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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庸在江西省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汇报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日期:1956-6-25 作者: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李杰庸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李杰庸

一、目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汇报会议一致认为陈云同志《对于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总结》是完全正确的,报告中所指出的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也是符合我省情况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保证坚决贯彻执行。我省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在省委和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下,基本上贯彻了中央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政策,今年1月以来,全省私营工业663户已经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县城以上市场的私营商业已有96.94%和农村私商已有93.7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轨道。城镇手工业者组织起来的已占总人数的95.27%,实现了全省手工业的合作化。私营汽车轮船业和562只大木帆船已全部实行了公私合营,17000多只木帆船组织了合作社。由于省委及时地抓住了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基础上,掀起了社会主义生产高潮,在改造高潮中,发出了《以生产安排和市场安排为中心,在发展生产和扩大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完成各项改造工作》的指示,及时地抓住了生产和供应这一中心环节,同时,对于清产核资、人事安排和经济改组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扭转了在高潮中部分地方所出现的急躁情绪。因此,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在这次改造高潮中,大多数地区多数行业的生产、营业是正常的,而且有些行业生产、营业较之去年同期有所增长。这是主要基本的一面。但少数地区,少数行业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我省除与全国各地一样存在着陈云同志总结中所指出的问题外,还比较突出地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在这次改造高潮中,有些地方有些行业发生盲目集中、盲目合并、盲目建大社的情况,因而也发生了一些混乱现象。比如在手工业方面,较普遍地存在着不区别具体行业,不考虑具体条件,盲目实行集中生产,有些地方把不宜于集中生产的服务性行业和经营流动业务的行业也集中起来,也有的甚至把不同性质的行业也集中在一起生产。因而,曾经比较普遍的出现四种偏向:(1)盲目强调集中生产,许多地方对于一些服务性的手工业也盲目强调集中生产。如九江市裁缝业190个铺子集中为15个铺子;永新县甚至把打铁的和裁缝也集中在一起;万载县把修鞋的全部集中在一个庙里。(2)盲目办大社。有些市手工业是一个行业一个社,有些县城则是全镇一个社。(3)盲目强调专业化。如服装社分工以后,做制服的不做便装,做成人装的不做童装,做定制品的不做来料加工等等。(4)只注意大宗业务忽视零星业务。因此有些行业减少了商品品种,增加了管理费用,降低了服务质量,引起群众的不满。这些现象有的已经纠正,有的正在纠正中。

在商业方面,也曾发生盲目合并的现象和不适当的搞全行业统一核算,据龙南、宜黄等5个县统计,原有私营商店1211户,现并为350户,减少供应点71.01%,有的将一个行业合并为一个核算单位,有的县以区为单位将全部私商搞一个核算单位,还有的将流动摊贩固定起来。

上述这些情况,都是不利于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的改造和生产经营的。

(二)对小商小贩的统筹安排注意不够,许多小商贩存有困难。全省的小商小贩有78000余户,94000余人,占全省私营商业人口90%以上。他们的营业额占全省商业总营业额的比重也很大。其中大部分已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合营商店,经过全行业改造后,定息户和合作商店的营业额是上升的,而有困难的恰恰是这些众多的小商贩,如南昌市食品杂货业小商中亏损的占26%,摊贩亏损的达92%,樟树镇烟酒业47户经销店全部亏本,这种情况普遍存在。还有很多无执照的所谓“黑户”摊贩大多未得到安排。不仅对小商贩经济上安排不够,政治安排也同样如此。因此有反映他们是:“经理当不上,人民代表选不上,劳模攀不上,北京去不上,货源配不上,贷款贷不上”。他们说:“敲锣白敲了”。有的还说:“政府说的以大带小,实际以大压小”等等。困难的原因不外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生意扩大了。这一方面是由于国营商店和供销社营业减少了,同时也挤掉了小商业的一部分营业。二是国、合部门对小商贩没有照顾。主要是:(1)货源方面未满足需要,有的只尽量满足定息户的货源(这是必要的),对小商贩则不过问或过问的少;国、合没有掌握的货源,不积极帮助他们组织进货,有的还加以限制。(2)有些商品批零差价小和代销手续费太低,如有的代销食油只2%的手续费,只够补贴损耗。(3)批发起点过高,有些摊贩只得向座商进货,加价推销。三是银行贷款金额少,期限短,一般10天左右。有的地区的银行是“资金多的多贷,少的少贷,没有的不贷”。有的小商贩反映:“有钱的还是有钱,无钱的还是无钱。”很多小商小贩没有钱就进不了货。四是税收不尽合理。有的地区仍采用民评,有的税干怕完不成税收任务,就随意将储税率提高到占收益额15—22%。储税过多,积压了小商贩的资金。小商贩组织起来后的税负一般比起单干时重得多,小商贩不满地说:“我们要奔向社会主义,税局逼我们走资本主义”。五是有少数行业本身过剩,如清茶、理发担子等。

至于合作商店,一般生意很好,但个人收入一般减少了。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工资定得低,公积金、公益金提得太多,有的因为辅助劳动力未得到妥善安排,也有一部分因营业下好而减少收入的。合作商店的平均工资15—20多元,一般比供销社干部的工资低5—10元。工资形式亦很复杂、不合理,他们也是有意见的。

(三)从各地反映情况看来,有些地区党委过去对交通运输业的改造工作管的较少,亦未从业务上切实加强对归口车船的管理,贯彻统筹安排不够,有些地区几乎处于无人领导的状态。因此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对木帆船的改造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在木帆船合作化中,盲目举办大社、高级社的情况也是比较严重的,有的将整个县或一条河流的船只组成一个合作社,一般每社船只都是100条以上,个别的达到500条以上。全省已组织的177个木帆船社中,高级社有166个,即占94%,初级社只有11个。这些社在船只作价后,对社员的超股额财产既未还本,亦未付息,有的社并在酝酿归公。在社内工资上,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不够,特别对妇女劳动力,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于大社多,高级社多,社内领导力量薄弱,有的200多人的社只有1人兼管,多数又未定港定线,以致形成管理上的困难。在国营航运部门方面,由于还没有把对木帆船的改造和业务领导作为自已工作的重要的一部分,没有完全把木帆船的运输任务列入整个的运输计划之内,因而对轮船和木帆船在分配运输任务上普遍缺乏统筹安排,只强调“满足轮船运力”,常使货等轮拖,木帆船没有业务。有的不根据实际情况,强迫木帆船向支流发展。有的地区不恰当地规定木帆船装运一律要由轮拖,还有些地区拖下水不拖上水的现象。同时轮、拖分账很不合理,如赣州至雩都是轮六船四分配(现改为对半分配),由于拖轮所得太多,致使某些合作社产生亏蚀,船民顾虑很大,怕“再拖下去就会连老底子都赔掉了”,他们对航运部门有些意见,如说:“轮船是亲儿子,航运部门更欢喜”。由于上述情况,许多社存在着困难,据南昌专区反映奉新县港约有半数社员减少了收入50%,社员情绪不安,有的地区已有10—20%的社员在要求退社。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木帆船改造的领导,对合作社进行整顿巩固工作,在国、合运输部门分配运输任务上进行统筹安排是必须解决的急迫问题。

(四)专业公司对归口行业的领导管理问题,一般地说是重视起来了。当前问题是对归口行业的管理不够全面,同时也缺少经验和办法。如有些专业公司是采取积极领导的态度,但又不知从何插手,一般是对同一行业中的定息户管得较好,对小商小贩管得差;对主要行业管理得较好,对一般行业管理较差,特别是对困难多的行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帮助解决困难做得不够,有个别单位则采取一种回避不管的态度。甚至有的对赚钱的就定息,赔钱的就不管。有些归口不当或尚未归口的行业困难也很多,也多未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已管起来的行业,也缺乏从政治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来全面的抓起来。总起来讲,专业公司的领导赶不上新的形势需要,究其原因,除了有些专业公司特别是新建立的公司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薄弱外,主要是某些同志对私营工商业全业合营后,生产关系起了根本性的变化认识不足,还没有把归口的企业当作自己企业的一部分。因而钻研对合营企业的安排、改造业务不够,也就不能很好的实行全面管理和统筹安排。

(五)工资福利问题。公私合营工商业的工资高低不一,暂时不动是可以的,长期不动是会影响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所改变。

在高潮中,改造的私营工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工资一般低于国营。私营商业中大行业的工资一般与国营商业门市部的工资水平差不多,多数中、小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国营和合作社的工资水平。国营商业有免费医疗和奖金等福利,而合营商业的福利几乎全部取消了,新的福利制度又未建立起来,因而合营商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大多要低于国营商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和资本家,几年来为了“改善经营管理”,绝大多数是降低过几次工资的,特别是商业降得更多。职工的工资有些地方降低了100—200分左右,还有些地区资本家工资降低了100分到300分左右。还有些地方担任经理职务的资本家比一般职工工资要低。合营以后,开展了劳动竞赛,营业有所提高,但工资未动。因此,合营企业的工资如果长期不加调整,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是不利的。还有对于一部分实行定息的小业主,确定的工薪一般偏低。同时,他们定息后的疾病医疗问题未解决,必须在企业内予以解决。

(六)全业合营后,对企业原有实职人员全部包下来了,但不少地区还没有正式任命,有些还是“负责人”。因而这部分资本家在思想上还有“吊桶”,顾虑不知将来政府会作何安排。

全业合营后,我们与资本家的关系起了很大的变化。正如陈云同志所说的:“我们过去与资本家是厂外关系,店外关系,现在公私合营,公股代表去了,就变成了与资本家在厂内、店内的关系,要在企业内与资本家共事了”。全省大、中型合营工业企业一般派了公方干部,合营商业多数是按行业派国营代表,个别大户也派了国营代表,因而已普遍发生了与资本家共事的关系问题。目前公方干部与资本家的关系,一般反映是:对有技术的较好,对没有技术的差;对上层分子较好,对一般资本家差;对进步分子较好,对落后分子较差。对合营企业的资本家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还没有适当地给他们职务相称的工作职权,这是较普遍地存在着。特别是有少数干部只愿听讲好的,不愿听反面意见,对落后的资本家耐心进行教育不够。产生以上情况,一方面由于缺乏与资本家共事的制度和办法,致使干部在工作中政策界线不清,因而有些左右为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某些干部对全行业合营后公私关系的变化认识不足,思想跟不上去。因此,要求我们教育干部怎样与资本家在企业内部共事,需要规定若干与资本家共事的制度和办法。此外,还需要教育干部学习资本主义生产和经营中一切有用的东西,应当把它看作是民族遗产保留下来,一概否定是不对的。

(七)工商城乡关系,有些紧张。工业、手工业、商业、农业实行归口改造以后,对工业、手工业与商业之间的供产销关系,没有来得及给以进一步调整,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特别突出的是手工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的供销关系十分紧张,商业对工业的原料供应、产品推销,不能完全适应工业的生产发展,工业产品质量规格不完全适合于市场需要,以致工商之间往往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不协调的情况。同时市镇手工业与农村手工业在市场上也常常出现供求计划失去平衡的现象。国营商业与供销社由于城乡地区的分工,形成互相封锁供求脱节的现象,有些地区的供销社甚至阻止城市小商贩下伸,限制手工业者采办原料。以上这些问题,必须尽快的给以解决。

二、对各项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央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政策和陈云同志总结的精神及省委、省人委历次有关的各项指示精神,以及我省当前具体情况,对上述各项问题,经到会同志讨沦,提出如下各项意见:

第一,商业方面问题

(一)小商小贩问题。

1、对小商小贩的组织形式,主要可分为:参加公私合营大店和个别户单独合营实行定股定息,或公私合营实行经、代销的夫妻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作商店一般均为统一经营共负盈亏。合作小组一般均为统一领导、联购分销、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对现有的联营店,如果内容实系合作商店,根据自愿,可改称合作商店,如果为各负盈亏的也可以改称合作小组。合作商店不要组织过大,一般以10—20户左右为宜,合作小组可适当扩大些,但最多也不要超过20户。除上述组织形式外,还有过渡为供销社门市部或售货员(这种形式暂不发展)及维持单烛自营的商贩。

无论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都必须是自愿的。

2、小商贩经营方式目前主要有:现款代销(其中有些依靠银行贷款)和欠款代销。一般以银行贷款进行现款代销较好,可以促使小商小贩对商品负责保管和积极经营,有的地区按计划进行欠款代销对业务经营影响不大的,仍可采用。

3、在货源供应上,凡国、合商业所掌握的货源,要保证供应。在花色品种上实行现款选购,对残次货可削价委托代销,取消强行搭配的作法。在手续费上给以合理的照顾。同时.应恢复原有地区之间(包括省内与省外)的供销关系,除统购统销物资外,对国、合部门尚未掌握的货源应允许和帮助小商小贩向外地采购,纠正目前有些地区的供销社限制小商贩往外地采购的作法。并应允许小商贩深入农村采购,以恢复对农民副业产品的购销关系。国、合商业部门采购外调的当地工业、手工业产品,要对当地的市场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收购农产品时,应按当前水平留足农民的自用部门。

划分商品的经营范围问题,必须划分国、合部门及定息的大公私合营店与小商贩经营品种的分工范围。时地方工业产品,国营工业产品和统购统销物资应由国营、合作社商业予以保证供应。对当地生产和当地销售的手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和小土特产品,一县范围以内交流的产品和有历史习惯经营的小百货等应由国、合部门负责领导和帮助小商贩直接采购和经营。

要求各地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提出与小商贩经营品种分工的商品目录,报请同级政府批准试行,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国、合部门制定零售计划时,应该制订整个社会零售商品计划,今后检查国、合部门完成的工作任务,不仅在于完成他自己门市部的零售任务,而尤其是要把整个社会物资组织进来和推销出去,完成整个社会销售计划是首要任务。明确这一点,就可消除国、合部门干部担心完不成自己的零售计划的顾虑。把小商贩经营的零售业务应纳入国、合部门销售计划之内,当成是国、合销售的一部分,以免国、合因为须要完成自己的零售计划任务而不得不挤掉小商贩的零售业务。

4、一般对小商贩可取消批发起点,持营业执照证明是小商小贩,就可向国营进货,对某些品种零星批发损耗率大的仍可有批发起点,但应适当降低。

5、小商小贩资金问题,首先应充分发挥和利用小商小贩原有资金的作用。对资金困难者,即由当地商业部门分户核定贷款款额,以合作小组为贷款单位,由当地银行照数贷放。贷款对象不应限制,凡商业部门核定的对象,银行就应贷给。但银行只贷营业所需流动资金,不贷基建资金。贷款不要找保,由国、合部门负责,如私商不能归还贷款,使贷款遭受损失,由归口国营、合作社部门负责。

贷款数额,一般每户以不超过50元为宜,少数户确实需要的也可以适当超过。贷款期限以3个月至6个月为一结算期,按期调整贷款计划。各地贷款指标在全省400万元范围内,由省人民银行掌握分配。

6、必须合理地确定代销手续费、批零差价和批发起点,代销手续费一般为8—9—10%左右。如仍达不到下述安排的生活水平,经过当地党委批准,还可以适当提高,批零差价,大宗商品按上级规定为8—15%,小商品可达50一80%,以至100%。代购手续费,亦应参照代销户的生活水平予以规定,不能过低,具体标准由当地国营、合作社提出报县以上党委审查批准。

7、对小商小贩生活水平的安排问题:国营、合作社对所归口的小商小贩,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帮助他们解决上面提出的资金货源等问题之后,要求达到如下标准:即全省各级市场依靠商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小商小贩,每月收入达到15元至30元左右,有的城市生活水平较高的还可达到34元或40元左右。以商业收入作为副业的小商小贩每月收入也应达到10元左右。同时,对目前已超出上述安排标准的一律不予降低,照样供应货源。以上是全省的统一指标,各地可在这个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内部掌握确定每一小商贩的实际需要数。

对合作小组长,因负责本组联购分销工作,如对本身业务有一定的影响,国营、合作社对他们应采取定期评奖以及给一些废品、包装品或欠款代销等办法加以照顾,并应经常召开小组长联席会议,布置和检查他们的工作。

对部分依靠社会救济、部分依靠商业收入为生的鳏寡孤独老弱残废,应仍继续给予救济,对其商业收入部分,继续给予安排。由民政部门与国营、合作社共同将他们的生活负担起来,一直将他们包养到死时为止。

8、已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小商小贩,一般不动。如果有困难的或过渡得不够合适,现在他们要求退出,可以允许退出。没有过渡的,从现在起暂停止过渡,稳定一个时期,再行研究。

对已过渡人员的原有资金,应按年息5厘付息,如其资金已发还本人,就不追回。

没有改变为供销合作社的机构和人员,但已取消了股金分红的.仍应给以定息,资金如已返还本人者。也不要追回。

9、农业合作社除自产自销外,不得经营中转性的商业,有的农业社自已在本乡开设了铺子的,应统一归供销社领导,如还不够市场需要,供销社应予调整增设。但对农业社必须出售的产品,应通过城乡挂钩,帮助解决。

农业合作社不应在城镇里开设缝纫、理发、铁、木、蔑铺子,如已开设的影响到手工业和小商贩的生产经营,当地党委应检查解决,劝说他们回去,或移交当地手工业等归口部门管理。

(二)关于合作商店问题。

1、全省合作商店(小组)43479户,占私营总户数的52.41%,有些合作商店太大,设的门市很多,统一核算有困难的,在自愿原则下,可进行调整,划分为几个核算单位。经营方式应以实行银行贷款的现款代销为主,也还可以保留一部分有限期的、按计划的欠款代销。残次商品应实行先货后款的代销办法。国、合部门未掌握的商品,可允许继续自营,并应积极地帮助他们向外地组织货源。合作商店从业人员有多的,在国、合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可以组织一部分人下乡流动,深购远销,或在农村建立合作商店的分店。这种分店,在目前可保持与合作商店为一个核算单位,到一定时候可以分开。

2、综合商店问题。对已综合现在没有问题的可以继续综合经营,对需要和适宜于综合经营的商品还可以增加一些。综合应该有个范围,如棉布可与百货综合,南北杂货、油、盐、酱、醋可以综合,文化用品纸张可以综合,有些商品不相近的不要综合,如百货不要兼营水果、蛋品,棉布不要兼营木材等。经营两个归口公司以上的商品,要求主要归口公司和负责其他杂类商品供应的综合公司应共同按计划供应货源。反对只管主要商品供应,不管次要商品供应的本位主义作法。

3、合作商店收入的分配问题。适当提高合作商店的工资,但仍可低于同一市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同行业同工种调整工资后的10—20%的水平。现在比国、合商业高的或高于上述水平的不降。

合作商店的工资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死分活值;固定工资加奖励。如实行死分活值的形式,则在赚钱较多时应当少分一些,留作补助季节性赚钱较少时的困难之用。但无论实行那种工资形式,到年终均必须结算,结算后除去税收和适当留存公积金、公益金之外,还有余额者,仍须分给合作商店成员。

公私合营的代销或自营的夫妻店的收入,除税收外,均应归他们自已所得,不应给他们规定固定工资和规定开支标准。

4、合作商店中股金付息问题。做好清点估价工作,凡未清点估价的,应先进行清点估价,已清点估价的,如有个别估价偏高偏低或将不应清点的物资清点了,应予纠正。合作商店的股金付息,一般以采取定息办法为宜,但也可以采取股金分红办法,分红比例由县以上党委决定。

(三)手续制度问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对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管理制度要加以简化。

账目、报表要简化。公私合营大商店可建立统一账目,简化报表,废止进销日报;公私合营的经、代销夫妻店只要有简明的营业报表即可;是否建账由该店自定。合作商店可建立自己的简易账,报营业报表;合作小组不建账,不报报表。盘点制度应简化,延长盘点时限(3个月或6个月盘点一次)。

原来的经营制度手续对工作影响不大的,不要变动。推行新制度和新方法应采取由点到面逐步进行,不应操之过急。新制度报表和办法必须经过专署以上机关核定后始可下达。

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报表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能掌握各商户的进货多少、销货多少、存货多少以及盈亏情况。国、合商业的领导者应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深入基层,对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业务情况应大体能了解清楚。

对简化管理制度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提出具体办法,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首先试点,然后稳步推行。

(四)商业网问题。

商业网调整主要是商业网下伸到乡的问题,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旺季前必须把商业网安置妥当,圩镇和县以上市场内的商业网基本上应不动,个别调整。在调整时,应分别不同行业和不同市场进行。对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购买次数多的行业一般不应合并,各店内可适当扩大经营品种;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和合并后还能便利群众购买的行业则可适当调整。对以城市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市场调整商业网时,应照顾城市需要;对街道很少、销售对象主要是附近的农民的就不要强调分散,不要拆散中心街道。调整商业网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手续。

(五)专业公司对合营行业的领导问题。

可设副经理1人分工专管改造,各科(股)都要管改造工作,但经理也要管改造工怍。为了加强领导,协助经理综合情况,可以在经理直接领导下,设立一办公室,或者加强秘书科或人事科。

设立中心店问题。对于户数少的行业由专业公司批发部直接领导;户数多的行业可以设立中心店。组织形式要适合具体情况的需要。加强对合营商店的业务领导,实行按市场购销任务制定计划,按计划核定资金,按资金进货的管理办法。

私营商业面大,除特别大店外,一般可不派公股代表。一般基层商店都应安排资本家为经理,同时有些还可在原店职工中提拔一批副经理,但不加“公股代表”的头衔,他们的工作必须与其职务相称。

第二,关于手工业问题

手工业改造的发展道路问题,大家同意陈云同志总结中提出的手工业合作社将来可以有一部分转为国营的主张。会议讨论中,对我省若干手工业行业提出了调整归口的一些意见,待中央手工业会议后,由省手工业局提出方案报请省委批准后。再行下达变更,但目前手工业各级管理机构,必须照旧担负起自己的任务,不能因某些行业归口将要变动而放松对手工业的领导。各地对手工业行业的归口,应一律保持现状不动,并应照常进行对手工业的改造和生产领导工作.

(一)供、产、销问题。

手工业产品,应规定产品质量规格,实行产品质量规格的检验制度,组织产品质量观摩展览会,并可在地区之间组织参观学习,交流经验,以提高技术,同时必须贯彻按质论价政策。

对手工业的供、销问题,总的应采取自下而上贯彻中央指示的三级平衡的原则,把手工业供、产、销计划尽量纳入国家的首先是地方的工业计划内,以解决当前某些手工业供、产、销的脱节现象。为此,地产地销的产品,经过当地党政平衡产销,应批准他们采购原料,销售成品。外销的产品,由国、合部门负责推销。对某些季节性较大的行业,要加以适当的照顾,作好淡季储备工作,以防止旺季忙不过来,淡季又无事做的闲忙不均的现象。为了简化中间环节,出口产品可由手工业合作社直接与土产出口公司挂钩,对行销外省的产品,在可能条件下应直接与省供销社或商业部门挂钩,不必经过县、区二级的中转手续.

原料问题,除统购统销物资按计划供应外,其余当地所产原料均应允许手工业自行采购,任何部门均不得阻碍。如茅竹、棕皮、木材、废品,一县或数县习惯是手工业自购者,应经当地政府平衡批准,允许他们自购,习惯经过中转购运者,由森工部门和供销社按平衡计划予以保证供应。由外地调入的原料,国、合部门应根据货源情况尽量予以满足供应。根据产销情况与手工业生产社订立合同,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在目前的条件下,建社的规模一般不宜过大。13个城市一般以不超过100人为宜,城镇及圩镇一般以不超过30—50人为宜。但在执行中,应考虑到当地具体条件,个别行业经当地党委批准,可以超过或低于这个限额。另外,组织手工业合作社的人数,不应过分受手工业社社章的限额约束(社章规定圩镇9人以上,县城以上市场15人以上才可组织手工业合作社,不满此人数者只能组织合作小组)。

根据吉安同志反映,组织小社有以下六点好处;(1)好领导,并且可以解决领导力量和经验不足的困难;(2)可以减少非生产人员,过去一些技术高的手工业者当了合作社主任也不参加生产了,这样不但增加管理费用,而且降低了产品质量;(3)可以保持原有经营方式和不打乱原来的操作规程;(4)便于互相监督,克服社内混乱现象,并且社与社可以掀起劳动竞赛,刺激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态度;(5)行业相同,彼此容易了解,互相信任;(6)社小,服务点多,便利群众。

对于现有大社吉安同志反映,只要他们能够作到“五保”,即保证提高质量、保证增加品种、保证社内领导管理和生产不乱、保证群众满意、保证社员高兴和收入增加,就可以继续予以保持,不要分小。

(三)关于高级社与初级社问题。现有初级社原则上以暂不转为高级社、稳定的进行一个时期生产再转为好。对于现有的高级社,问题不大、能巩固下来的,应帮助他们合理解决遗留问题,巩固下来。对于超过应交股金的资财,目前社里无力偿付,可以投入合作社作价,存社,按五厘付息。如果高级社社员意见很多,影响生产的,经过当地党委批准可以退为初级社,个别社员如坚决要求退社,可以批准,但不得动员退社。

(四)关于综合社的问题。同一市场性质相近和有协作关系的手工业户,根据户数多少可以组织一个或几个综合性生产合作社,一般以10户左右为宜。其经营流动性的修理或服务行业,可组成若干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各负盈亏、仍按原来方法经营的合体社(组),从事业务活动。

对于特种工艺品行业和技术突出高超的手工业者,不应勉强与其他行业或手工业户合并,甚至可以保持原来生产经营方式不动。

(五)对于手工业中技术工人和小业主问题。目前有的地区的生产社不问质量好坏,按件计工,影响产品质量降低.对技术不够重视,这是不对的。应该根据技术高低来评定工资,不应降低技术工人的收入,以免防碍技术的发展。

对于小业主不应歧视,应该按照技术好坏来评定工资。南昌市一缝纫业小业主夫妻俩原均参加生产,每月收入100多元,加入合作社后,只有小业主本人被安排为业务员,每月收入仅24元。类似这种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六)对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处理问题,应分别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公积金和职工福利奖金。凡因需要由老社员带新社员而使老社不能保持原来的组织形式,老社员分散到各新社去了,原老社的公积金、公益金的处理,一般应随老社员带入新社,转为新社的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分给个人所有。另外,个体手工业者参加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其原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作为在合营企业的股金实行定息。

(七)股金的大小,一般定为相当于社员的一个月的工薪为宜,个别经当地党委批准也可多于或少于一个月的工薪。现股金多数已确定,要进行一次检查,大多数社员真正缴得起、一般问题不大的,可保持不动,其中少数生活较困难的,经当地党委批准可缓期或减免。对现已缴款一般不退回,个别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者,经当地党委批准退回。一些流动性的服务业,只是为了组织起来便于管理,未实行共负盈亏、统一核算的,一律不缴入社股金。

(八)入社费的问题。金额一般以不超过股金的10%为宜,当前已订下来了的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定额偏高和缴款有困难者,可以减免。

(九)手工业收入标准和分配方式。各市场和各行业的手工业者在参加合作社(组)以后的收入,一般都应比其去年全年平均收入有所增加。增加收入的办法是:(1)允许地产地销的手工业恢复生产自销业务。(2)克服工资中的平均主义,按技术高低熟练程度评定工资,按劳取酬。手工业中的小业主多系师傅,但组织起来后他们中的不少人减少了收入.如南昌市铁器社一般工人则平均增加10元左右,而小业主工资降低了10—20元左右,类似这种现象必须纠正。应该发扬小业主“技术高、会揽活”的优点(他们偷工减料等不良作风,应帮助其改正),他们中的手工业师傅按技术高低给以工资待遇,不是手工业师傅的小业主的收入也应随着其他手工业工人的收入增加而相应的增加。(3)贯彻勤俭办社的原则降低管理费用,整顿调整合作社组织,减少非生产人员。

工资形式一般采取计件工资与死分活值的办法:能分工序的行业实行个人计件,不能分工序的行业实行小组计件(要防止平均主义);小组计件有困难者实行死分活值。但在实行计件工资时,应根据各地各行业具体情况由手工业部门参照国营、地方国营工业部门的办法,规定一些简易的生产定额和质量标准。防止粗制滥造,并应按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增产。

对于目前实行的计时、提成等工资制还可以保留,逐步改进,不要强制一律改为计件工资。

(十)农业合作社中手工业工人的收入,应不低于参加农业社以前的水平,不能减低他们的收入。

对解决城镇手工业与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副业的某些不协调问题,农业合作社手工业与城镇手工业的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应由当地党委加以平衡,原则是先专业,后副业,既要发展农业社副业,又不能挤了城镇手工业。

允许手工业者以户以人跨社,如城镇手工业工人可参加手工业社,其家属住在农村则可参加农业社;不能因其参加手工业社而不让其家属参加农业社。

农村手工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应与城镇手工业同一产品负税相同,在价格上应尽可能与城镇手工业同规格的产品的合理价格接近,城镇手工业则必须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合理的调整产品售价。

少数圩镇手工业不足需要调剂者,可报请县委在全县圩镇手工业中加以调剂,农业社中的手工业不应到城镇设立门市部。

为了打破目前城乡手工业和手工业与供销社间的某些互相封锁现象,可由省手工业管理局与省供销合作社代省人民委员会起草布告,明文规定有关城乡手工业关系和手工业与商业的关系等问题。

(十一)手工业合作社的领导管理问题。

手工业联社现在已经营业务的仍继续经营,但不再扩大;尚未经营业务的也不再开始经营业务。建议编委考虑专区不单独设立手工业联社办事处机构,其全部工作由专署工业交通办公室担任,已经营业务的机构现在不变。县联社有加强的必要,可以和手工业科合署办公,其任务是:(1)政策研究;(2)技术业务指导和日常行政工作;(3)对基层社的政治思想领导。在配备干部上,既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较好的干部,又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有技术经验的干部,做到全面的加强县联社干部的力量。对某些手工业较集中的集镇,可设立基层社的联合办事机构,以加强对手工业基层社政治思想及业务方面的领导。

基层社的脱产干部数量要合理,不可太多,要进行一次调查研究,确定一个控制数字。

手工业社的管理费用要确定一个合理标准,以防止管理费用大、影响社员的收入。

关于当前手工业改造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省委、省人委还有专门指示,不日发出。

第三,工业方面的问题

(一)供、产、销问题。

1、按照计委批准的平衡计划,商业部门应保证按照品种规格供应原料与推销产品,并设专柜试销新产品;工业部门则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按质按量的全面完成生产计划。对不合规格、质量低劣、流入市场有害人民健康和根本无使用价值者(如某些食品、医药等),坚决不准出厂,商业部门有权拒收,但对质量稍差的副次产品,尚有一定使用价值者,商业部门可廉价收购出售或代销。

2、对各企业的原料供应,应按生产计划和质量好坏加以排队,不应因经济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大体上可分别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处理:(1)原料供应利产品销路均无问题的产品,应充分给予供应,满足需要;(2)原料不十分充足,规格质量问题不大,群众意见不多的产品,应按一般正常销量保证供应;(3)对规格质量有问题、原料缺乏、销路又不好的、要经过计委平衡、削减生产计划。也还有三种情况互相交叉的,如质量好原料不足,原料足质量差,或者群众消费习惯的改变等,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工商双方协商改进。

3、在原料供应上应尽量减少环节,生产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能够直接见面的,商业部门尽可不必插手,以减少手续费用,降低成本。商业部门对工业原料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应允许和介绍工厂往外地采购,不得加以限制。原料供应和成品生产均应按计划平衡进行,以防前紧后松等不均衡现象的产生。

4、业务关系问题:(1)目前有条件将加工关系改为供销关系的,经过研究,作好准备,可逐步改为供销关系,如三个纱厂(江纺、兴中、新甡)均可改为供销关系;如果现在没有条件改变的,仍可保持加工关系,但对工缴费应实行加工奖励制度,对不合理的工缴费需加以调整。改变工缴费按成本比例计算的做法。并在今年公私合营厂和手工业厂中重点试行选购,初步确定为:电池、皮鞋、胶木钮扣三种为选购产品。对选购后剩余的产品,可委托商业部门代销,也可由工业部门自行批销(不零售),商业部门如选购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也可到外地进货。(2)工商之间业务关系均应订立合同。合同内品种和产量、产值的指标,应固定一年不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具体规格,应在本季度生产安排以前提出,经工、商双方协商后可以改变。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造成损失,应负赔偿和补贴之责。(3)对工商利润分配问题,原则上应是工七商三;或按周转税规定计算分配:目前一般按照原出厂价格,今年不变,如生产单位提高了质量,降低了成本,这一范围内的收入应全部归生产单位自已所有。产品价格应贯彻“按质论价”的政策,同一产品不同质量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但应服从市场价格管理。为了鼓励工厂提高产品质量,应改变目前产品上只印某某商业公司监造,不印厂名、牌名的现象,今后每一种产品,均应印上厂名、牌名,取消商业公司监制字样。(4)商业部门对工商产品应作必要的季节储备。工业部门如需要改换或改进生产设备致影响停减产时,应事先与商业部门进行协商,以达到双方都有准备。对脱销和积压的产品,工、商部门协商处理。

5、建议各级计委设立供产销平衡、产品规格、价格核定的机构,掌握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平衡调度、规格核定、价格评议、加工费评定,监督检查各经济部门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等工作。工、商部门应负责提供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执行计委之既定方案。

6、工、商部门应根据以上各点,在最近时间内召开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并提出具体贯彻执行的协议书报省委批准后,下达各有关单位执行。

(二)归口问题。按当前归口情况一般不动,个别行业归口不当的进行个别调整。建筑业可归建筑部门;牛奶场可归附近国营农场,如暂时归农场有困难者则归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安排;副食品加工业,暂按原归口划分一律不动,待中央食品工业部下达指示后,再行调整。企业归口调整工作,事前一律必须报经地委以上党委批准。

(三)经济改组的规划问题。

除个别行业外(如粮食加工)一般均不迁厂。并厂单位也不能太多,并厂必须是:有协作关系的同类型产品的工厂,合并后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产量,可以合并。不能打乱原来的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对名牌广和名牌货要加以保留。对无协作关系和不同类型产品的企业,目前已作合并、不利于生产者必须适当分开,但事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以免盲目分开,波动太大,影响生产。

有些产供销可以平衡、有发展前途的行业,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计委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改建和扩建。同时,有些产品不适应广大群众需要、没有发展前途的行业,如手工纺织和元宝石印染业,除现在山区地带群众还有部分需要的应加以适当保留外,工业部门应订出逐年压缩计划指标和逐步淘汰企业、安置人员的具体计划:对粮食加工厂的动力能结合进行榨油、发电、碾水业务的(如玉山电厂)不得分裂开来。

对工业改组规划,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粮食、森工、公路、航运等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省委批准实施。

第四、交通运输方面的问题

1、汽车、轮船、木帆船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原有依靠车船为生的小业主(包括鳏、寡、孤、独)没有吸收的应吸收进来,加以适当安排,合营后车船调动、原则上应人随车、船走,如本人不愿搬走,应由当地交通部门加以安排,并保证其收入不低于合营前水平。

木帆船合作化以后,对于依靠出租运输船为生的小业主,应允许他们加入合作社,不得歧视他们。(出租草船,则由农业社归口改造。)

2、对私营汽车合营前所遗留下来业主不明的集体财产的处理,应进行清理,给以定值定息,息钱原则上作为企业集体福利使用,但使用需由董事会提出意见,并经运输行政领导机关批准。

3、现有木帆船高级社应按省委批转交通党组关于木帆船改造问题的报告的精神,进行整顿,把能巩固的巩固下来,有些高级社还不起本、付不起息,造成社员收入减少或船主不满,而且社员又自愿要求退为初级社的,应准许退为初级社,但不能引起混乱。领导力量薄弱,合作社组织过大,在便于执行运输任务的原则下,经当地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分小。

4、木帆船组织合作社后,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应保证90%以上社员收入比1955年全年平均收入有所增加。为此:(1)根据货源与运力比重情况和船舶航行条件,坚决贯彻实行定线定港原则。(2)必须统一国营与木帆船合作社的货运计划,大力领导合作社组织货源,并改变整社、整组同时航行的办法,还要采取措施解决港口装卸过慢问题;行驶在与轮船同一航线的木帆船,国营运输部门在不影响市场物资需要和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应优先照顾木帆船社的货源。(3)合理定出轮船拖带木帆船的收入分成比例,坚决纠正轮船拖下水不拖上水,分成不合理的现象。(4)各物资部门尽量作到平衡调拨物资和合理处理途耗问题。

5、木帆船合作社社员的超股额财产,如目前合作社无力偿还、可采取作价、存社、付息,息率年息五厘。

6、对木帆船合作社资金困难者,银行应给以贷款照顾。

7、全部或大部原为修理运输工具的机器修配厂和修船厂,原则上划归交通运输部门归口管理,如当地没有交通部门机构,可照原来归口划分不动。汽车修理厂划归交通部门归口时,由工业部门与运输部门协商留下供当地机关企业车辆和农村抽水机及其他机器的修理厂所,或从汽车修理厂中划出一部分力量专门担负当地修理业务。

农业社的副业船一般只能社员自用、社用,不得对外招揽运输业务,但遇运输紧急或枯水季节等特殊情况时,应本先专业后副业的原则在航运部门组织下,副业船也可参加运输。

渔船原则上归农业社改造,但对主要港口湖泊的专业渔船,则由水产部门负责改造,无水产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党政指定适当部门负责改造。

渡船一般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农业社管理和改造。

8、省级及各地公路运输和航运部门,应加强对归口车船的领导,在厅,局中应有一副厅、局长专管改造工作,厅、局长也必须掌握此项工作,厅局内部各科室也应与归口交通运输业挂上钩,将归口私营与国营交通运输业全面管理起来。

第五、关于资本家、小业主及税收等方面问题的意见

(一)定股定息问题。

1、对清产估价工作,各地应进行一次检查,对偏高偏低显著不合理者应加以调整。非店、作坊、仓库的住房统归个人处理不予清产估价。对债权债务应根据中央“宽”与“了”的精神和省委的指示从速处理,以迅速结案定股。

2、定息应本从简从宽的原则,不分工业、商业、文通运输业,不分大小,不分地区,不分行业,无论新老合营企业,不分盈余户、亏损户,息率一律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5%。对于已定息的合营企业,息率高于五厘的不降,低的提到五厘。小业主股份和职工股份也按五厘定息。资产不抵负债的企业,在按照中央指示精神从宽处理以后,仍可继续生产和经营的,应按其保留下来的资产给以定息。计息时间从清产核资建立新账那个月的1号算起,大体上都从1月1日或2月1日起,至迟不应迟于3月1日。股息应由合营企业从上缴利润中扣发,由归口公司领导监督,由合营企业按季统一发付。今年上半年股息应在七月份内连同签发股票一起发付,目前应做好付息的一切准备工作。对上缴利润不足支付股息的企业,商业方面应由归口商业公司统一发付报省商业厅备查;工业方面由交通银行统一发付;交通运输业分别由公路、航运部门统一发付。

3、1955年盈余,应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股息红利不得少于企业盈余总额的2%。

(二)税收问题。

1、为了适应全行业改造后的新情况,特别是进一步鼓励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和船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必须改进税收工作。因此在征收方法上,应一律取消民主评议,分别具体条件,对公私合营定息户和一部分账目健全的合作商店、合作社,实行查账计征;对全部商品系向国营公司或合作社进货的代销店实行税款由国、合代扣代交;对账目不全或无账的合作小组,或单干的小商贩和手工业者,实行定期定额。上述征收方法要求今年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目前应积极作好准备工作。对各地预储税款的作法,在保证能按期交税的前提下原则上应予废止。个别不能保证按期交纳者,仍可用储税办法。

2、对实行定期定额户税额的确定,可参考1955年纳税情况和本年度内国、合对其安排的营业计划,但主要应根据其现时的实际进销货情况,以及淡旺季的平衡,全面的进行分析,实事求是的确定税额,决不允许从定额中来扩大税收。同时定额确定后,一年不加改变。税款按季缴纳,一般淡季可少交,旺季可多交。

3、手工业者或船民组织起来后,如果平均每人营业额或收益额不超过起征点者,仍然照章免税,超过起征点者,应征税款由合作社统一交纳,并应按税法规定给以减免照顾。对小商小贩组织合作商店的纳税问题,亦须按照上述精神办理(由省税局请示税务总局决定)。为了使小商小贩和流动服务性的手工业者组成统一领导、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以发挥他们流动服务、便利群众等优良特点,对他们中应纳税户应与合作社同样给以减征照顾(由省税局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目前尚未组织的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应按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办事,不得歧视他们。

(三)工资福利问题。

1、对目前公私合营定息户职工与资方人员工资,应保持合营前的工资水平,一律不变。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国营或合作社企业工资标准者一律不得降低,即对个别特殊高的亦应坚持不动,以后逐步研究解决。低于国营工资标准者可适当提高,一般应提到国营工资水平。至于分一次或二次提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并入国营企业或者转变为国营企业机构的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亦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总之应保证职工和资本家实际工资较合营前不降低(但可以修改落后的生产定额)。对少数由于原来工资过低或在改造高潮中已被降低了工资,致使生活发生困难者,目前应适当加以补助或恢复其降低部分工资。

2、对公私合营企业定息户中职工福利待遇应逐步进行改善,取消不合理的陈旧陋规,按照国营企业福利待遇的规定,逐步建立新的福利制度(不论新老合营企业,在没有建立新的福利制度以前,对原企业旧的福利制度,一般的应加以保留)。首先应解决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对私方人员定股资金在2000元以下者,本人疾病的治疗和生育、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本企业对职工的规定办理,资金在2000元以上、确有困难的,也可参照办理。对并入国营企业或者转变为国营企业机构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安排到国营企业的人员,无论职工或资本家,其福利待遇均应与国营企业同级人员相同。合营企业中的福利设施(如理发、浴室、诊疗所、托儿所及文娱场所)应允许资本家参与。此外,合营企业中有些小业主和靠股息为生的人,在定息后生活有困难的,还要实行救济,救济金来源可以与工商联协商从资本家和小业主工薪中提出一部分,不足之数,由专业公司补贴。

3、对小商小贩、手工业者或木帆船组成合作社(商店)后,内部工资应贯彻按劳付酬、同工同酬的原则,即同工种、同技术、同样劳动强度及工作态度,则无论男、女、老、少,应得到相同的报酬,必须纠正目前社(商店)内工资上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对妇女劳动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象。为了保证他们在组织起来后不降低原来收入水平,并应有所增加,对合作社(商店)的收入分配次序,应是首先保证工资,第二是保证税收,第三是适当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在保证合理工资收入后,如无力交纳营业税者,报请当地党政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应根据所剩余金额确定多余多提、少余少提、不余不提。在福利方面,合作社(商店),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适当解决社员的疾病医疗问题。对女社员的经期、生产、抚育必须加以照顾,在木帆船合作社中还应特别注意,并不得借故降低他们的收入。对于这些合作社中的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生活困难的也要实行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有所指靠,做到保老送终。救济金可从合作社公益金中支付。汽车运输业中的老弱孤独的业主,应由运输部门予以安置工作,实在不能担任工作者。则应由运输部门给以救济,救济费应以保证相当于当地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原则。

4、凡原来国家工作人员派到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劳保等待遇应予保留,不得取消。

5、由省工会、工业厅、商业厅、航运厅、公路运输厅,参照国营职工工资标准,分别提出所属系统职工和资方人员的工资调整方案,在中央对私工资改革会议召开以前,上报中央。

总的要求工资福利在今年下半年安排下去,使他们的工作、生活、思想,在报喜后比报喜前要好些,工作得到妥善的安排,生活得到保证。

(四)献股和增资清退等问题。

1、资本家、小业主要求献股一律暂不接受。合营企业中个别职工要求献股者原则上也不接受,但如坚决要求并有特殊原因者可以报区党委、地委、市委以上党委审查考虑批准。

2、资本家或小业主在高潮中的增资清退问题,应按照中央电报指示坚决贯彻执行。清产核资中将不应列入核资的财产(自用房屋等)应予剔除。

(五)人事安排。

1、在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改造中,对下列人员,包括他们中的老弱人员,都应该给以工作或给以经、代销业务和其他安排:(1)原私营企业全部实职从业人员,包括他们中的被管制分子,地、富分子,政治嫌疑而未逮捕的分子;(2)原为私营企业服务的会计人员,经纪人,运输行人员;(3)1954年以来被代替的批发商和棉、粮、油统购统销被挤垮的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现失业在家,生活又困难者;(4)1954年以来改善经营管理,被动员离职的私营企业职工和资本家,现失业在家,生活又困难者;(5)原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被判徒刑现已刑满释放的分子;(6)过去逃亡的资本家现在有悔改表现回来要求工作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可给予适当安排;(7)对1954年以来抗拒改造,致使企业歇业的现已有悔改表现并愿接受改造而生活困难者;(8)对在高潮以前即已失业者,在安排上要加以区别。

2、在合营和组织合作社(商店)时,对过去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应尽可能吸收予以安排工作:(1)对于有一定工作能力,并可离开家务劳动者,必须吸收安置;(2)对虽无工作能力,但能离开家务劳动,如不安置就将影响其家庭生活者,亦应吸收安置;(3)对无工作能力又不能离开家务劳动且家庭生活可以维持的,可不吸收;但若不吸收影响其家庭生活者,可分别从合作社(商店)的公益金或公私合营企业的福利金中适当给以补助。在木帆船改造中,除对原在船上的辅助劳动应一律吸收安置外,船员娶了陆上女子为妻,如其在陆地上无家可居,亦应允其上船,并视合作社的需要和她的工作能力,是否作为辅助劳动由合作社决定。

3、对无执照摊贩即所谓“黑户”的处理,凡在改造高潮时,即已营业,同时现在仍然营业者,无论以商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为副业,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将他们组织到合作小组中去,加以安排。但对在改造高潮以后,新增加的无执照摊贩,一般可动员他们回乡生产,或帮助他们劳动就业,不要排挤他们。

4、对某些较大城镇商业人员显得过多者,可采取两个办法解决:一是小商贩原来在那个地区流动经营的,仍应允许他们去那个地区流动经营、供销合作社不得封锁;一是对剩余人员,由区党委、地委在本地区内统一调配,国营、合作社应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

5、对资产阶级分子的管理。根据中央对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管理决定和省委干部分管的原则,分工归口管理,今后对人的具体管理和改造,均由归口公司负责。

(六)资本家在工厂、商店、专业公司和管理机关中的任职问题。

1、凡是不派公方代表的合营商店,一般应维持资本家的原任职务。在中、小型工厂和少数大型工厂中如没有派公方代表,资本家原任正厂长的,一般应安排为正厂长,即使派有公方代表,而资本家又具备了任正职的条件,亦可任正职;但因业务人事暂时不够熟悉,亦可担任某些副职,分配以适当的实际工作,进行熟悉。

2、凡安排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不论正、副职均必须按照干部任命手续给以任命,不应挂上“负责人”的名义。

3、各地在安排资本家的同时,必须注意从私营企业中提拔一批积极的政治觉悟较高的职工担任专业公司或国营企业的领导工作。

4、手工业中的小业主,可以担任合作社的理监事,不得歧视他们。

(七)在企业中与资本家共事的问题。

1、要建立一些适合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之间共事的办事制度,首先就要解决资本家看文件和参加会议的问题;(1)行政系统发的文件和企业的业务文件报表,都应给职务相当的资方人员看;但上级行政系统有规定不给资方人员看的,不应给他们看。(2)党内文件不给看,个别与他们职务有关、机密性不大的可以由党员干部口头传达,对于资产阶级的策略性的文件,不要由党外发,也不应给资本家看。(3)厂内各种行政会议或行政与其他方面联合会议都应让职务相当的资方人员参加或主持。(4)上级行政会议,按职务参加(应更有意识地多吸收负责的资方人员参加)。(5)党内会议不让资本家参加,但如讨论行政和生产、经营等问题时,可以邀请负责的资方人员列席。(6)工会群众性的会议和其他文娱活动都可以吸收资方人员参加:干部会议、委员会议,内容适宜时也可以吸收负责的资方人员参加。(7)检查工作和民主生活会议一般可以让资本家参加,但如涉及检查对资产阶级的政策和党内机要事件等问题则不应让资本家参加。

2、对资方人员的工作要具体分工,在分工的职务内可以有职有权,在其担任职务内享有与职务相称的权力。为此:(1)必须教育干部和工人注意照顾资方人员的职权,服从其职权范围内的领导,如果他们的意见是不对的,也要和他们好好商量,如他们不采纳应向上级请示解决。(2)要教育资方人员好好学习做好工作树立威信。(3)教育私方人员尊重资本家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领导。

3、专业公司要设立研究资方人员的机构,并使之逐步发展到管理资方人员的教育和干部工作。这种机构可以在省、市、县专业公司中建立,省、市一般可设3—5人,县可不单独设立机构。只配专职干部1—2人与人事课、股或秘书课、股在一起办公。

4、党委和党的工业交通部、财贸部要指导业务机关改进公私共事方面的工作。为此:(1)要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各业务机关执行政策情况;(2)组织干部学习党的统战政策;(3)深入各企业单位检查公私共事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5、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召集合营企业公股代表的会议,会议着重听取他们的汇报和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的困难,交流经验,以便切实地改进工作。

6、定期召开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座谈会,由各业务部门主持,吸收统战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省每季召开一次,市两个月召开一次,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两月一次也可每月开一次。会议主要是:(1)听取他们的批评和意见;(2)对他们进行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时事政策的教育;(3)研究和帮助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召开座谈会时,应有各该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各级统战部门如有必要亦可单独召开资本家座谈会。

关于私方人员的在职或离职学习的组织、计划等由当地党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离职学习的政治研究班所需经费,由各业务部门按归口人数比例分摊。

(八)建立董事会和业务指导委员会问题。

1、私营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应建立董事会。董事会的组织,商业一般以市场为单位按归口公司相应的成立。工业中较大企业可以企业为单位建立。汽车运输业除成立一个全省性的董事会外,南昌市、赣南、上饶等三个地区还可建立董事会;轮船、木帆船合营企业合并成立一个全省性的董事会。董事会的人数应根据需要安排的人员确定,一般安排面可适当放宽一点。对私方董事的安排,采取私方提名、公私协商、上级党委批准的办法。但对各方面人员应全面照顾,恰当安排,不但要包括一部分合营企业的负责资方人员,而且必须包括有一定数量的一般资方人员,对某些不在企业从业的股东,还可安排一些专职董事,并给以董事酬劳金。在这些资方董事中,不但要有进步分子,而且还必须适当的包括一部分中间分子、落后分子,以便广泛听取意见。董事会建立后,应经常召开会议,协商有关公私关系问题,防止流于形式。

2、为了研究改进业务经营的方法和制度,保持和发挥私营商业中原有的优良特点,县以上专业公司和供销社内部应建立业务指导委员会,以公司经理或合作社主任为首吸收有业务经验和技能的资本家并可包括—部分有业务经验的小商小贩参加,研究和指导国营企业、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及小商业的业务经营的改进。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九)工商联工作问题。

1、同业公会继续存在,因行业归口而作了调整的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多了的要适当分开,可以一个同业公会范围内有几个专业公司,也可以在一个专业公司范围内有几个同业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同业公会与工商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与专业公司是配合协作关系。不能将同业公会和专业公司合并在一起。

2、工商联及同业公会干部的工资福利问题,要大体参照同级人民团体同等对待。此次工资调查,对工商联的工资也应相应调整,建议省委统战部与劳动局协商方案,掌握进行。

当前工商联组织中的老弱病残干部一律要继续安排下来,不得随便动员回家。

3、关于工商联党员秘书长是否撤离工商联的问题,首先各级工商联的党员秘书长要检查一下工作方法问题,克服某些不恰当的工作方法。其次,按中央规定,我党党员正秘书长可根据条件的可能撤出,在撤出前必须报同级当地党委研究同意,然后通过工商联一定的法定会议以民主选举方式撤出,在时间上要求争取全省各市在下届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大部分能够撤出,县工商联党员秘书一般暂不撤出,因县工商联只派有一个秘书,一齐撤出,会影响工作,但已具备条件的可以撤出,那县撤那县不撤,由区党委、地委决定。

(十)党委五人小组和对私改造办公室的具件任务问题。

五人小组和办公室的任务是:重点调查各业务部门的改造情况,听取业务部门的汇报,进行政策研究,综合平衡党委各主管部门改造方面的问题,向党委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批准下达后,会同各主管部门督促贯彻执行。为此,有关对私改造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则应由各级党政各主管业务部门全面担负起来。

第六、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1、有急迫时间性的是,对商业的安排问题,在旺季到来以前,争取7月底前把农村商业网的调整工作搞好。

2、检查与清退资本家在高潮中的部分增资,检查定股定息和积极进行发票付息工作,7月底以前作完第一次付息工作。

3、作好对小商小贩的业务安排和生活安排。

4、根据此次会议精神,调整工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供产销关系。

5、作好人事安排(作好归口、包下、安置)。

6、对手工业社、船民合作社以及汽车运输队方面的问题进行整顿。

7、研究改造以后劳资双方工资福利的调整方案。

8、推行税收的又定制度。

9、作好工业改组方案,现已提出方案要修改的可补行修改,此工作可分期分批进行,不要过分受时间限制。

10、作好对资本家的教育改造计划,在9月开始举办资本家讲习班。

11、布置、安排工商联当前的工作。

此会开过后,各地必须在区、地、市党委直接领导下,召集县、市党委工业、交通、财贸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工商、银行、税收、交通、供销社、手工业等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各县负责改造工作同志进行认真细致的传达研究,贯彻执行方案,并可吸收公私合营公股厂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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