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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恺帆在安徽省私改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

日期:1956-6-27 作者:安徽省副省长, 张恺帆

安徽省副省长、张恺帆

根据各地汇报的情况,自4月会议以来,各地一般地都调整了组织,安排了生产经营,并开始调整工薪和收益分配,使混乱现象基本克服,紧张情况有所和缓,但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有的是老问题,有的是发展中生产的新问题,现在都迫切地要求我们继续地加以解决。大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现在仅就大家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归纳一下:

第一、小商小贩的安排问题

我省小商小贩约有19万余户,除已参加合作组织的一部分较大的座商和摊贩外,未组织起来的尚有8万多户,连同家属约有40万人左右(每户以5人计算)。他们目前在生活上很不稳定,经营上存在很多困难,自改造高潮以来,先后发生的自杀事件几乎都是这些小商小贩,可见问题是很严重的。他们的困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没人管,对他们的营业缺乏很好的安排,在货源、资金、税收等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照顾。一是合营和合作商店营业额扩大了,挤掉了他们的一部分营业额。因此,这些小商小贩对我们有很多意见。如他们说:“合营商店是亲儿子,合作商店是干儿子,单干的小商贩是无依无靠的孤儿”,“共产党嫌贫爱富”,“锣鼓白打,鞭炮白放”,表现了不满情绪,这是可以理解的。小商小贩是劳动人民,要求共产党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没有很好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就算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没有尽到。

以往对于小商小贩的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主要就是由于某些同志对小商小贩是属于劳动人民范畴,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劳动者,认识不足,因而对待他们的困难问题,就表现不够关心和重视,很显然,这种不关心和不重视劳动人民生活的态度是不对的。

为了解决这些小商小贩经营上和生活上的困难,根据陈云同志在资改汇报会议上的总结和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以下的一些具体措施:

一、根据自愿原则先从困难行业和困难户着手,把小商小贩组织成联购分销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一般可按行业分地段,以10户到20户组成,由归口单位指定中心商店,负责管理(分散在农村的小商贩,由农业社供销部负责)。中心商店的任务:(1)要解决小商小贩的货源,安排他们的营业额;(2)小商小贩资金困难的,要代他们向银行贷款;(3)要代合作小组汇交税款(包税)。总之,要把他们负责管理起来,不单管理,而且要管饭。为了使中心商店能够真正负担起这一重大任务,归口公司和供销社及指定的批发部、门市部经理(或主任)都要亲自管理这一工作,必须要有专人办事。中心商店的必要开支,可由国营公司和供销社负责。今后商业部门主要应从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来考虑增加收入,不能因缩小编制影响业务,影响工作,特别是小商小贩的管理工作。

二、中心商店应根据小商小贩的不同情况,保证他们达到10元左右,20元左右,30元左右,40元左右的收入,其原来收入高的不要降低,低的要达到这一标准,务求使其能够维持生活。应该指出,所谓10元左右,是指小商小贩中有些以商业作为副业和鳏寡孤独没有其他负担的这些人而言的,不可以把它作为所有小商小贩的收入标准。必须根据各类小商小贩的实际需要,使其能够吃饱饭,不仅吃饱,而且要逐步地吃好。

三、小商小贩的税收问题。要实行定期定额,一年不变,分月缴纳,不得预征的办法。定额的确定,可由工商联讨论,提出意见,中心商店初核再由归口单位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如有争论,报当地党委解决。

四、小商小贩的贷款问题。根据小商小贩营业的需要,由中心商店或归口单位提出贷款数字,由借款户直接向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贷款时间,可延长到一年,所贷之款,可一次支用,也可分期支用;可提前归还,还后仍可再贷,取消保证手续。如营业发生亏损,贷款不能收回时,由归口单位负责归还。这样,归口单位可能有顾虑,怕背包袱。但我们应从积极方面来考虑,只要我们能在营业额上给以安排,并保证其实现,是不会有问题的,如因天灾人祸等非常事故而影响贷款收回时,可另作处理。

五、商品分工和差价问题。在商品经营分工方面,我们不要强调专业化,他们原来兼营的还让他们兼营,不要过多限制,但也不可盲目发展跨行业经营,致影响各行业的全面安排。小百货、小土产等零星商品如针头线脑之类,国营、供销社、合营商店可以根据安排需要让给小商小贩经营。其差价应参照过去习惯,不能限制过死过严。经营品种分工的具体划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国营公司按照国、合分工在新划进的城镇中,新增设的零售业务除少数高档商品如留声机、脚踏车、手表等以外,一律停止。供销社亦不得再增加零售点,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合营、合作商店和小商小贩的经营能力,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看到,在全面改造后,生产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合营企业资本家只有5厘定息关系;合作商店是集体所有制;小商小贩也是在我们领导和掌握之下。形势已决定了他们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所谓两极分化和谁战胜谁的问题,我认为基本上已经解决。因此,在零售业务上就不必象过去那样卡的过紧(过去那样做是必要的)。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国营公司、供销社可以充分利用合营、合作和小商小贩经营能力,不必另起炉灶增设零售点。这样做既有利于安排改造,也有利于市场供应,还可以使我们集中力量搞好批发业务和经营管理。

七、在采取以上这些办法之后,如个别地区个别行业,仍有困难时,由农业社供销部、国营商业供销社吸收一部分,合并一部分,还可以发展城市副业生产入手予以安排。

总之,对小商小贩的经营困难,各地要深入细致地逐行逐业逐卢地摸清情况,把他们安排下来,使其都能达到吃饱饭的目的,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看作是当前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中一项最紧急的任务。

第二、关于合作商店问题

一、合作商店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收益分配问题。

陈云同志提出合作商店的工资调整可低于国、合,增薪后工资标准10%到20%,在国营商业,供销社新的工薪标准未执行前,根据我省情况可暂划这样几个杠子:省辖市25—35元;县城25—30元;农村集镇20—25元。此为保证吃饭的标准(这个标准系6月会议根据当时情况提出的,现在应按6月9日陈云同志对于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总结的指示办理——省资改办公室注),有些地区已经超过这个标准的一律不降,低的提高。这个标准不能包括从业人员家庭的副业收入。有些地方连人家养几只鸡、喂一口猪、屋边种点青菜都计算在安排收入内,是不妥当的。这不仅是影响小商小贩生活的改善,对发展生产,满足城市供应也是不利的。

二、为了保证实现以上工薪收入水平,作法上应先开支工薪,而后再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多提、少提或不提,如收入达不到标准,公积金即不提,过去已提公积金而影响其工薪收入未能达到以上标准的仍应把已提取的公积金补发工资。

三、在保证上述工资水平后,如无力交纳营业税的,经过当地党政机关核定,可酌情减免营业税,至于所得税的费用率,由商业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按照执行。其征税办法,仍按4月会议的精神,即营业税以每户平均计算,不够起征点者不征,所得税亦以每户平均实际所得按税率计征。

四、在工资形式上,不管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死分活值、拆帐等),都要保证达到以上标准。就各地反映,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形式较好,既可保证收入,又可发挥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各地应逐步推行。但有些地方在实行中也有缺点,如有的采取把原来的工资降低作为基本工资,以降低的部分作为奖励工资,这是“挖肉补疮”的做法,实际是降低了工资,这种做法很显然是错误的,必须纠正。凡是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其基本工资一律不能低于其现有工资水平,因为他们现在的工资是较低的。

五、合作商店的股息红利问题。各地在办法上有采用定息,也有实行股金分红的,一般说合作商店以分红办法较为适当。但过去已实行定息的地方,他们不要求改变时,可不必变动,息率一律年利5厘,不到五厘的应提高到5厘,稍高的也不要再降低;如因亏本定息支付困难时,经过他们自己讨论可以推迟发付。过去没有实行定息的,可一律采取分红办法,分红幅度按年利8—10%掌握,运输合作社也可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第三、合营企业

一、工薪问题。

目前合营商店的工薪平均低于国营平均工薪的20%左右,这种情况必须适当加以解决才有利于经营。在中央对合营企业工薪调整办法未制定前,可比照国营公司现行工薪水平,高的不降,低的按生产经营情况,量入为出,进行调整。

1954年转入工业的批发商,有些尚按过去克服困难工资领薪的,如生产已正常,应比照同类规模大体相同的国营工厂现有工薪水平,按职务技术进行调整。

合营畜牧场亦应根据生产发展情况适当调高工薪。这样才可鼓励资本家参加劳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蚌埠梅花山畜牧场,据说去年赚了钱,但他们的工资很低,最高只有27元,资本家有意见,说:“还不如安排小商小贩的收入多”,“早改造不如迟改造,早转业不如迟转业”。象梅花山畜牧场的这种情况,工薪是应该调整的。此外有些地方准备把原来资本家转业搞起来的畜牧场并到今年安排就业搞的畜牧场里去,我们认为不宜过早地合并,因为条件情况各有不同,合并后将会发生许多混乱问题,不利生产,因此要立即停止下来。

关于吸收到国营、供销社的私商人员的工薪也有问题,他们现在有的工薪很低,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我认为应该加以调整。一个企业如果长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对生产经营和内部人员的团结都是不利的。

二、人事安排与公私关系问题。

公私合营企业中,对资方人员一般都作了安排,但仍存有安排不当,用非所长的现象。此外在企业中,职工、公方与私方从业人员合作共事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安排职务后不能和人家商量办事,应参加的会议不叫人家参加,应看的文件不给人家看,甚至对他们冷言冷语。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利于发挥他们生产经营上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他们进行改造,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1)首先要对公方代表和职工进行教育,认识企业公私合营和实行定息后,生产关系已起了根本变化,资本家除去保持一点定息关系外,已根本丧失了企业统治权、财产处理权和利润支配权,也即是失去了他们的经济基础,作为阶级来说已全部向工人阶级宣布投降,谁战胜谁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就资本家本人来说也有变化,他们一面是资本家,一面又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随着改造工作的进展,前者正日益向后者方面转化,即是向劳动人民方面转化。必须适应这个形势积极主动地搞好公私合作共事的关系,才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改善,办好合营企业,才有利于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应该承认他们中间绝大多数人不仅有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经验,而且也愿意做事,为什么我们不充分地加以发挥利用呢?毛主席指示我们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应该把这部分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2)根据量才使用和适当照顾的原则,对职务安排不当的要即予调整,尚未明确职务的,应即明确职务。对转入工业的批发商,如因年龄较大尚未学会技术,而在商业方面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可根据需要协商调出,由商业部门安排使用。

(3)对资方人员职务的安排,基层商店、门市部一般的以安排正职为宜,合营工厂如有条件亦可安排正职。过去对企业有过贡献年老失去工作能力的,亦应当照顾,如安排董事、顾问等职位。

(4)教育职工主动团结资方人员。某些地方职工对资本家担任合营企业领导职务表示不满,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应教育职工拿出主人翁的态度,从搞好生产经营、改造资产阶级分子的观点出发,认识团结资方人员是搞好合营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有些资本家过去作风很坏,有对不起工人的地方,可以选择适当时机帮助他们作适当的检讨,但不能形成斗争和伤害他们的积极性。此外,公股代表应尊重资方人员的职权,在分工负责的职务内,要使他们有职有权,参加应该参加的行政业务会议,看到应该看到的业务上的指示文件,这些方面,我们准备分别召开公私股代表会议并规定一些必要的章程制度,以资公私双方共同遵守。

三、清产核资问题。

1、清产核资中估价偏低现象,大部地区已进行复查并做了纠正,政治上影响很好。没有做的地区应主动地抓紧进行复查工作。

2、房屋清产估价问题,只清店面、厂房、仓库,其余房屋由他们自行处理。有些小商小贩参加到合营企业,如生活困难,其房屋可不予定息,允其出租,以资照顾。房屋作价应按税局征税估价的标准扣除折旧作为现值价格。今后税局征税应按定价征税。

地皮亦按税局征收地产税的价格作价。

3、债权债务由合营企业负责处理。对于私人负债和企业负债,难以划分的,也本宽与了的精神,能了结的尽量加以了结。对资不抵债的,在欠公债务中(税收、银行贷款、“五反”退补)可予以减免照顾,酌情留一点,一般可留20%作为私股,以避免破产过多。因为他们是打锣鼓迎接合营当作喜事办的,如清产核资中破产过多,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4、待处理财产,凡企业能用的或将来能用的都要作价定息。即是一时作价有困难的物资,也要指定专人,限期加以处理,不得拖延不决。

5、在7月底以前应做好清产定股工作,最迟在8月份要发放一次定息。定息一律年利5厘,如有老合营厂过去已定息,其利率稍高于5厘的可不加变动,低的调到这一标准。

四、福利问题。

合营企业的职工福利,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私方从业人员照陈云同志指示其股金在2000元以下的,其本人医病及病假期间的工薪,可比照本企业的职工办理;定股资金在2000元以上,而确有困难的,亦可比照办理。

第四、经济改组

一、调整组织,一般在4月会议以后都搞了,据各地反映,凡核算单位划小的,都收到很好的效果,好处很多:(1)经营积极性提高了,克服了吃大锅饭的思想;(2)便于经营管理,克服了混乱现象;(3)供应点增多,便利了群众购买;(4)营业额上升,开支减少,收入增加了。现在仍有少数地区没有调整,必须加以调整。不仅划小核算单位,而且门面过多集中的也要适当分散,在调整组织中应注意不能强迫动员他们出来单干,如本人要求单干,也应允许。木帆船有些地区单位过大,如淮南、六安、芜湖还没有划小的,也应该加以调整。

二、城镇商业网已基本做了一些调整,今后不是大动而是个别调整。需要个别调整的,可经工商联讨论,吸收他们的意见,由当地党委批准,不需报省;如需作较大调整的,应作出方案报省批准后进行。

农村建立供销部,省委已有指示,建立供销部时要结合安排私商,可以吸收私商人员到供销部去,把农村供销部搞好,也就算是把农村商业网调整好了。

三、在工业方面的改组问题,首先要做出改组方案,报省工业厅批准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工商联方面的问题

关于在各级工商联任职的工商界代表人物(包括主委以及委员担任科、股长、秘书、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等)的待遇补贴,同意工商联党组的意见,县工商联的补贴标准,自35—55元,相当于24级—20级;市的补贴标准自50元—90元,相当于21级—16级。

应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对私改造工作上的作用。合营企业的资方人员参加工商联活动,应该给予便利,不要使其弄成“红蓝铅笔两头削”。有些地方在企业工作的资方人员因参加工商联的活动而受到打击,这是反映了我们有些同志对工商联的作用认识不足。他们不知道我们对私改造工作还仅仅是个开始,特别是对人的改造,工商联的作用很大,还必须利用这个桥梁,要他们代表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起“反对派”的作用,使我们能够随时听到一些反面的意见,这对我们决定政策,克服官僚主义都是有好处的。有人认为反映资本家的问题就是立场不稳,这是不对的。我们过去反映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为了发挥工商联的作用,各方面对工商联组织应加重视,有些地方经常叫工商联搬房子,六安清凉寺镇私改小组把私改小组的牌子挂在工商联的牌子上面,必须迅速纠正。同时要教育派到工商联去的党员干部,搞好工商联内部的共事关系,尊重主、副委及驻会委员的职权,纠正“秘书专政”的偏向。

组织工商界学习是必要的,但学习时间不能太长(现在每日工作学习有达14小时到16小时的)太紧张,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国营公司实行轮班制,合营、合作商店尚没有条件实行轮班制,但也可以按早、中、晚忙闲的情况,适当调整劳动组合,轮流休息。

第六、组织领导

一、各归口业务单位要有对私改造的专管机构。过去已设的机构不能撤销(如工业厅的私营工业管理局,合作总社的私改办公室,商业厅的商政处、各专业公司的第二业务科等),如已撤销的还要恢复,因为对私改造工作刚开始,今后的任务还是繁重的,我们要在最后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时,真正能够做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阶级消灭,个人愉快”,就要靠我们在工作中的努力。

二、各级私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仍要继续存在,省市有编制,应充实人员,专、县可由财贸部、工业部、统战部各抽一人和再调一二个干部组成办公室(有的县没有工业部,可先由财贸部和统战部抽调),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综合情况、研究政策、督促检查、平衡各方,所以办公室的干部应该少而精,私改小组要定期开会,检查工作。

第七、几个具体问题

一、公债问题。工商界以工薪购买公债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的30%,如认购超过此标准,已缴款的就算了,尚未缴款的,按照30%掌握,超过此限度的要减少。

用1955年盈余,1956年定息及公债还本付息部分购买公债的,平均不要超过50%,具体掌握:资金少,生活有困难的可低于50%,少买或不买,资金大的可以超过50%,但最多不能超过80%,而且要防止强迫命令。绝不能采取一面发定息,一面动员买公债的做法。

对小商小贩更要从宽掌握,少买或不买。

以资金购买公债一律不允许。

各地按以上原则如不能完成公债任务时,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各阶层界别之间进行调整,如在地区调整不能解决问题,应报省在地区之间进行调整。

二、据各地反映,私营工商业者负担公差勤务过多,影响经营。有些地方动员私营工商业者给农业社送大粪、送种子、挑塘,有些地方动员小商小贩修公路、修水闸等等做法,都是不妥当的,今后除当地防汛抢险可动员他们参加外,其他勤务应按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办事,给区乡政府送信,应力求减少,要与农业社合理负担,无偿给农业社送粪、送种子、挑塘等,是不合理的必须纠正。

三、油粮归口问题。

1956年6月底以前合营的油厂归工业部门负责改造,其余归粮食部门负责改造。

加工米厂(地方国营、合营、私营)统归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利润归地方财政的由粮食部门代缴财政厅。

面粉加工厂过去归粮食部门的仍归粮食部门负责,归工业部门的仍归工业部门负责。

四、公私合营厂合并到地方国营统一经营核算的,牌子可以挂两块。合营和国营厂的利润仍属地方财政。如系交通银行投资的公私合营企业与地方国营厂合并的,其利润可以采取按投资比例,分成的办法分别上缴。

第八、最近工作的安排

一、业务部门要归口负责,结合成立中心商店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逐行逐业的做好安排,这是保证小商小贩吃饭和迎接旺季的关键问题,各地必须切实做好这一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私改领导小组应抓紧督促,只许做好不许做坏。

二、7月底前要做好工薪调整、收益分配工作,这是解决工商业者的困难,发挥他们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工作。

三、7月底前要做好清产定股工作,为8月底发放股息做好准备。

四、调整合作组织,没有调整或尚未结束的地区,应继续进行调整。

五、合营企业及国营吸收转业人员的安排(包括批发商转业及上海转业人员),应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有安排不当和使用不当的要进行调整。根据陈云同志指示:在专业公司成立业务指导委员会要吸收一些有经验有才能的工商业者参加,省级专业公司、供销社、建筑工程局等单位都要安排一些有经验有才能的工商业者任副经理、副局长、顾问等职位,统战部及有关部门应帮助排队摸底,罗致人才。

六、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在党委领导下,由业务部门或工商联出面,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代表会,如职工小商小贩代表座谈会,合营企业公私代表座谈会等。听取他们的反映意见和要求,省里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市、县每1—2个月要召开一次。会前要把座谈内容早作通知,让他们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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