,凡减刑的案件均应送省办理。

二、继续作好对老弱病残和女犯的清理工作。目前全省共有老弱病残犯13,500余名,女犯2,633名。根据各地初步摸底的统计,除有1,500余名死缓无期的老残犯不宜清理和不合乎清理条件的以外,预计还有7000余名,需要据情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这样繁重的清理任务,要求今年底基本上处理完毕,确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清理的原则,仍按中央两院两部9月14日的指示执行,只是在对病犯保外就医的处理时,估计到可能有一部分犯人不能出保,为了不影响对这批犯人的及时处理,各地还应当按照中央两院两部10月29日的指示,将保外就医改为监外就医,交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不再办理取保手续,病愈后收监执行。

清理的方法,由各农场或厂矿首先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派武装将需要清理的对象,连同原判材料,分别押送各地原判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对劳改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凡与政策精神有抵触者,允许据情改变,少数不适合清理回去的对象,也允许留县监押或就地组织劳改生产。鉴于这次对老弱病残犯集中清理的数量很大,为了防止偏差,避免在群众中发生不必要的误解,还要求各地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认真地向群众作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认真作好刑满就业人员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央公安部罗部长的指示,今后对刑满人员仍然要采取多留少放的方针,这样作对国家、对刑满人员都是有好处的,特别是随着劳改事业的逐步发展,劳动力已呈现不足,因此适当的在刑满人员中保留一批劳动力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已有的经验,作好留场就业工作的关键问题,是要认真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及时主动地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于已恢复政治权力的刑满就业人员,要以工人、农民同等看待,允许他们参加工会,在经济上要按同等企业的工资给予报酬,并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逐步地有计划地解决其家属的安置问题。总之,只要我们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把工作做好了,多数的刑满人员自愿留场是完全的。

目前全省共有刑满人员12,300余名,除去已清理的2,500余名外,尚有9,800余名。根据中央指示,拟单独组织他们生产。为此,我们已将沙洋的七、八分场和散花洲农场规划为职工农场,并要求今年年底完成建场任务。对这些单独进行生产的职工农场在农垦部门未正式接管以前,劳改部门必须加强领导,适当投资,并作好干部的配备和思想动员工作。荆州、襄北农场的刑满就业人员,鉴于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短时期不准备大量集中,但也应以场为单位,妥善安排。

关于分管分押问题,根据中央公安部1956年狱政管教工作的具体规划的规定,我省除少年犯外已基本完成,但对各单位之间的分别管押的调整工作,鉴于今年其他任务繁重,暂不进行。各地应积极作好准备,以便随着劳改工作的全面规划,逐步的求得解决。

(五)关于全面贯彻“边检查、边纠正、边建设”的方针问题

此次检查工作,必须切实地全面贯彻“边检查、边纠正、边建设”的方针。

这次会议对于如何完整的领会、完整的贯彻执行这个方针,讨论的不多,解决的不透,应提请同志们注意。

我们认为建设工作,应当包括思想建设、法制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等问题。在思想建设方面,主要是检查工作中要学习“八大”文件,以此为思想动力,结合整风,揭发和克服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改变作风的根本性的问题。

法制建设应当是建设的重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研究确定建设什么和如何建设。通过检查工作,可以总结出很多的经验教训,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把业务和领导水平提高一步。法制建设的关键,在目前除了继续批判不依法办事、忽视法律的思想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学习。应当指出,许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我们还理解不深,运用不熟练,这就难以保证正确的贯彻执行了;而所谓重视也就流于空谈。因此,必须强调要从检查工作中加紧学习,学习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和提倡知法守法的风尚。

组织形式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结合整编,有计划的解决这个问题。省委已经确定在县以上党委设政法工作部,省委政法部正在筹备,要求各级党委也应积极着手建立。检察院的干部还应加强,某些地区检察干部少而弱,应当立即着手调配,保证检察部门能够把它所应当担负的工作任务完全担当起来。

在工作上应当研究如何建设合理的工作制度,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隐蔽的敌人作斗争。以及如何改进逮捕、预审、审批、起诉、审判等内部和外部的各项制度和劳改、监所的管理制度等等,都要逐步予以解决。

以上各点,请同志们注意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解决,并且创造经验。

(六)加强领导和群众路线问题

为了使检查工作健康地进行,防止偏差并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必须加强党委领导,依靠全党,依靠群众,以及法院、检察、公安三个机关的通力合作,这是此次检查工作的决定关键。

一、检查工作要严格置于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同志们回去后首先要在党委会议上作详尽的传达,并且要认真的讨论,根据省委关于检查工作的布置,作出具体执行的计划来。从现在起至明年元月底,应将“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工作,当作这一时期党委对政法战线的一项主要工作抓起来,加强领导,善始善终贯彻到底。各地检查工作能否结束,各级党委都要认真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批准后方能结束。为此,省委要求各地(市)县委对检查镇反工作向省委写两次书面报告。第一次主要反映贯彻情况和检查工作计划;第二次在结束时写一个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对本地区的镇反作出正确的估价和检查工作是否深透的总结报告。地(市)、县委专管政法工作的书记,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实现党委分工的具体领导。

二、法院、检察、公安三个机关必须通力合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力量,贯彻执行检查工作的计划。三个机关必须从现在起至明年元月底,都要将检查工作当作共同的中心任务,部门的其他业务必须围绕检查工作,适时妥善地安排,贯彻中心与业务两不误分班子领导的方法。关于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力量的要求:

(1)必须进一步加强“三长”的集体领导,凡属拟定检查工作计划,审查案件、做结论和决定处理等重要工作,“三长”都要亲自参加,集体研究讨论。既不能推给“一长”负责,更不能简单地交给一般干部去作,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必须坚决防止与纠正。加强集体领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贯彻党的政策,正确的处理问题。在检查案件中,有些问题在认识上难免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都必须依靠集体领导,和三个机关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才能达到统一认识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三个机关既要互相信任、加强团结共同负责,也要大胆地坚持意见、坚持原则,任何怕负责任或埋怨情绪都是不对的,必须加以批判。

(2)加强各级清案办公室的工作。除目前有“一长”负责办公室的直接领导工作外,法院、检察、公安三个机关,凡有正、付职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再抽出一人专门从事检查工作,只有一人的也要以百分之五十的精力参加检查。只有如此,才能实现领导深入,亲自动手,总结经验教训,教育提高干部,改进工作的目的。

(3)组织力量问题。应在现有基础上,根据案件数量和任务的大小,组织相应的力量。根据重点经验,一般是:400件以下需10人;400件至600件需15人。600件以上需20人。具体抽法,各地根据三个机关的干部数量和质量,人多的多出,人少的少出,但不能不出。干部条件: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和政策、文化水平的。目前在机关工作的现有干部中如果抽调仍有困难时,要求各级党委将投入中心工作的政法干部,抽回一部或全部,参加检查工作。

三、依靠全党和走群众路线问题。群众路线是我们任何工作的根本路线。我们过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胜利地完成镇反任务。此次检查工作,发动干部和群众参加,还是不能缺少的依靠力量。因为这次检查,有很多案件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孤立的审查与处理案件,这样做必然脱离群众,要犯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错误。检查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但不能在群众中公开号召查错,这样就会引起群众的思想混乱,使工作处于被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依靠干部和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和查证。

因此同志们回去以后除了向全体政法干部(包括参加肃反和中心工作的干部)传达以外,经省委同意,还应当以县为单位召开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会议,时间有三天即可。结合本地镇反情况,从肯定成绩入手,讲清检查、纠正错案的意义,组织他们讨论、回忆,并协助进行检查案件的具体工作,如提供错案线索,协助调查查证材料,配合作好善后工作,向群众宣传政策,作好解释工作等。一定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具体领导,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误解。例如脱离政策盲目要求多放,或怀疑政策不愿纠正错案,以及可能发生的麻痹思想,放松对敌斗争等。

此外,还应当在各县召开的三级扩干会上,传达此次会议的精神和作法,作为会议的专题进行讨论,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加强法制观念,明确提出各项工作要求。

四、此次全面开展检查工作,适逢年终,各目工作又齐集在一起。因此,在做好检查镇反工作的同时,还需通过部门工作,保卫党的中心。各级法院、检察、公安的主要业务工作,也要放在适当的位置,都要全面考虑,全面安排,根据目前情况,为了完满地结束群众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适时的转向和部署经常的对敌斗争,各地在检查工作期间,还必须继续深入地有始有终地结束好对敌政治攻势,全面的处理好投案自首分子,切实加强对各种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做好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审查批捕、起诉和审判处理工作,严格打击现行特务、间谍、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进一步巩固城乡社会的秩序,保卫国家工业建设和农业冬季生产等工作的安全。

各部门的具体业务,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已经有了安排,各专(市)、县可依照本地区不同的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围绕检查镇反工作这个中心,进行具体的安排。总之,中心要抓住并保证完成,部门的主要业务也不能放松,同样要保证做好。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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