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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关于打击现行犯和法制问题

日期:1956-4-5 作者:罗瑞卿

罗瑞卿

【1956年3月28日至4月5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这是罗瑞卿在会上作的总结报告的一部分】

打击现行犯,是今后对敌斗争的主要锋芒

首先着重打击那些在最近两三年内曾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以及那些正在进行或者正在准备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其次是破“积案”,即是打击那些在解放后的三四年之内进行过重大破坏活动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对历史反革命分子,只打击其中少数罪恶大、民愤大、拒不投案自首的分子。

对历史反革命分子中那些仅有一般的罪恶,民愤不大,解放后没有破坏活动的分子,一律不要逮捕;只要坦白交代,可以免予管制。对于那些历史上只有轻微罪恶,现在表现好的分子,一律不再予以追究,经过群众同意可以摘掉反革命帽子。

全国解放6年多,经过镇反运动的打击,我们现在对于历史反革命分子的状况加以具体分析,作出恰当的估计,实行分别处理的方针,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应该看到历史反革命分子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之中罪恶大、民愤大的反革命分子,大多数已受到了镇压。残余下来的分子,经过6年来的镇反压力和各种教训,除了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还坚持反革命立场外,多数看到大势所趋,是想回心向善的。其中有的人已经有了正当职业,希望有机会交代自己的问题,干干净净地走进社会主义;有的人整天躲藏,离乡背井,也希望有机会交代,出来或回家生产劳动。因此,我们适应这种情况,把对待历史反革命分子的政策适当放宽一些,只着重打击其中少数罪恶大、民愤大、拒不坦白的分子,对其他的分子采取更为宽大的政策。这样作,既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又能使我们腾出手来,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和重要的罪犯。

对投案自首的分子,应该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坚持从宽处理。

公安机关一定要按照法律办事

经过去年的努力,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是有成绩的。今后我们要有意识地做得更好一些。公安机关一定要按照法律手续办事,捕人、起诉一定要经过检察院。公检法三个机关应该相互支援,有了矛盾就加以解决。对于错误的东西我们要及时加以改正,不要让它发展,尽量要在错误还没有形成以前或没有造成严重恶果以前就改正过来。对于罪犯的判刑,要由法院依法判处,公安机关不要参与量刑工作。宪法中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和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必须认真遵守。公安机关也是一个司法机关(虽然它不完全是司法机关),所以我们更要守法,一定不要搞错,不要把好人搞成反革命,要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办事。我们按照法律办事,搞对了那很好,搞错了也比较容易得到纠正。我们按照法律办事,也更会取得群众对于镇反斗争的信任、拥护和支持。今后各地要很好研究一下,有意识地把法制工作进一步建设起来。

当然强调法制,不能够把法制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我们的肃反工作的经验:第一要在党委领导之下,第二要实行全党动员和群众动员,第三是公安不要搞垂直系统。中央公安部主要是制定政策、方针,报请党中央批准后实行。这样公安机关就有了依靠,就会得到全党和群众的支持和监督。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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